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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8年3月新书快递11-《人格权法研究(第三版)》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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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人格权法研究(第三版)
书号:978-7-300-25459-3
作者:王利明                                                               
责任编辑:施洋
页数:756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8-02-26
定价:158.00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编辑推荐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我国人格权立法、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发展,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体现了作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 读者定位
法学专业研究人员

◆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 内容简介
本书密切结合我国民法典制定,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格权的基本概念、体系、一般人格权、各类具体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此外,本书也对人格权的延伸保护、人格权商业化利用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简要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人格和人格权
第二节人格权的性质
第三节人格权的特点
第四节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人格权的分类
第六节人格权与相关民事权利
第七节人格权的产生与消灭
第二章人格权法概述
第一节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节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四节人格权法的功能
第五节人格权法的体系
第六节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三章人格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古代法中的人格权
第二节中世纪的人格权制度
第三节近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
第四节现代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
第五节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四节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第五节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第五章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第一节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三节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人格权的行使和限制
第一节人格权的行使
第二节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第三节人格权的限制
第七章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
第一节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具体问题
第八章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
第一节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形态
第三节侵害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责任
第二编分论
第九章生命权
第一节生命权概述
第二节生命权的性质
第三节生命权的内容
第四节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五节侵害生命权的责任
第十章身体权
第一节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身体权的内容
第三节身体权的客体
第四节侵害身体权的责任
第十一章健康权
第一节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健康权的内容
第三节健康权与相关概念
第四节侵害健康权的责任
第十二章人身自由权
第一节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第三节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和客体
第四节人身自由权与相关权利
第五节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保护
第十三章姓名权
第一节姓名与姓名权
第二节姓名权的本质
第三节姓名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四节侵害姓名权的责任
第十四章名称权
第一节名称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名称权的内容
第三节名称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第四节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第十五章肖像权
第一节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肖像权的内容
第三节肖像权与其他权利
第四节肖像权的扩张保护
第五节侵害肖像权的认定
第六节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承担
第十六章名誉权
第一节名誉权概述
第二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
第三节名誉权与其他相关权利
第四节名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第六节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第七节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第十七章信用权
第一节信用权概述
第二节信用权的内容
第三节信用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节侵害信用权的责任
第十八章隐私权
第一节隐私权概述
第二节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
第三节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
第四节隐私权的性质
第五节隐私权的价值
第六节隐私权主体和内容
第七节隐私权的客体
第八节隐私权的限制
第九节侵害隐私权的责任
第十九章个人信息权
第一节个人信息权概述
第二节个人信息权的性质
第三节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第四节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第五节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责任
第三编侵害人格权的责任
第二十章人格权请求权
第一节人格权请求权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
第三节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和行使
第二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
第一节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概述
第二节侵害人格权的具体责任方式
第二十二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分类
第五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第六节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七节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 上架建议
人格权 民法 法律 专著

◆ 书摘
人格权使人活得更有尊严
民法上的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法益。如果说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和载体。人格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人格尊严。“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因此,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现代民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之上。基于此,民法必然要求尊重个人人格,这就是说,不仅要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而且要充分尊重人格尊严。然而,传统民法中,人格权制度长期缺失,其虽然重视人,但未真正全面确认人格权,未实现对人格尊严的全面展开。在古代民法中,由于人格权法律并不发达,民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财产权的保护。在民法法典化时期,由于受到理性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传统民法中人的形象是理性的、抽象的人,并对人不做类型区分,并采用权利能力平等的观念一体对待。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民法典是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家,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即民法上的“人”。 此种做法彰显了人格尊严,但其仍然具有不彻底性,因为其很大程度上缺乏对具体的人的形象的关注。尤其是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 在这样的体制中,人格独立于财产而存在的价值并不明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耶林才提出其著名论断:“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西谚所云:“体面的人是一个有财产的人(He is a good man who is a man of goods)。”甚至在19世纪的理性哲学看来,人格和财产的关系只是用来说明财产保护的正当性,个人的财产是个人人格的延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意味着人格受到侵害。因此应当将个人的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价值体现在个人对财产权的支配方面,对人格的尊重就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尊重。 例如,黑格尔认为:“唯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 这种理论实际上忽视了人格权在维护人格尊严方面的作用,因而是片面的。在现代西方社会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对那些贫困阶层而言,这种保护也可能没有实际意义,更谈不上对人格尊严的实现。人格权制度的勃兴乃是现代民法的产物。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因此,在战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运动获得了蓬勃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人格权制度的迅速发展。19世纪之初的《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提及人格权问题,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已经开始承认人格权,但只在总则中规定了姓名权,同时在债篇的侵权行为部分规定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权利。对于独立的人格权制度,《德国民法典》仍欠缺周全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并由此衍生出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从而极大地推进了人格权制度的完善。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人格权制度的全面展开。进入21世纪之后,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尊重且充分保护人格权也成为当代民法关注的重心。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重视个人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由于封建主义传统和极“左”思想的影响,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致在文革期间,出现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甚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诸如“戴高帽”、“架飞机”、“剃阴阳头”、擅自抄家、揪斗等各种侮辱人格、蔑视人权的行径普遍存在,使亿万人民承受了巨大的灾难。正是基于对文革暴行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始并逐步重视对人权的保护。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国立法实践中真正确认人格权制度,应该说就是从《民法通则》开始的。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我们回顾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注重的状况,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依据宪法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18项民事权利中,一半以上涉及到人格权,由此体现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发展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拓展了个人行为自由的空间。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个人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住所选择等都逐步成为现实,个人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意愿表达的空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过程,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进一步尊重人的主体性,始终强化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的人格权益的充分确认和保障。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强烈,人的尊严也越显重要。尤其应当看到,随着互联网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毁损他人名誉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大量出现,其侵害后果更加容易被扩散,其受 众范围更广,其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此外,基因技术、克隆技术等现代医学技术的新发展也带来了人格权保护的新课题。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在这些背景之下,人格权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也为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的新类型侵权案件,如网络侵权、人肉搜索、性骚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对姓名及肖像等的非法利用、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害、新闻侵权、博客侵权等都为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我国未来民法典有必要采纳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人格权法作出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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