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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  者:吴大华

出版时间:2008-06-11 字  数:910 千字
书  号:D1804 ISBN:978-7-300-09272-0
印刷时间:2008-06-11 包  装:平
印  次:1-1 开  本:16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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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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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简介

        本教材根据最新颁布的刑事立法(截至《刑法修正案(六)》)和有关司法解释编写,是一本最新的刑法教科书,简明、准确地阐释了刑法学的基本知识,突出学科知识点,并注重刑法思维方法和刑法应用能力的培养。同时,本教材着意适当体现司法考试的考点,并引用了一些司法考试的典型案例。因此,本教材主要面向法学本科生教育,也可作为各类法律专业成人教育的用书和参加司法考试的教材用书。
        本教材分总论和各论两册,《刑法总论》分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概说、犯罪构成等19章;《刑法各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章罪名,分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11章。

    作者简介

    主编:
    吴大华  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族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社科联副主席,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贵州省省管专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首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2007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已在《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0余篇,主要著作有《知易行难———法治演讲录》、《盗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等9部,合著《新刑法罪名通论》等20余部。 
    总论副主编:
    肖中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原贵州大学校长助理兼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有《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伤害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贪污贿赂罪疑难解析》,在《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潘弘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贵州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兼任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贵州省法学会理事、贵州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省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发表《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等论文10余篇。主要著作有《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专著)、《教职工实用法律手册》(主编)。
    分论副主编:
    刘鹏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已在《法学》、《刑事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主编、参编教材、学术文集10余部。
    张雯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教授,人文科技学院法律系主任,硕士生导师,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已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要著作有《新刑法案例评析》、《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制度研究》。

    章节目录

    总论目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机能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第五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层次和分类


    第六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五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十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第五节 数罪的认定


    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功能和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形成和解决


    第十五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第四节 自首和立功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后记 



    刑法各论目录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第四节 法条竞合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Ⅰ)
    第三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Ⅱ)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Ⅰ)
    第三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Ⅱ)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Ⅰ)
    第三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Ⅱ)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Ⅰ)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Ⅱ)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Ⅰ)
    第三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Ⅱ)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Ⅰ)
    第三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述(Ⅱ)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Ⅰ)
    第三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Ⅱ)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Ⅰ)
    第三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Ⅱ)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Ⅰ)
    第三节 渎职罪分述(Ⅱ)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Ⅰ) 
    第三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Ⅱ)
    参考文献
    后 记 

    精彩片断

                             绪言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就研究对象而言,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有着相对较大的区别。刑法学  与其他法学学科,诸如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监狱法学等学科有着比较严格的区别。这是因为,这些学科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原因及预防的科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对犯罪如何侦查、起诉、审理以及判决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刑事证据学是研究有关刑事证据的基本理论、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科学;刑事侦查学是专门研究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的科学;监狱法学是专门研究监狱立法和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实践的科学。所以,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它们与刑法学的界限也是比较明确的。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从根本的指导方法上讲,研究刑法学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一切社会科学的根本方法,也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在从事刑法学的研究的时候,应当对刑法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全面深入分析,特别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联系阶级斗争和社会制度来进行研究,包括把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刑法的现行规定和历史情况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作出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此外,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一根本方法之下,我们还应当运用下述方法来  进行刑法学的研究: 
        1.分析的方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法学观点,研究刑法的途径之一就是从阶级分析的方法入手揭示该刑法所代表的究竟是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通过阶级分析,明确刑法的立法宗旨、政治方向和根本目的,从而真正理解刑法的实质。当然,除了阶级分析外,其他的分析方法如逻辑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都是非常必要而且是相当重要的。分析法律实质上就是对法律进行阐述和解释。众所周知,无论法律规定得多么具体,其在变化多样的实际社会生活面前,都只能是概括性的。在法律适用中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和意外情况,这就需要根据立法意图,对法律进行认真的分析,阐明其真实含义,以便有针对性地加以运  用,达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统一。刑法学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实刑法的规定进行阐释和解释,这说明分析的方法始终是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的方法,在运用分析方法时,要尽可能地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比如,对犯罪情节的量化可以采取一些实证性的研究,并由此补充思辨性研究的不足,从而使刑法学的研究更具有说服力。 
        2.比较的方法。人们常说,有比较才能有鉴别。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会使用比较的方法,刑法学研究也不例外。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刑法学研究,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国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可以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汲取经验教训,从而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提高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发展,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等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历史的方法。一般而言,比较的方法主要是进行横向研究,而历史的方法则主要是进行纵向研究。运用历史的方法研究刑法,这不仅是指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刑罚思想、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情况要进行系统的考察研究,而且还指在从事刑法学的某个专题研究时,也应有历史考察的内容,要把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总结前人经验,注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总结我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又吸取我国历史上和国外一些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门造车。这说明运用历史的方法研究刑法问题,不仅是刑法学本身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刑事  立法工作的直接需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完全适用的。 
        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是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也是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丰富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刑法理论的源泉。反之,正确的刑法理论也能够直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有其丰富的内涵,应当恰当把握以下关系:第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要求研究刑法具体规范的含义及其运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轻视刑法理论的研究,而是要求研究刑法理论应当结合实务问题,并且应当注意把具体的实务问题上升到刑法理论的高度来认识研究。第二,法治实现与法治发展。刑法学研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要求结合刑事法治的现实来开展理论研究,对科学的立法予以阐释论证,对正确的司法实务进行分析总结。同时,还要求在论证科学、正确的刑事法治现实基础之上,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检讨立法缺陷和司法弊端,并引导和促进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完善。第三,刑法实践与社会实践。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理论联系实际,不仅仅是要联系刑法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而且还要注意适当联系国家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现状及发展变化,甚至还要适当联系当今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法治等方面的情况及发展趋势。如此,刑法学方能脚踏实地而且目光远大地发展进步。 
        应当强调的是,上述仅是从理论上对常见的刑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大概的归纳分类,在实际运用中各种研究方法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在进行刑法学理论研究过程中,除上面所举的方法外,其他方法往往也是综合并用的,只不过有时在研究内容不同的情况下,其方法的运用会有所侧重。  
        三、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学科体系的科学化是学科成熟与发达的标志。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刑法学的内容逻辑性排列组合的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科学,对于刑法学研究广度和深度的开拓,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刑法学,均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创建和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刑法学界在学习乃至模仿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雏形;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的进程中基本确立了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后又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努力探索和研究,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一般而言,目前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包含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刑法学总论研究刑法的原理、原则和共性制度问题;刑法学各论研究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罪责刑问题。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刑法的体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刑法学既然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就不可能完全脱离刑法的体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以刑法的体系为基本依托和主要内容。因此,刑法学总论所研究的问题大体上是刑法典总则编里面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学各论所研究的问题基本上是刑法典分则编所规定的范围。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的编排体系,它是根据编、章、节、条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并考虑到立法技术的要求排列起来的。刑法的体系既不可能将一切关于罪责刑的原理均予以法条化而纳入其中,也  不可能像刑法学理论那样阐述罪责刑规范。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参照刑法的规定,按照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的要求,并考虑到研究论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这样,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在内容和表述上都可以和刑法的体系有所不同。在内容上,可以超越刑法的体系和条文的规定而作必要的增删和调整;在论述上,可以结合法条规定、司法实务以及相关的知识和情况进行表述,因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要显得更丰富、更具有逻辑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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