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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作  者:邵明

出版时间:2007-08-30 字  数:758 千字
书  号:D1641 ISBN:978-7-300-08377-3
开  本:16 包  装:平
印  次:1-1 译 者: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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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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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简介

        这本书是在《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基础上,对作者自1994年以来研习和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所思所想的体系化的结晶。邵明老师对于这种体系化的践履躬行由来已久,并以“有厚重感、有保存价值、具备学院品性”为要求,认真撰写而成。
        作者称:“我未卜自己这种体系化努力的前途。作为治学者,似应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学术风格。作为教学者,当且有学科的理论构架和学术品行。两者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有人说,黑格尔能够形成自己哲学思想的体系化,个中缘由之一是,黑格尔长期给学生讲授哲学,教学的体系化促成了黑格尔哲学体系。”
        得失之外,甘苦自知。

    作者简介

        邵明,合肥人氏,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呱呱坠地便睁开双眼,父母取以“明”。以孔子“不失人亦不失言”为信条。享受“见贤思齐”和“泰然处世”。
        受哥哥影响,自幼深爱物体之理。总角之年,将三极管、线圈、磁铁和电池融凝成机器,欣赏了刘兰芳的评书《岳飞传》。
        梦过麻省,学过书法,习过历史,做过文学青年。自1994年,改习法律。2000年始,自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理解”和“讲授”民事诉讼法学。
        作为生业,出版了《民事诉讼法理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等书;参撰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民事诉权研究》、《证据法原理研究》等书。
        在《人民日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和《人民司法》等报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数十篇。

    章节目录

    略  语 14
    前  言: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17
    第一编  总论 20
    第一章  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20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20
    第二节  私力救济:自决与和解 25
    第三节  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 27
    第四节  公力救济: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 37
    第二章  正当性与诉讼目的和诉讼价值 45
    第一节  民事诉讼正当性 45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49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 54
    第三章  民事诉权与诉讼标的和既判力 65
    第一节  民事诉权 65
    第二节  诉讼标的 74
    第三节  既判力 77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 86
    第一节  理解民事诉讼法 86
    第二节  规范出发型诉讼与事实出发型诉讼 90
    第三节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94
    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和民事诉讼规范 107
    第五节  尊重民事诉讼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12
    第二编  民事诉讼主体 120
    第五章  民事诉讼关系与民事诉讼行为 120
    第一节  民事诉讼关系 120
    第二节  民事诉讼行为 123
    第三节  送达 128
    第四节  期间 134
    第六章  法院与管辖 140
    第一节  法院 140
    第二节  合议制、陪审制与回避制 145
    第三节  管辖 152
    第七章  当事人与代理人 168
    第一节  当事人总论 168
    第二节  共同诉讼 181
    第三节  群体诉讼 186
    第四节  诉讼第三人 190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198
    第八章  检察院与维护公益 205
    第一节  检察院在民事法领域中的现有功能 205
    第二节  检察院在民事法领域中的应有功能 207
    第三节  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212
    第九章  诉讼费用与法律援助 215
    第一节  诉讼费用 215
    第二节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225
    第三节  诉讼费用保险 228
    第三编  民事诉讼客体 233
    第十章  民事之诉 233
    第一节  诉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233
    第二节  诉的识别 235
    第十一章  诉的类型与诉的利益 242
    第一节  诉的发展与诉的利益 242
    第二节  给付之诉与诉的利益 245
    第三节  确认之诉与诉的利益 246
    第四节  形成之诉与诉的利益 248
    第十二章  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252
    第一节  诉的合并 252
    第二节  反诉 256
    第三节  诉的变更 260
    第四编  民事诉讼证明 264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证明总论 264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 264
    第二节  实现真实与证明标准 267
    第三节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 271
    第十四章  证明什么:证明对象 275
    第一节  证明对象 275
    第二节  相对免证事实一:法院司法认知的事实 280
    第三节  相对免证事实二:推定的事实 286
    第四节  相对免证事实三:当事人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89
    第十五章  用何证明:证据 295
    第一节  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据 295
    第二节  证据规则 300
    第三节  言词证据 304
    第四节  实物证据 311
    第十六章  由谁证明:证明责任 321
    第一节  证明责任内涵和功能 321
    第二节  谁主张谁证明:证明责任分配之一般规则 326
    第三节  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之特殊规则 328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证明责任分配妥当性追求 331
    第十七章  如何证明:证明程序 334
    第一节  提供与交换证据 334
    第二节  当事人质证 339
    第三节  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342
    第五编  民事审判程序一:民事争讼程序 350
    第十八章  民事争讼程序总论 350
    第一节  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则 350
    第二节  法院民事裁判 361
    第三节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374
    第十九章  初审程序一:普通程序 386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开始 386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进行 395
    第三节  普通程序的终结 403
    第二十章  初审程序二:简易程序 411
    第一节  简易程序总论 411
    第二节  我国简易程序 413
    第二十一章  特殊争讼程序 418
    第一节  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 418
    第二节  海事争讼程序 419
    第三节  人事争讼程序 423
    第二十二章  上诉审程序 426
    第一节  上诉审程序总论 426
    第二节  上诉审程序的开始 429
    第三节  上诉审程序的进行 433
    第四节  上诉审程序的终结 436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440
    第一节  再审程序总论 440
    第二节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 442
    第三节  我国再审程序重构 445
    第六编  民事审判程序二:民事非讼程序 450
    第二十四章  民事非讼程序总论 450
    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 450
    第二节  民事非讼程序基本原则 452
    第二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非讼程序 456
    第一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456
    第二节  认定公民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459
    第三节  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461
    第二十六章  督促程序 464
    第一节  督促程序总论 464
    第二节  督促程序的开始 465
    第三节  督促程序的进行 467
    第四节  督促程序的终结 471
    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472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总论 472
    第二节  公示催告 474
    第三节  除权判决 477
    第四节  撤销除权判决之诉 478
    第二十八章  海事非讼程序 480
    第一节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480
    第二节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482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483
    第二十九章  破产程序 485
    第一节  破产程序总论 485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487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与破产财产 489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492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493
    第六节  破产清算与法律责任 497
    第七编  民事执行程序 501
    第三十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501
    第一节  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法 501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507
    第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总则 512
    第一节  执行名义与执行标的 512
    第二节  执行主体 517
    第三节  执行管辖与委托执行 523
    第四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526
    第五节  执行救济 529
    第三十二章  执行程序 536
    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开始 536
    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进行 537
    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终结 546
    第三十三章  执行措施 550
    第一节  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550
    第二节  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562
    第三节  对特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执行措施 563
    第四节  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 568
    第八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572
    第三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572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572
    第二节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 574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选择适用 577
    第四节  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580
    第五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582
    第六节  证明规范的选择适用 589
    第三十五章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594
    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总论 594
    第二节  一般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595
    第三节  特殊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600
    第三十六章  区际民事司法协助 606
    第一节  我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总论 606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司法协助 608
    第三节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司法协助 612
    第四节  大陆与台湾地区民事司法协助 616
    术语索引 619
    后  记 638

    精彩片断

                   前  言:享受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是: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把“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当作“享受”民事诉讼法学,即享受其蕴涵的“道”、“情”、“理”,享受其透出的“真”、“善”、“美”,享受其产生的“安”。


        一、大学之道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大学》之“三纲领”是:“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目”系实现“三纲领”的步骤。
        格物,即明白事物的道理。致知,即求得真知,理解情理。诚意,即心意诚实,毋自欺,要慎独。 正心,即心不妄动,不生邪念。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之目的是“修身”,即修治自己的品德习性,“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大学之道”,依据孔子“政为大”,即为政之道。“政者正也”,“正己正人”。正己即修己,亦即修身。“修己以安人”。正人即安人,亦即“齐家、治国、平天下”。现今,安己安人即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
        汉陆贾云:“《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大学》和《中庸》,一言以蔽之,曰“持经达变”。熊十力说:“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经”即常道,为不易的原则。“权”是权宜应变,为变易的措施,即所谓的“变通”。
        所谓“持经达变”,是指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恰到好处,方为中庸之道,亦即权不离经、万变不离其宗。离经或离宗之权变,实为乱变、妄变。变中有常,方能变而不乱。


        二、情理法、真善美与安人
        “情理法”,以情为先,所重在理,理居中为“吉”。 在中国,“情理”并称,“法理”并谓,可见情、法均需理,所谓由情入理、摄法归理。“徒法不足自行”。法需融情、善,理、真,美于其内里,以“安人”。
        “法”需合情、合善,即需人性化,具有合目的性。“法律乃善良正义之学问”(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法律的箴言是:体面生活,不伤害人,让人各得其所”(Juris praecepta sunt haec:honeste vivere;alterum non laedere;suum cuique tribuere)。“择善而固执”。
        “法”需合理、合真,即需合理化,具有合规律性。“法之理乃法之魂”(Ratio legis est anima legis)。“法律尊重自然秩序”(Lex spectat naturae ordinem)。“判决应被作为真理来接受”(Judicium simper pro veritate accipitur)。
        法之“美”是情、善与理、真之统一。“真与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这种统一,就是美的本质和根源。”“法律悦纳衡平,渴求完美,规定正义”(Lex aequitate guadet;appetit perfectum;est norma recti)。
        “法”融情、善、理、真、美于其里,以达“安人”,即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来维护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预防和消除侵权发生,给人以自由、公平和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如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


        三、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融情、善、理、真、美、安于其内里,而成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和美之学。换言之,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以民事诉讼经验(知)、民事诉讼哲学(道)、民事诉讼科学(理)和民事诉讼艺术(美)为其主体。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一种专门的知识系统,即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合成民事诉讼知识体系;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民事诉讼法学还含涉大量的“实践理性”和“诉讼经验”。
        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可以教授我们如何分析和处理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和技能;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或者法律家的思维方式;可以提升我们如何确定公共政策、推动社会改革的能力。
        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诠释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权益,还公民以自由、公正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传播民事诉讼当中蕴涵的人文精神。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即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合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外在形式),美在“质”(精神内涵)。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Non in legendo,sed in intelligendo leges consistunt)。荀子曾云:学法律不能将之当作“械学”来学,而应学“法之精义”,对此精通,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我们应当从现代法治精神、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理解并享受民事诉讼(法学)所内含的情、善、理、真、美、安。
        我们应当从现代诉讼观的角度,理解民事诉讼。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结点上,来理解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具有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来理解民事诉讼。
        我们需要“持经达变”,促成民事诉讼法(学)与时俱进。如今,诉讼程序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世界范围的变革,需要根据社会、法律和民事诉讼之“经”,审视和重塑诉讼程序的构成及其意义,以实现民事诉讼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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