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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作  者:王利明

出版时间:2008-04-01 字  数:908 千字
书  号:D1778 ISBN:978-7-300-09120-4
开  本:16 包  装:平装
印  次:4-2 译 者:

定价:¥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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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资 源

内容简介

★“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民法》(第三版)出版以来,物权法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出台,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也相继更新,为使本书所反映的内容与时俱进,作者对本教材各编作了相应修订。同时,为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要,作者根据读者的意见,增加了“继承权”编。修订后的《民法》教材共七编四十一章,第一编为民法总论,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总论,第四编为债权分论,第五编为人身权,第六编为继承权,第七编为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党委副书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章节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八章  物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 
第四节 意思表示
第五节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第六节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关系的消灭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 期限  
第二节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编 物 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第二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  


第十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 
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七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五节 准共有
第六节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总论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 债的分类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第二节 债的消灭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债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解除概述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五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节 承揽合同 
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节 运输合同  
第十节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 保管合同 
第十二节 仓储合同 
第十三节 委托合同
第十四节 行纪合同
第十五节 居间合同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效力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身体权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四节 自由权
第五节 隐私权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七节 肖像权
第八节 名誉权
第九节 荣誉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三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属继承和遗嘱自由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四节 遗赠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七章  继承程序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的界定 
第三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丧失
第四节 遗产管理、分割和债务清偿 
第五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免责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适用 


参考文献  

精彩片断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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