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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7年3月新书快递02-《党政干部法治教程》

2017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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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s/XXGL/2017/3/人大社17年3月新书快递02-《党政干部法治教程》.doc

 

书名:党政干部法治教程
书号:978-7-300-23382-6
作者:张恒山                                                              
责任编辑:王沛
页数:463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7-02-28
定价:5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将作为党政干部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与学法用法的基本用书,意在帮助未经法学专业学习的党政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理和各部门法的内容有一个总体上的认知、理解,为其在实践中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法治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 读者定位
各级党政干部

◆ 作者简介
张恒山 男,江苏淮安人。中共中央党校一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原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专家,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副会长、安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先后出版专著2部,合著14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10余篇。
主要学术成就有:独创性地提出以三人社会为基本支撑模式、以正义为主题、以义务先定为特色观点的法理学框架;创新性地阐释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概念区别、党的执政的价值目标、变革路径和基本模式等关于党的依法执政的理论要点;原创性地提出“商工文明”和“文明转型”概念、阐释了商工文明的十大特点、总结了文明转型的四条基本路径以及中国文明转型的教训,为认识当代世界大潮和中国在世界文明中的定位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 内容简介
本书将在阐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法治精神、原理、贯彻四中全会决定的基本任务的同时,简明介绍各部门法的原理、原则和适用要点,意在帮助未经法学专业学习的党政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理和各部门法的内容有一个总体上的认知、理解,为其在实践中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法治意识、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

◆ 简要目录
导 论 / 1
一、文明转型中的法治形成以及其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 1
二、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之路 / 3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 / 6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 / 14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观念 / 33
六、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 41
第一部分 法治建设要务 / 49
第一章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 50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 50
二、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 51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 53
四、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 扩大地方立法权主体范围 / 54
五、完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 55
六、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监督机制 / 57
七、围绕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58
参考文献 / 63
第二章 建设法治政府 / 65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 / 65 2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 / 77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 83
参考文献 / 92
第三章 实现司法公正 / 94
一、现代法治与司法规律 / 95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保证 / 98
三、当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 / 102
四、通过司法改革走向司法公正 / 107
参考文献 / 110
第四章 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 112
一、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意义 / 112
二、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 115
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思考 / 119
参考文献 / 129
第五章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 130
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实践基础和理论价值 / 130
二、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 / 138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 148
四、法治人才培养要与法治建设相适应 / 153
参考文献 / 157
第六章 尊重和保障人权 / 158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 158
二、当代人权保障的实践 / 165
三、在国际人权问题上应当处理好的若干基本关系 / 177
四、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 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 181
参考文献 / 185
第二部分 部门法学原理 / 187
第七章 宪法的原理与实用 / 188
一、宪法的产生及意义 / 189
二、宪法的原理和原则 / 197
三、中国宪法的发展及其实践要点 / 203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209
第八章 行政法的原理与实用 / 210
一、行政法的产生及规范内容 / 211
二、行政法的原理和原则 / 220
三、中国行政法的实践要点 / 235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245
第九章 刑法的原理与实用 / 248
一、刑法的发展以及其规范内容 / 251
二、刑法的原理和原则 / 259
三、中国刑法的实践要点 / 265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274
第十章 民法的原理与实用 / 275
一、民法的产生以及其规范内容 / 277
二、民法的原理和原则 / 287
三、中国民法的实践要点 / 293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310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的原理与实用 / 311
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以及其规范内容 / 312
二、知识产权法的原理和原则 / 317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实践要点 / 324
四、案例选编 / 330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340
第十二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原理与实用 / 342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以及其规范内容 / 344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 355
三、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实践要点 / 363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368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原理与实用 / 371
一、环境保护法的产生以及其规范内容 / 373
二、环境保护法的原理和原则 / 381
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实践要点 / 386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403
第十四章 诉讼法的原理与实用 / 405
一、诉讼法概述 / 406
二、民事诉讼法的原理与实用 / 408
三、刑事诉讼法的原理与实用 / 415
四、行政诉讼法的原理与实用 / 421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432
第十五章 国际法的原理与实用 / 434
一、国际法的产生以及其规范内容 / 435
二、国际法的原理和原则 / 437
三、国际法的实践要点 / 444
四、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权益,解决国际争端 / 453
参考文献与主要法律文件 / 460
后 记 / 462 

◆ 上架建议
党政干部学法读本  普法

◆ 书摘
依法执政的四大要务
依法执政的四大基本要务,就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领导立法,就是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领导立法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为了确保在立法中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并且通过立法,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愿相结合,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制度、法律,从而成为在执政活动中处理政务、事务的依据。
保证执法,就是党的各级组织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处理事务的行为,党组织要给予支持,不得以其他理由、依据加以干涉;国家机关未能依法行使职权时,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各级组织要加以督促,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要加以纠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支持司法,就是党的各级组织要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独立地拥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独立地享有检察权。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时的独立地位,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职权、处理案 件时,以法律为依据,就是以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为依据,就是体现党的领导。相反,凡是某级党组织或某级党组织的领导人以党的领导为名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处理案件的,实际上都是违背党的领导,背叛人民意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带头守法,就是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前提下,一个必然逻辑就是,中国共产党自身要带头守法。由于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其中既体现人民意志,也体现党的主张、意志,所以,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各级组织的执政行为/活动都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如果说,领导立法是依法执政的前提的话,那么带头守法就是依法执政的关键。
带头守法的最核心的因素是:各级党委守法,即,各级党委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宪法和法律约束。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努力践行依法执政的同时,一些 地方党委也在强化法律意识。但同时,还有许多地方党委没有真正形成依法执政、执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意识,导致在现实中仍然大量地表现出无视法律、违背法律、损害人民群众法定权利的追求政绩行为。
党委或者党组织系统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观念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1958年,随着各级党委直接行使国家各职能机关的权力的执政体制模式的形成,并且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贯彻执行党中央组织和上级党委的政策、决议、讲话等文件,再加上我国长期处于法律匮乏状态,造成各级党委在执政实践中 缺乏法律意识,缺乏贯彻执行法律、接受法律约束的意识。党的系统不受法律约束,超越法律进行社会政治、经济事务的决策处理,是“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得以发起的根本原因,而这两大运动直接造成三年困难,再间接地引发“文化大革命”,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吸取新中国成立后执政的经验和教训,反复地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党要守法。彭真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有人问:是法大,还是哪级党委大、哪个党委书记大?当然是法大。不论哪级党委,更不论哪个 负责人,如果他的意见与法律不一致,那是他个人的意见。谁都得服从法律”。
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各级党委必须接受法律规范约束,这也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所说的“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其中的“任何组织”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既然整个中国共产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那么,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当然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各级党委必须接受法律规范约束,这是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所宣布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实际上,自中共十二大以来历届党章都有此规定。既然作为党的根本大法的党章规定全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各级党委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任何行为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行使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
各级党委必须接受法律规范约束,也是党的新时期文件所要求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这个依法执政的原则设想是,国家各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使各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念,凡是违反宪法法律、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者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改变、提升执政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在执政活动中自觉接受法律约束。
习近平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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