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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8年3月新书快递10-《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

2018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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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民法总则研究(第三版)
书号:978-7-300-25177-6
作者:王利明                                                                 
责任编辑:施洋
页数:836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8-01-26
定价:178.00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编辑推荐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的统领民法典各部分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典中最为基础、最通用、最抽象的部分。
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最新力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深入探讨我国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制度和疑难问题,是研究民法不可不读的重要著作。

◆ 读者定位
法学专业研究人员

◆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 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并密切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等一系列制度,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性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体系、代理权的性质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 简要目录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民法与商法
第六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
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
第九节 民法典的体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三节 平等原则
第四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五节 公平原则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节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节 绿色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五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内容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
第六节 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八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 法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节 法人的终止

第六章 营利法人
第一节 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三节 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则

第七章 非营利法人
第一节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节 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捐助法人和宗教场所法人

第八章 特别法人
第一节 特别法人概述
第二节 机关法人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合作社法人
第四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九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三编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十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十一章 民事义务
第一节 民事义务概述
第二节 民事义务的发展

第四编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第十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演进
第三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和地位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三章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十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十五章 代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 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第五节 代理权
第六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七节 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第八节 代理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概述
第二节 表见代理
第三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五编 民事责任
第十七章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责任竞合和聚合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第五节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六编 时效和期间
第十八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 时效的类型
第三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十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
第七节 诉讼时效利益的抛弃

第二十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间的计算

◆ 上架建议
民法 民法总则 法律 专著

◆ 书摘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是采取“提取公因式” (Ausklammerung)的方式将民法中共同适用的规则确立下来,形成了一个统辖各个民事立法的规则体系。民法总则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Gemeines Recht)对6世纪查士丁尼大帝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而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 因 此,“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我国就采取设立民法总则的模式。而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也颁行了民法典总则编。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基本上是关于民法总则性规范的条款(第五章“民事权利”和第六章“民事责任”除外)。2017 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总则》的颁行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民事立 法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完善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为全面依法治国 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的颁行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我国民法总则研究也应当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笔者认为,研究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有助于深切体认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本身就可以借助于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因为民法总则编的核心在于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而在这两个核心概念中需要贯彻权利观念与私法自治的理念。只有通过对民法总则的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其运用有更深切地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甚至运用这些制度。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与分则相比,总则编的设置体现了一种对逻辑体系的追求,它主要表现的是一种像达维德所说的“系统化精神与抽 象的倾向”。总则的设置使得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Vor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第三,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中,需要借助有限的法律条文,来调整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这就需要借助高度抽象的民法概念来完成法律条文的设计。这样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科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研究民法总则有利于准确把握民法中抽象范畴。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由于立法者认识局限性或者社会经济发展等原因,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在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法官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法律技术来适用法律或发展法律。但在不存在总则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法律技术发展法律常常会出现解释明显超出一般语义的情况,这就使得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虽然具有正当性,但欠缺合法性。从这一意义上说,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即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时,可以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第五,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在大陆法系,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法,即通过三段论的逻辑过程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法律结论。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仅是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更是对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抽象,总则的设立使民法典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 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因此,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去传授民法知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体系化传统,正是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由法学教授们传授罗马法知识的方法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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