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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7年4月新书快递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

201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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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
书号:978-7-300-24300-9
作者:张新宝 著                                                              
责任编辑:黄丽娟
页数:519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7-03-24
定价:8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张新宝老师作为少数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研讨与审议的学者,能够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理解相关制度和条文含义,对民法总则作出权威解读、精准释义。

本书是一部立法亲历者独著的条文释义书,它立身学术,指导实务,不仅对广大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有广泛的学习参考价值,而且是法学院学生、法律学习爱好者学习民法总则不可多得的参考用书。

本书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条文对比,细致梳理了所有民事法律规范。

精准释义条文核心概念
详细解读条文内涵
学理阐释立法背景、参考立法例
广泛引证中外权威学术资料
一书在手,读懂民法总则,学会民法

◆ 读者定位
本书适合所有法官、律师、法务人员、法律教学研究者和法学院学生在学习、研究民法总则时参考、使用。

◆ 作者简介
张新宝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立法机关《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研讨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准确、实用、简明的《民法总则》释义书籍。作者经过反复思考、仔细研讨和参考国内外同行学者们的一些法律释义作品,精心写作本书,使得该条文释义书具有如下特色:
1.以民法教义学为基本工具,是一本中规中矩的条文释义书;
2.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提示;
3.将每条的解释分为三个部分,即“本条主旨”“核心概念”和“条文详解”;
4.从每个条文文本中抽象出来的“本条主旨”言简意赅,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一个条文的主旨;
5.“核心概念”是对条文涉及的基础性概念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辅之以其他方法的解释;
6.“条文详解”是对一个条文的设定意义、有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条文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等进行详细解释;
7.介绍了对理解条文有参考价值的立法背景材料;
8.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作必要的介绍,服务于对相关条文的理解;
9.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于必要时加以引用;
10.文字通俗而简洁

◆ 简要目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1
第二章 自然人26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8
第二节 监 护52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80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103
第三章 法 人1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112
第二节 营利法人146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166
第四节 特别法人191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206
第五章 民事权利218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26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68
第二节 意思表示280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95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340
第七章 代 理3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52
第二节 委托代理360
第三节 代理终止381
第八章 民事责任389
第九章 诉讼时效414
第十章 期间计算435
第十一章 附 则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445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比较467
核心概念索引 523

◆ 上架建议
民法

◆ 书摘
前言
一、关于《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展望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包含近200项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是其中的重要事项之一。
    中央对制定民法典进行部署,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李适时主任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与的民法典起草机制。在多数民法学者意料之外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情理之中,中国第五次民法法典化“运动”在2015年年初拉开了大幕。
     中国法学会(以民法学研究会为依托,商法、婚姻法等研究会的学者参与)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担任组长。该小组于2015年夏向法工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中国社会科学院(以法学研究所为依托)也成立了相应的研究领导小组,随后向法工委提交了类似的法律草案建议稿。2015年9月中旬,法工委民法室组织全国主要民法学者第一次对“室内稿”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讨论。
     经过法工委等部门半年的准备,法律草案渐渐成型。2016年2月,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此后官方公布了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50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草案)》审议修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10月10日,张德江委员长亲自主持《民法总则(草案)》第一次委员长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华北省区及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此后,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等又在四川等地主持召开类似的座谈会,听取各地有关部门的意见。2016年10月底到11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会后再次将二次审议稿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2016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经过常委会最后一次审议的法律草案还是发布在“中国人大网”上,继续征求意见。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主席令颁布这一法律。
    这次颁布的《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国家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可望到2020年前后,我国会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二、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民法总则》共计11章206个条文。第一章“基本规定”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作出列举性规定,同时设定“兜底条款”和多个指引性条文,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以及行使民事权利的原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规定代理的一般规则、委托代理和代理的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对各种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作出规定;第九章“诉讼时效”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情形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还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若干情形,以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等无效;第十章“期间计算”规定了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则,同时承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章“附则”仅有两个条文,分别规定一些数字表达的确定含义以及本法的施行起始日期。
    本次《民法总则》以及随后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对于现存的《民法通则》和其他几部民事法律,“既不完全推倒重来,也不完全照单全收”。从技术路径看,这样的立法属于介乎编纂法典与法律整理汇编的性质。因此,《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被保留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部分被吸收,上升为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有以下创新和特色:
    1.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民事权利,贯彻民事活动遵循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等基本原则。
    2.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
    3.在民事主体方面,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这在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上都是一项重要的突破。
    4.这部法律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人身权的地位与保护水平,特别是注重对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权利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强调对私有财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
    5.在借鉴域外民法典立法成果和总结我国近三十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进行了重构,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变动的表意行为,而不要求其本质上的“合法性”,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无效等写入法律条文。
    6.建立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通则》的一个创新。这一创新在《民法总则》中得到继承与发展,由于正在形成中的民法典没有设计“债法总则”的相关编章,债法总则的许多必要规则被安排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有关债权的条文)和第八章“民事责任”的一些条文中。
    7.《民法总则》通过设定大量的指引性条款,将其他法律中涉及民商事事项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既构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也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关于本书的写作与鸣谢
    本人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受中国法学会领导的指派,作为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会议,参与了张德江委员长在京主持的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参与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以及法工委民法室)多次民法总则草案讨论会。在近两年时间里,有机会聆听国家领导人、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法工委领导和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界不同学科专家学者对制定民法总则的指示、意见和建议,接触到大量讨论稿及相关文件。这一经历,使得我有机会比较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理解相关制度和条文的立法含义。
    近十五年来,本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民法学教授,每年都承担本科生的民法总则课程教学工作。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积累了系统的民法教义学知识,养成了解释法律条文的习惯,提升了解释法律条文的能力。这些资源都将被运用到本书的写作中。
    如何给读者提供一本准确、实用、简明的《民法总则》释义书籍,是本人近几个月反复思考、与同行学者和立法部门领导及专家讨教的问题。经过仔细研讨和参考国内外同行学者们过去的一些法律释义作品,本人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指引本书的写作:(1)以民法教义学为基本工具,写成一本中规中矩的条文释义书;(2)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提示;(3)对每条的解释分为三个部分,即“本条主旨”“核心概念”和“条文详解”;(4)从每个条文文本中抽象出来的“本条主旨”言简意赅,便于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一个条文的主旨;(5)“核心概念”是对本条涉及的基础性概念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辅之以其他方法的解释;(6)“条文详解”是对一个条文的设定意义、有关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与相关条文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相互关系等进行详细解释;(7)立法背景资料对理解本条有参考价值的,予以适当介绍;(8)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案例做必要的介绍,服务于对相关条文的理解;(9)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当代主要民法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于必要时加以引用;(10)力求文字的通俗和简洁。
    在本书写作过程中,得到中国法学会各位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位领导尤其是民法室的各位领导和朋友的热情关怀和指导,得到本门在读博士研究生王道发、汪榆淼、任彦、吴婷芳、葛鑫等同学的大力帮助,得到中国法学会各部门的同事们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同事们的理解与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特别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著名法学家万鄂湘教授为本书作序!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
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2017年2月11日(元宵节)初稿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通过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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