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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8年2月新书快递1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01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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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书号:978-7-300-25165-3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丽娟
页数:448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7-12-01
定价:16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编辑推荐
本书遴选2015年全国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例,全面反映了2015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本书的编写作者均是案件的审理法官,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通过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读者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 读者定位
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
法学教学、科研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5年审结的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5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 简要目录
一、合同纠纷
1.厦门宸道商贸有限公司诉施军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律适用)
2.张淑芬诉覃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房二卖的差价损失赔偿问题)
3.丛晓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强险 退保 担责 行业规则)
4.林文宝与林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
5.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性质争议 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王华山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预付消费的赠品同样享受“三包”)
8.刘姗姝诉黄俊胜等代位权纠纷案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
9.韦宁诉陈梅益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任意撤销权)
10.严金钊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沙头三马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合法性探讨)
11.吴金梅诉李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限购令下小汽车“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12.王建华等诉唐流英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缔约过失责任)
13.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辉腾经济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对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的合同效力的判定)
14.林××诉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额保证的认定)
15.李君诉青海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出租租赁汽车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在客运合同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16.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诉汤翠芹服务合同纠纷案 (服务合同履行行为的举证分配)
17.姜振海诉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履行辅助人过错 旅行社 违约责任)
二、侵权纠纷
18.李孟玉等诉石河子天富农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主体认定及责任划分)
19.曹远秀诉澧县人民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 (过错原则 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
20.陈炜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车辆损失险是否以保险车辆一方负有责任为赔偿前提)
21.满孝龙等诉元山渔业会社(Won Shan Fishery Company)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综合间接证据确定肇事船舶人身损害赔偿)
22.朱良翠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非致害车辆保险人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失应承担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
23.陈涛诉王平等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可能加害人 时间 空间 补偿责任)
24.北海韶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诉合浦县供电公司等土地侵权赔偿纠纷案 (土地侵权赔偿)
25.罗健平诉连城县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 (知情同意权)
26.张琴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的认定)
27.黄宗德等诉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职务行为 善意助人行为 注意照顾义务)
28.潘粤明诉任佳莺等名誉权纠纷案 (微博私信是否侵犯名誉权 新闻真实性的标准 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29.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适格原告与网络言论边界的认定)
30.舒家琴诉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施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31.向华等诉龙泉村村委会等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见义勇为受损者双重救济权)
32.王仲宇等诉居福恒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
33.冯秀姬诉湖北省襄阳市长信公证处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补充赔偿责任适用)
三、物权纠纷 
34.周毛诉蒋德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工程款抵房款”的法律属性 阻止合同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判断)
35.皮增颖诉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政府文件的法律效力)
36.柴军辉诉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交付、质量问题、责任承担)
37.赵惠伟申请执行崔慧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标的物被转租能否阻却执行)
38.董志良诉董文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抵押 涤除权)
39.汤颖嵩等诉包建华财产权属纠纷案 (民事二审中创设新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
40.高见诉张圣菊排除妨害纠纷案 (居住权可对抗房屋所有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41.张维诉张理等返还原物纠纷案 (隐名共有 追回权)
42.江秀青诉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 (抵押合同、抵押权、善意取得)
43.孙凤兰与刘小萍等共有纠纷一案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44.陈秀碧诉林华等车位案 (相邻车位的权利之争)
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45.罗忠林诉罗晓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无因管理)
46.厦门市威利灯饰照明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才元腾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
47.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 (无因管理)
48.李俊峰等诉成都市花中花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五、婚姻继承 
49.金吉等诉金一满等婚姻家庭纠纷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 成立要件)
50.邱凤云诉邱继录返还巨额彩礼纠纷案 (彩礼 赠与对象)
51.田桂兰等诉田桂红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遗嘱认定)
52.曾爱红诉付荣清离婚纠纷案 (婚内私生他人子女)
53.赵传安等诉左臣花等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 (死亡赔偿款的确定和分割)
六、劳动纠纷
54.邓青松诉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
55.徐桂兰诉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最长时效期间的起算)
56.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云敏竞业限制纠纷案 (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 请求权竞合)
57.程发生诉新疆准南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工伤赔偿协议效力)
58.北京划时代超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秦铁英劳动争议纠纷案 (经济补偿金 二倍工资差额 时效)
59.天津市明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桂顺劳动争议纠纷案 (工伤赔偿)
60.郭宏泽与宝鸡市秦宝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对工资欠条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61.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砖瓦厂有限公司诉吴鹏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关系的证明)
62.李兴龙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证券经纪人 劳动关系 委托代理)
63.昆明博安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玉莲劳动争议纠纷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64. Murray Edward Bean诉盖茨液压技术(常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合同法规则)
七、程序
65.吴朝居与吴益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养老金 强制执行)
66.邝永坚诉邝镜湖等及邝利兴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67.于果等诉北京冶仙塔旅游风景区管理处旅游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认定)
68.陈海山诉周跃平保证合同纠纷案 (连带债务人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69.孟繁跃诉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受案范围)
70.张明君诉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行车记录仪录制行车视频的民事证据效力认定)
71.杨荣辉诉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执行程序中解除查封的法定事由认定)
72.谢吟珠诉洪泽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案 (参与分配 破产)

◆ 上架建议
民法  案例  法律
 
◆ 书摘
本案双方对合同性质各执一词,各自均主张应依据于己有利的条款。在本案审理中法院通过对争议条款与合同文本的互动解释、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拟裁判结果与合同基本价值的互动解释,力图将争议事实置于较为完整的合同情境中,以获取较为全面的意义,同时加以合同价值判断,以确保正面的社会导向。
1.争议条款与合同文本的互动解释
合同是由数个条款组成的统一体,条款的各自含义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构成合同的整体意义。争议条款是合同解释的重点,但不能是合同解释的唯一对象。需要将对部分的理解置于对整体的理解中,同样对整体的理解又依赖于对部分的理解。在解释并确定争议条款含义时,必须将其置于整体合同文本中进行分析把握,否则即会陷入“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误区,难免使理解孤立而偏离本来之义。理解需要依循规则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判解释更应如此。无论是对于单个条款的解释还是对于合同文本的解释,都需要严格契合法律思维,以法律概念、规则、构成要件等为路径指引,并最终得出具备实质法律意义的解释结论,而不能是无法律论证过程的简单的结论,否则会因缺乏牢固的根基而难以立足。就本案而言,首先是对当事人各自主张的利己条款进行梳理分类,分别按其主张的合同性质(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断各类条款是否属于该类合同的要件。经分析,双方分别主张的条款都具有相对应主张的性质,涉案合同的文本意思存在直接矛盾,相应的合同性质也变得模糊。其次,对条款之间的效力作用进行分析比较,在此之前需作两个前提假设:一是不能轻易地认定一类条款的效力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条款的效力,否则有违审判的中立与理性;二是对每一个条款都作常规意义上的同等效力的理解,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当然,条款的同等效力并不意味着效力无法比较,每一个条款在合同结构中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基于对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履行的影响力大小,合同条款有主要条款与非主要条款之分。本次审理也是以此为突破口,着重分析价款条款,以明晰合同义务实质指向为供货义务还是施工义务。经分析,施工费一栏被划去与约定施工义务二者是相反的,而等价有偿是市场交易现实,因此二者的效力可以作相互抵消。同时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下方手写内容大致为三日内送货到现场,都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综上,通过对合同文本的分析,可以基本确认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较之于施工合同更具有优势。
2.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
书面合同文本作为固定化文字,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最核心、最正式的形式,是合同解释关注的重点,但其他表示形式对合同解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合同成立至履行,当事人的言语及行为贯穿始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其间得以表现、反馈与认可,这些对合同文本的理解以及合同真意的确定,可以提供进一步的阐明或补充。尤其是既已发生并留有痕迹的行为,往往是合同文本真实含义的另一种形式的“释放”,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指向。当然,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解释,必须做到有的放矢。首先,需要全面、细致地分析合同文本,对争议在文本范围内能够得到解释的空间及作出结论的合理性,作出初步判断。比如,对相关争议事项,通过合同文本解释,基本判断该项事实为基本确定(不怀疑)、尚难以确定(存在合理怀疑)、基本不确定(不相信)等情形中的哪一种。其次,紧密围绕争议事项,捕捉合同文本之外的关联信息,将该信息或行为表现与争议事项、合同文本进行整合分析,对基本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进一步补强或者相反推论的情形;对尚难以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或正或反的情形,以及二者相较的证明力大小;对基本不确定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合同文本疏漏的且具有较强正向证明力的情形。再次,审查拟待定事实在整体合同情境中的合理性,重新回溯至上述分析对象,对争议核心、合同文本以及相关合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拟待定事实是否具备较完整的证据链以及较合理的解释链,以确保定案事实具备扎实的认定基础。就本案而言,根据前述的文本解释分析,可以基本确定涉案合同为买卖合同,而文本之外的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则为更准确探究合同真意提供了有力凭据。在本案审理中正是此环节的分析,使得定案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及说服力。经分析,在合肥强强科技公司仅供货未施工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价为货款,则安徽中擎建设公司的已付款项少于应付款项,与签字确认的尚欠货款相符;如果合同约定价为施工费,则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应扣除施工费而仅为货款,若施工费以安徽中擎建设公司主张向他人支付的施工款计,则实际支付款项已超过应付款项,与常理不符,也与签字确认尚欠货款不符。同时,结合构件产品的制作过程及其施工安装的复杂程度,以及对产品价格组成的查明情况与当事人举证情况,进一步确定涉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综上,通过对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综合分析,争议事实的真实全景逐步得到充分展现,单就事实认定而言,可以得出较有把握、不致有偏差的结论。
3.拟裁判结果与合同基本价值的互动解释
合同基本价值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合同案件审理的精神旨归,也是社会对合同行为及裁判结论评价的基本准则。在案件审理中,价值涉入的深度与强度,虽难以精确度量,但其确实融汇于每一位审判者的每一次思考与判断中,并实质影响着案件的最终走向。在审理中,应坚持以合同价值作为辨明是非的起点与终点:一是树立案件是非必然能够得以辨明的信心,既然合同价值与案件争议都来源于生活,那么对案件的处理必然具有彰显正面价值的可能性,而这需要的是法律适用的技能与对案件的耐心;二是确立案件是非以是否符合合同价值为检验准则,合同价值是合同行为的自身规律与社会对合同行为评价准则的凝结,因此经由法院审理的合同案件的裁判结论也应当符合这一标准,而这需要的是对法律精神和对社会责任的坚守。简言之,法院向社会输入的裁判,应当是公平正义的。本案中,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在事实认定方面得出基本准确的结论;其次,将该拟定结论可能的裁判结论(驳回诉讼请求),归置于合同基本价值下进行考量,推定拟裁判结果对当事人法律观与道德观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的示范效应。经分析,本案中当事人真实意思指向,既有合同文本分析基础,也有双方履行行为的客观凭证。安徽中擎建设公司的诉请明显不能成立,而且存在明显恶意,有违诚信原则,也抱有对诉讼的侥幸心态,对此应当予以严肃规制。综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既能够就案件自身情况进行较完整的论证,也符合合同法及社会的基本诚信要求,而且对是非的有力辨明也助于彰显法院与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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