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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6年6月新书快递02-《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2016年06月20日

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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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行政法(第五版)(三卷本)

书号:978-7-300-21880-9

作者:理查德•J•皮尔斯(Richard J. Pierce, Jr.) 

译者:苏苗罕

责任编辑:施洋 张权 欧奎 谢良阔

          黄丽娟 张婷 唐仲江 何娜

          黄丽娟 于家姝

页数:1718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6-04-30

定价:480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毫无疑问是美国行政法最为权威的教材,1951年由被誉为“美国行政法先驱”的戴维斯教授撰写初版,二版之后由皮尔斯教授接棒续写,至今已是第五版。本书绵延半个多世纪,全面反映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进与最新发展,对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长期产生重要影响。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这是一本最经典的介绍在司法过程中全面展开的美国联邦行政法的巨著,凝聚了美国两位行政法大师Kenneth Culp Davis和Richard J. Pierce的心血,虽然本修订版是后者独著。在美国,它是面对和处置行政法问题的律师和法官应用最多的权威著作。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果把这本书啃下来,你说你懂些美国行政法,没有人敢说你吹牛。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行政法论》是最为权威的一部关于美国行政法的体系性论著。不同于美国通行法学教材以对案例和材料的摘编并附加简略的评论或问题为基本结构,它继承了英美法系中以对法律义理(doctrine)做逻辑、系统分析的treatise传统,从而更接近于大陆法系中作为法释义学成果集中体现的法学教科书。其受到美国法院的极大重视,被判决引用逾4000次。本书中译本将成为中国读者了解美国行政法的首选文献。

——李洪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

 

◆ 读者定位

行政法学研究者、博士生、研究生和部分本科生

 

◆ 作者简介

理查德•J•皮尔斯(Richard J. Pierce, Jr.)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Lyle T. Alverson讲席教授。他是美国行政法和政府规制研究领域引用率最高的学者之一,是美国行政会议的成员(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他独著或合著《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行政法与行政过程》(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等十余本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超过120篇,内容涉及行政法、政府规制、反垄断法、能源法等领域。 

 

◆ 译者简介

苏苗罕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曾在英国诺丁汉大学、美国行政会议和美利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兼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规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和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规制、能源法和信息法。

 

◆ 内容简介

本书第五版在过去版本的基础上吸收了近年美国行政法的最新发展,对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权和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则提供了最为权威的解释和指引。在本书中,作者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独特和深入的分析。本书获得联邦法院的判决引用次数已经超过4000次。对于美国的律师和法官来说,无论案件涉及的是规则制定、裁决还是调查的问题,本书都是查阅相关行政法规则的首选权威论著。

 

◆ 简要目录

第一卷 

1行政过程 3 

2 哲学和宪法基础 39 

3 法律解释与行政法 127 

4 调查 215 

5 《信息自由法》与其他开放政府立法 261 

6 规则 315 

7 规则制定程序 431 

8 裁决的法定要求 543 

第二卷 

9 正当程序 571 

10 证据 703 

11 裁决的司法审查 753 

12 行政迟延 813 

13 禁反言、溯及既往、既判力和间接禁反言 845 

14 首先管辖权 891 

15 穷尽[行政救济]、最终性和成熟性 933 

第三卷 

16 原告资格 1075 

17 裁量与可审查性 1197 

18 救济措施 1283 

19 政府及其雇员的侵权责任 1351 

附录 1453 

附录 

A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454 

附录B [联邦]行政程序法 1464 

附录C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1509 

附录D 司法平等法 1515 

附录E 联邦侵权求偿法 1520 

附录F 国家环境政策法 1528 

附录G 文书工作削减法 1532 

案例 1549 

主要参考文献 1647 

术语索引 1663 

译者后记 1707

 

◆ 上架建议

行政法学

 

◆ 书摘

原告资格 

§16.1 初步概览 

□不一致性与复杂性 

原告资格只涉及一个问题:对于一项本来具有可审查性的政府行为,谁可以获得司法审查?不过,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存在矛盾、不可靠和过度复杂等问题。最高法院裁决了超过280起原告资格争议,在此过程中作出了大约600份判决意见。要对最高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必须遵守的标准和判决标准而发表的所有多数意见进行协调处理是不可能的。其结果是,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注意力用于裁决原告资格争议。在这一令人沮丧和浪费性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发现它仍然不能裁决这一争议,因为两组观点常不同的法官可以援引最高法院近期的判决意见来支持各自的观点。在Center of Auto Safety v. Thomas ① 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经过全席审理作出的判决意见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十位法官用了长达44页的篇幅讨论原告资格问题,最后却形成了5:5的无定论的分歧意见。只要最高法院继续就原告资格问题作出复杂且前后矛盾的判决,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就会始终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惑和过度困扰。 

□为了无关目的而使用原告资格 

有关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很容易找到根源。在很多年里,最高法院利用原告资格以达到与谁可以获得审查的问题无关的、没有说明的目的。这些目的包括:(1)因为最高法院并不愿意审理实质问题(merits issue),而否定原告资格的判决; (2)因为最高法院确实希望审理实质问题,而批准原告资格的判决;(3)因为最高法院希望通过《联邦宪法》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中经常变化不定的条文所引申出的具体命令,避免下级法院过度侵入政治上可以问责的政府分支的特权,而否定原告资格的判决;(4)当最高法院不愿意裁决争议的真实理由是它相信该争议不可以由法院审理,或者该争议更适合由其他政府机构所裁决时,利用原告资格要求以避免裁决一项争议。只要最高法院继续利用原告资格要求实现各种无关的目的,其判决模式就会继续保持矛盾和难以预测的特点。明显的解决方法就是采取更为坦诚的态度。如果最高法院认为不适合由联邦司法体系卷入新类型的争议,因为例如,最高法院不能找到法院对这些争议适用的可以审理的标准,它就作出这样的判决。 

□可以作为例证的案件 

Warth v. Seldin① 案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四组原告申请法院审查市政府的排他性分区 规划实践。原告认为,诸如限制最小占地面积和最大人口密度等分区规划实践,因为歧视穷人而侵犯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投入巨大精力解释为什么这四个原告无一具有原告资格。Warth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简直像是出自弗朗茨•卡夫卡(Franz Kafka) 之手。最高法院显然不愿意允许联邦法官接手审查全国每个地方政府的分区规划实践以决定其对低成本住房供应的影响。最高法院这种不愿意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它可能已经在几句话中说明自己的真实理由:“这项任务将是艰巨的。超过10万个地方政府单位作出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控制决定,会对低成本住房的供应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已经无法找到适合于这一任务的可以由法院审理的标准。要确定地方分区规划规则对于穷人具有不可接受的影响, 需要某些机构权衡市政府保护其市民免于交通拥堵成本的愿望与州和联邦政府增加平价住房供应的可能性。这一困难的权衡过程,更适合由州立法机关、州长、国会和总统的某种组合来处理,而非由联邦法官来处理。如果国会制定了一部法律,创设可以由法院审理的、调整这一决定领域的标准,并赋予联邦法院以实施这一标准的职责,我们会履行我们的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国会决定,我们基于机构性的理由拒绝介入这一领域。”①

国会如果颁布法律就该裁决领域设定了具有可司法性的标准,并授权法院执行该标准,我们就应当恪尽职守。但考虑到国会没有作出此种立法的现实,我们只能拒绝介入这一领域。相反,最高法院撰写了多页令人混淆和缺乏说服力的意见,试图解释为什么无人具有对分区规划规则起诉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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