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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作  者:周光权

出版时间:2008-05-12 字  数:762 千字
书  号:D1793 ISBN:978-7-300-09208-9/D.1793
开  本:16 包  装:平
印  次:1-1 译 者:

定价:¥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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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门资源刑法各论PPT
  • 内容简介

        本书对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的所有罪名都进行了深入探讨。全书除导论外,共分三编:第一编探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害个人法益罪);第二编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社会法益罪);第三编研讨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侵害国家法益罪)。对每个罪名大致按照概念、保护法益、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处罚的顺序加以讨论。
        本书的特色是: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积极回应司法实务需求,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注重解决争议,问题意识浓厚,实用性较强。

    作者简介

    周光权  男,1968年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为:《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个人著作5部;与陈兴良教授合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参编刑法学著作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06年获司法部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

    章节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
     第三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第四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的认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夺取型犯罪
     第三节 交付型犯罪
     第四节 侵占型犯罪
     第五节 挪用型犯罪
     第六节 毁损型犯罪


    第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害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编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翔
     第六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Ⅰ: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滥用职权犯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犯罪
     第四节 徇私舞弊犯罪


     第八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I: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政权、国家统一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罪


     第九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妨害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侵害军事设施、场所、装备罪
     第四节 针对军人的犯罪


     第十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Ⅲ: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规定罪
     第四节 侵犯军事秘密罪
     第五节 侵害部队装备、物资罪
     第六节 违反人道主义义务罪
    参者文献

    精彩片断

                    序言
         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反复斟酌,我的仍然带着许多不成熟痕迹的《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终于可以面世了。在刑法学教科书已经多如牛毛的今天,为什么自己还一定要“凑热闹”写这么两本书?我觉得有必要仔细地向读者作出交代。  
                    一
        大约十年以前,李海东博士就曾经提出过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的刑法学理论研究是不是总体上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偏差?“十几年来刑法学研究的发表物数量巨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它与研究的质量没有关系……今天的中国刑法理论,本质上还处在我们上一代刑法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这个框架是以本身尚处于摸索阶段、完全不成熟的三十年代苏联刑法学理论为基础的。但是,维辛斯基式的刑法理论结构与基础本身,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不仅在实践中是失败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行不通的。”他所提出的批评意见时至今日仍然是深中肯綮的。
        我们目前流行的很多教科书,意识形态色彩过于浓厚,受苏联影响太深。而苏联的刑法学观点,大量充斥着错误、混乱和含糊不清,在强调中央集权、高扬惩罚大旗的时代,或许有其存在意义。但在人权保障观念得到逐步提倡,社会不断开放,新型犯罪需要刑法学及时给予回应的社会背景下,死死抱住苏联刑法学理论不放,实在不是明智的态度。
        苏联刑法学是一个“大杂烩”,是在一个政权建立之初,需要独树一帜时的选择,颇有“慌不择路”的意味!既然如此,理论体系内部的不合理之处必然难以避免。
        苏联刑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气息极其明显,因为它更多的是政治革命家的选择,颇有“慌不择路”的意味!既然如此,理论体系内部的不合理之处必然难以避免。苏联刑法学中的意识形态气息极其明显,因为它更多的是政治革命家的选择,而不是刑法学者详尽论证、反复论争的结果。政治家们“钦定”的刑法学,必然带有两个特征:一是为满足政治斗争、巩固政权的需要,将刑法制度直接设计为政治斗争、政权巩固的利器。刑法着眼于惩罚、着眼于控诉,试图显示国家权力的强大无比;而基本上不考虑辩护机会的赋予,对辩护权利的行使本能地持排斥态度。如果国家只是单纯地把刑法作为惩罚的工具,更多地考虑惩罚的便利性、灵活性和容易性,在这种刑法观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刑法学,就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政治性的。二是对其他法系刑法学的改造,一般就是“删繁就简”,即在很多时候出于使用上便利的考虑来设计刑法制度,尽量避免制度上的相互钳制,也试图防止认定犯罪过程的过于繁复,于是类推制度在刑法中赫然规定,就很容易理解;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简单化,也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把对犯罪——一种基本上属于人间最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的认定这种高智商展示过程,降格为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大块拼凑在一起的“搭积木”的游戏,会带来很多问题。游戏的过程,枯燥无味,这自然不用说了;有时,拼凑四大构成要件的游戏,还带有“儿戏”的味道,因为依据这种理论认定犯罪时,出错的几率,比起德、日阶层式的犯罪评价体系要高出不少。
        其实,刑法学上的学术论争,原则上只应涉及定罪量刑的“技术性”问题,与所谓的政治立场本身不应当有何关联。我们切勿在苏联刑事法制实践已经明显失败的情况下,把继受苏联刑法学的政治意义人为地夸大。必须看到,如果意识形态或者“意识形态化”的一些观念上的障碍不克服,学术对话机制不会确立,刑法学就不会有突破性进展。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的结论。
        有的人会提出,随着中国刑法学近二十年来的飞速发展,意识形态对刑法学的影响早已消除。但是,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方面,中国刑法学近二十年来,究竟有多大的发展,对此还得打一个巨大的问号。如果我们的刑法学理论一开始就出了问题,任何所谓的发展都是无从谈起的。中国刑法学基本上谈不上规范地发展,例如,我们没有集中地讨论学派论争问题,没有重视法益侵害对于刑法学的意义,在一些基本的概念上(例如危险犯、犯罪既遂、共犯的属性等),仍然充斥着错误的理论。另一方面,刑法学中意识形态化的问题,即使不说是越来越严重,也可以说是没有根本性的削减。例如,承认犯罪客体概念,将犯罪视作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就是意识形态的触角伸入刑法学领域的最集中表现。重视犯罪客体概念,不仅会使刑法学理论陷入混乱,将行为与罪状的关系,以及与行为违法性的关系搅在一起;而且,会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显得特别困难,国家权力的“大棒”有了赤裸裸地任意挥舞的特质。又如,形式化地理解实行行为的概念,没有在法益侵害或者法益威胁的层面上解释什么是真正的实行行为,就容易将不可罚的不能犯认定为未遂犯,从而动用刑法。上述这些观念的存在,从表面上看,是刑法学不发达的表现。但是,从实质上看,则与意识形态涉入刑法领域,国家只重视惩罚,只要行为人内心邪恶,不考虑其是否有值得惩罚的行为,不深究惩罚的正当理由有关。
        从这个意义上看,编写一本和意识形态保持适度距离的刑法学,就是有独特价值的。在我看来,刑法学的发展,和用砖砌墙、修建高楼大厦一样,根基如果有问题,第一块砖砌歪了,后面的砖块即使堆得再多再高,外观上挺气派的房子,也只不过是危房而已!迄今为止,我们的刑法学者可能一直在为某些根本性的偏差提供着理论支撑。所以,中国刑法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在一些根本性的东西上作出改变,就是十分必要的。   
                    二
        由于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直坚持政治专制主义传统,近代刑法学没有发展的土壤,从那时起,就世界范围而言,中国刑法学“失语”了。所以,有为数不少的日本刑法学者在他们的教科书中说,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引入了近代刑法学的观念,中国刑法以及刑法思想对日本的影响就完全没有了。其实,日本学者已经说得很委婉了。今天的中国刑法学,非但对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影响,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我们要想和这些国家的学者“搭话”,可能都已经变得无比困难。
        最近一百年来,中国刑法学一直在“学习”:上世纪的前五十年,主要学习德日刑法;后五十年,主要学习苏联。学得比较匆忙,学得也并不“虚心”,所以没有学好。苏联这面大旗轰然倒塌之后,中国刑法学和整个意识形态一样,多少有些茫然。但是,苏联刑法学中的好些东西,我们至今还在坚持。还抱着不放的理论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明显应该抛弃的,例如犯罪构成理论;有些是只有我们才熟悉的,大多数内容则是与国外理论完全无法沟通的。
        对于一个物件,敝帚自珍,往往有它的道理。对于一套理论,完全难以讲给国外同行听取,或者硬要灌输给对方,对方就会陷入犯糊涂的境地,这样的理论,或多或少有些问题。时间长了,这种理论只能是国人关起门来孤芳自赏的喃喃自语,见了“外人”,便发不出声。今天的中国刑法学便陷入了这种“无声”的困境。
        现今的中国刑法学者必须对刑法学的共性有清楚认识,要承认一种“文化际”的刑法,从而促进“跨文化的”刑法学交流。
        中国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文化根基上有些差异,从刑法发生学上看,也有明显不同。但是,从另外的意义上看,或者不同点更少,而相同之处更多,故意夸大这种差异,有时于事无补。换言之,在犯罪论等刑法学根本问题上,中国刑法学没有必要拒斥已经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德国刑法学体系。苏联人的标新立异、别出心裁,在有的时候意味着创造,的确值得提倡,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这样的举动则意味着走弯路。
        实际上,刑法的基础并不完全是依文化而转移的。现代社会正在摆脱文化偏见的余毒,不同文化之间完全可以合理地期待一些东西。几乎所有的法律文化对大多数刑事犯罪形态的认定都是一样的,至少从汉谟拉比法典以来的成文法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律所关切的利益如生命、财产和名誉等,若干世纪以来都是刑法中所保障的。在当今几乎所有的文化中,我们可以找到共同的刑事犯罪范畴: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性犯罪、放火、伪造货币、财产犯罪等等。现代各国也正在一步步剔除刑法中的不合理内容,例如,多数国家逐步将通奸、自杀、同性恋、宗教分歧、对政府的批评等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换言之,从刑法的角度看,几乎找不到什么样的刑法文化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孜孜以求所献身的理想,别的文化也有;我们所遭遇的各种伤害,别人亦感同身受!
        其实,我国的刑法立法已经反映了刑法的“跨文化”共同性。刑法典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的规定之间并无多大差别。而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上却存在天壤之别,由此可见,犯罪论体系完全是一个理论建构的问题。因此,在现行刑法学框架下,直接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体系,并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一个相当有趣的现象:早在20世纪30、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成立的理论,完全是以大陆法系的分层次判断结构为模型建立的,刑法学教授和初学刑法学的人对于接受这样的理论,并不存在思维上的困难,刑法学要吸收当时德、日最新的研究成果,也不会有很多障碍。
        所以,由于中国法律总体上可以被归入大陆法系的范畴,或者说我们与大陆法系的理念和制度具有某种亲缘性,以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建构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就完全具有可能性。刑事惩罚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强制手段,我们不能简单地假定它是传统或者习惯,而必须在理论上解决惩罚的合法性问题。对现存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改造,可以看作惩罚合法化进程的关键步骤。
        在我的《刑法总论》中,对于犯罪成立理论就借鉴了大陆法系的阶层的理论,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危害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部分。这对于构建可以“通约”的跨文化的刑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
        通过教科书,展示学者的学术观点,从而促进学派的形成以及对抗,对于中国刑法学未来的发展,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在《刑法总论》、《刑法各论》中,我都提倡刑法学者之间公开、积极的对抗,允许多种犯罪成立理论并存,从而消除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枝独秀的不正常局面,以建立客观主义的刑法学。
        在刑法学领域,显然并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唯一正确的真理性认识,理论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刑法学的发展必须在学派论争、对抗中形成;发展绝不是在将某一家理论、某一派理论先行奉为“金科玉律”之后再对其仅仅作小修小补。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发展进程中表现得特别充分:刑法学领域自18世纪以来就在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旗帜下展开的“学派之争”,使得犯罪论、刑罚论的许多问题被反复地、深入地讨论,对抗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我们今天的想象。正是由于两派在理念与方法上均存在重大差异,也正由于他们的杰出贡献,现在我们才可以有机缘看到:在犯罪论中,就共犯的本质、共犯的范围、着手的判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等问题而言,往往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也大多有两种以上的方案供人们选择。由此一来,犯罪的辨别机制、处理机制可能就会更趋于合理,刑法理论也可能更对社会负责。因为某一派刑法学者要论证自己的观点正确,必须费尽心思,甚至可以说是殚精竭虑。真理在学派论争与对抗过程中越辩越明。处于对抗背景下的刑法学,不仅仅需要求得理论本身的自足与圆满,在体系上“讲得通”,还要考虑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只是理论上讲得通的理论,如果不能有效地惩治犯罪,不能积极回应社会的需要,就会出现“软肋”,遭受对手的攻击,也容易被社会所摈弃。
        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这是十分正常的。体系多元化是学术发展的基础,由此,学术研究才会有自己的风格,有独特性,才能有创造性见解。不过,体系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不同学者之间公开的观点交锋、论争过程中,理论建构绝不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更不是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当前,中国刑法学的根本问题是没有形成健全的对话、抗争机制,浅层次的重复性研究太多,缺乏创新,而深层次的研究缺乏,这既表现在对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宪政基础很少追问,也表现在对具体问题缺乏深入分析,例如,对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等重大复杂问题,应该是反复、深入讨论的对象,反而研究不多,这不是一种正常现象。
        中国刑法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立足于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具体问题。这一效果的达到与学术论争的出现须臾不可分离。在对抗中发现问题,形成强烈的问题意识,从而讨论一些刑法学中的“真”问题,理论体系的合理建构才有可能。来自于苏联,并在中国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论”有一些道理,但是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所以,应当鼓励人们探讨刑法学中的这一核心问题,学术探讨绝不能固守目前的理论,排斥其他观点。离开了学术对抗,就不会有刑法学的学术创新;  离开了学术对抗,对刑法学者形成健全的人格也绝无好处,如此,刑法学者就会缺乏广博的胸怀,不能广泛采纳他人意见,害怕批评,不敢正视他人的观点。刑法学上的对抗,不是相互抬轿,反而要“刺刀见红”,短兵相接,对事不对人,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探索精神,为促进刑法学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而努力。唯其如此,才有可能在刑法学领域建立“学术共同体”。
        中国刑法学界目前与法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都有一些学术交流,但是,如果我们没有自己真正的学术共同体,我们固守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无法与对方实现真正的对话与沟通,交流就只能停留在浅层次。当然,我们不是单纯为了与他们对话、接轨才改造固有理论。改造现有理论的根本动机在于现有理论的确没有考虑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没有考虑对辩护要求的满足。犯罪构成理论不改革,共犯论、犯罪形态理论等相关问题,都是不可能取得长足发展的,合理的刑法学体系就不可能搭建。
        所以,如果能够在刑法学研究中形成学术规范,结成学术共同体,在多数人认同的基础或者平台上集中精力讨论诸如犯罪成立理论、不作为、因果关系、共犯论、犯罪形态、刑罚正当根据等根本性问题,使刑法学研究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出一些高水平而不是相互抄袭的教科书,中国刑法学的前途肯定是光明的。
        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学术对抗、论争局面的形成,只有在对抗、论争中发现问题,争论问题,中国刑法学才能赢得长足、实质发展的契机。中国刑法学的声音,才可能在国际上传播,同时也被国内的司法实务部门所听取,刑法学的“失语症”才会有所缓解。
        我深知:任何个人对于学术的贡献都是一点一滴的!但愿我的《刑法总论》、《刑法各论》能够成为批评的“靶子”,在推进学派形成、学派论争方面多少发挥一些作用。  


                                     周光权  
                             2007年9月于清华园

    书评

    导论  
            第一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造 
            第二节 刑法各论的意义  
            第三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第四节 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一编 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章 侵犯财产罪的认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夺取型犯罪 
            第三节 交付型犯罪  
            第四节 侵占型犯罪  
            第五节 挪用型犯罪  
            第六节 毁损型犯罪 


    第二编 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侵害特定对象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害活动的犯罪 
            第五节 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第六节 责任事故型犯罪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编 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Ⅰ: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七章 侵害国家作用的犯罪Ⅱ:渎职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滥用职权犯罪 
            第三节 玩忽职守犯罪 
            第四节 徇私舞弊犯罪  
    第八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政权、国家统一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罪 
            第四节间谍、资敌罪
    第九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妨害军事行动罪 
            第三节 侵害军事设施、场所、装备罪  
            第四节 针对军人的犯罪 
    第十章 侵害国家存在的犯罪Ⅲ: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规定罪 
            第四节 侵犯军事秘密罪 
            第五节 侵害部队装备、物资罪  
            第六节 违反人道主义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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