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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7年1月新书快递01-《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

2017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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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研究——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为对象
书号:978-7-300-23806-7
作者:谭世贵 等 著                                                            
责任编辑:易玲波
页数:340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6-12-20
定价:59.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是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
系国内第一部研究法律职业良性互动问题的专著。
作者以问题为导向,从理论与实践、域外与国内、制度与运作等多个视角对法律职业良性互动进行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与研究,对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配套措施以及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互动进行反复的分析与论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读者定位
教师、科研工作者,博士,硕士,专业人员

◆ 作者简介
谭世贵,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海南大学),博士生导师(南京理工大学)。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著作、全国统编教材等23部,发表学术论文110多篇。如《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成果)、《廉政学》《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等。

◆ 内容简介
本书对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梳理分析,剖析了“互动中的逆向性流动”、“互动中的不良性流动”“互动机制的非职业化和非制度化”等深层次问题,为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构建作了充分的铺垫。全书介绍了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历史发展、域外考察和启示、我国的现状与问题,并做了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最后分别对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与律师的职业互动进行了多维度的考察,并提出了发展与完善的一系列建议。

◆ 简要目录
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阐释(1)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范围(1)
二、法律职业的构成(9)
三、法律职业互动的概念与类型(21)
四、法律职业互动与法律职业共同体(26)
第二章 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历史发展(34)
一、我国法律职业的历史演变(34)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实践发展(66)
第三章 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与启示(77)
一、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考察(77)
二、对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评述(103)
三、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立法与实践的背景解析(107)
四、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几点启示(111)
第四章 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与问题(114)
一、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现状考察(114)
二、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个案研究(133)
三、我国法律职业互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145)
第五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分析(167)
一、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167)
二、防治司法腐败的需要(172)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178)
四、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183)
五、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187)
六、促进法律职业均衡发展的需要(193)
七、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198)
第六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可行性分析(202)
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02)
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11)
三、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217)
四、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222)
五、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初步实践及经验(223)
六、域外法律职业互动的有益经验(224)
第七章 我国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构建(225)
一、法律职业互动的人员范围(主体)(225)
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制度框架(231)
三、法律职业良性互动应当关注的几项工作(249)
四、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保障与配套措施(253)
第八章 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265)
一、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265)
二、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274)
三、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探索(281)
四、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289)
第九章 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多维度考察(298)
一、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理论阐释(298)
二、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规范解读(305)
三、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实践评述(314)
四、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发展与完善(327)
后记(339)

◆ 上架建议
法学  法律职业

◆ 书摘
第一章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互动的理论阐释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范围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职业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人类对自身的生产、工作活动进行概括和分类时所使用的概念。在罗斯科•庞德看来,“职业”(profession)一词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展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而波斯纳则认为,“职业”,在最简单的层面上看,指的是一些通常被称为“职业”的工作岗位。这样的一种工作岗位,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知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在人类社会中,这种替公众服务、具有专门化知识的职业多种多样,包括教育职业、医疗职业、金融职业、税收职业、保险职业、电子信息职业、环境保护职业、行政管理职业,等等。
法律职业是众多的社会职业中的一种。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据此,这样一种职业,它的出现毫无疑问是源于法律的产生。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而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的过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要实施法律,就必须有一大批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于是法律职业应运而生了。“在西方,法律职业在古罗马时代开始萌芽,在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开始形成。在13世纪的英国,随着法律与宗教和政治的逐步分离,一批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律师开始在法律实务中获得不可替代的地位,律师公会掌控了从知识灌输、技能训练到职业资格授予的法律职业。现代意义上法律职业的形成与发展决定于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地位的获得、法学理论教育模式的选择和法律形式主义运动的深入。”而在我国古代,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人被称为廷尉、大理、判官、御史、辩护士、讼师等,但由于司法与行政不分,因而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随之出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法律职业人员的称谓。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的出现,诉讼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发生了“诉讼爆炸”的现象,而且各种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繁杂,因而对法律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法律职业逐渐成为一种专门化程度很高、职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
当代话语中的法律职业是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也指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及其所构成的法律共同体。更具体地说,法律职业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备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拥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并受到严格的法律伦理约束的自治性共同体。
该共同体的成员通常称为法律人,资深的法律人又称为法律家。据此,对于法律职业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律职业与从事法律工作(事务)具有密切联系并具有公共服务性质。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是法律职业的核心要素。任何人,如果其工作的内容与法律无关,就不属于法律职业人员。由于法律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因而以从事法律工作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职业自然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
第二,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备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拥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并受到严格的法律伦理约束。其中,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备国家授予的特定专业资格,在世界范围内,一般是指受过大学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如法国、德国、新加坡、印度等)、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如美国),并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律师资格考试,具备国家授予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的专业资格;拥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能,是指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和广博的法律知识,从事过较长时间的法律工作,从而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娴熟的法律技能(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须从具有较长执业年限的律师中选拔);受到严格的法律伦理约束,则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培养和具有公正、独立、尊严、平等、廉洁、勤勉的品格,并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予以遵从。第三,各法律职业之间必须相互联系、相互依赖,能够形成一个自治性共同体即法律共同体。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共同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换言之,由法律职业人员形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应当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知识结构、共同的法律技能、共同的法律伦理和共同的法律信仰。
美国学者格林伍德将职业的特征概括为:(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该联合体调整职业内部事务,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即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出该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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