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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简约下的博大精深

——评陈兴良教授新著《口授刑法学》

2008年06月27日

  拜读《口授刑法学》,最先感到的是形式上的清新简约。这种简约首先体现在语言上,全书均采口语式的叙述方式,语言简洁平实、浅显易懂、轻快明了。作为作者给北大法学院刑法本科生授课的课堂实录记载,该书保留了讲授的原汁原味,以反映课堂实景、用于学习教材。而另一方面,“述即是著”的“口授”方式也开创一种全新的法学教材写作方法。法学书籍通常都是“著”或“编”出来的,而《口授刑法学》却是一部“讲”出来的刑法书。“口授”的目的是用简明扼要、生动活泼的语言传授较为深奥的专业知识,使读者在阅读时获得如听众般的愉悦快感。阅读《口授刑法学》,就如就座于教室之中,聆听不紧不快的讲述,原本枯燥的法条、艰深的法理,一切都在耳边娓娓道来,而其中穿插的一个个有趣的案例,给人启发,引人入胜。书中每一讲的结构体例也同样简约易读,总则层次清晰简明,分则挑选了14个(类)重点罪名,依据“概述、构成、认定、处罚”的简单体例进行论述。 “清新庾开府,俊逸鲍参军”,《口授刑法学》在阅感上具有诗词般的清新俊逸之美。
  但《口授刑法学》的简约只是形式上的简约,平实简约的形式丝毫没有折损其内容的丰富充实。相比于诸多内容大同小异、论证千篇一律的刑法教科书,《口授刑法学》包括了更多令人耳目一新的内容。
  其一,引述了大量生动的事例、案例,在每一处值得解释和注意的地方,几乎生动的事例、案例予以解说。以第一讲“刑法的为学之道”第一节“法条与法理关系”为例,作者引述洗钱罪中“洗钱”的理解来说明字面含义,以伪造北京大学、燕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印章的情形、某女生报考清华大学时伪造自己真实身份证的事例来说明“伪造”的含义,以公安机关对六部委“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曲解来说明法言和法意的关系,以某地法官培训时聘请的学者和资深法官对新《合同法》的不同立场说明规范刑法学和刑法哲学的关系。这样的事例说明在书中比比皆是,在分则之中更是常见,也形成了本书以事说理、以案说明的鲜明特征。这些事例、案例有的来源于较为严肃正式的案例书(如《刑事审判参考》),有的来源于外国判例(p.62),有的来源于新闻媒体报导的奇闻趣事,有的来源作者本人受邀的论证和咨询案例、司法考试题(p.503),还有的可能只是道听途说(如p.33重婚案)。“口授”这种写作方式给予了作者更大的自由空间,很多“上不了台面”而又形象生动的事例在讲授中被激发出来并收录入教材中来,在读者、听者的一笑一颦之中被心领神会。
  其二,引用了大量中国古代刑法、外国刑法,这些引用在总则的讲解中被作为事例引用说理(如p.10、p.35、p.38、p.77等等),在分则的讲解中则通常放在“概述”中作为法史考察,如第二十一讲故意杀人罪中引用《唐律》的“六杀”,以及对比研究,如同节引用大陆法系的杀人罪分类。我国古代刑法、近现代刑法也是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素材来源,但一般只在法制史等课程中才会专门论及,成为了“死法”,《口授刑法学》将古代刑律纳入书中,让“死法”得到“复活”并引为今用,使得传统法学知识得到传承和延续,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此外,本书对于外国刑法的引用也甚为细致详明,不仅涉及其基本理念、规章制度等宏观层面,还涉及对其法条的引述和比较研究,是将比较刑法的理念运用到了中国刑法的研究之中。当然,对于古今中外刑法的旁征博引都是为了服务于对当前法条规定的解读,是一种规范的诠释和解读。
  其三,将诸多前沿刑法问题纳入书中。《口授刑法学》除了深入讲解基础性的中国刑法规范知识外,还论述了更多前沿性知识,例如,在第五讲对犯罪概念进行讲解时,区分了各类犯罪概念,尤其是对犯罪的规范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pp.82-86);在第六讲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介绍时,对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犯罪构成的逻辑性特征进行了详述,提出了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事实判断先于规范判断三大逻辑(pp.104-108),提出并在分则中贯彻了作者一直倡导的“罪体—罪责—罪量”体系;在第七讲罪体的论证中,介绍了客观归责理论(pp.162-176);对应的,在第八讲罪责的论证中,介绍了主观归责说,并对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阐述(pp.219-227);在第十二讲共同犯罪一讲中,详细介绍了共犯从属性说和独立性说,并对正犯进行了详述(pp.312-325),等等。这些前沿的、热门的刑法问题具有一定难度,需要结合外国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刑法背景知识进行理解,但它们都是基础性的重大问题,多数教科书往往囿于只论证“中国刑法”问题的藩篱而不予论述,但《口授刑法学》却进行了全面论述,广博了知识,开阔了视野。
  其四,更加注重立法背景、法律现实问题的考察。《口授刑法学》不仅对规范条文本身的含义进行了详细解说,对于这些条文、司法解释的立法过程及适用情况也进行了探究,例如,论述了最高法院奸淫幼女司法解释的产生过程和适用情况(pp.184-185)、死刑问题的论证(pp.420-429)、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规定的城乡差别(p.507),对于立法背景、司法程序、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都进行了论述;在讲解案例时也论及了具体审判中的请示、批复过程(如p.722)。在贯彻了静态文理解释的基础上,对法条的产生背景进行叙述以运用沿革解释,并将法条置于司法适用的动态过程中进行考察,以揭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无疑这是一种全面的、务实的规范解释方法,也能让人更为直观、真实的感触和运用刑法,而对刑事法治和法治的关注超越了规范刑法、刑法学本身。
  此外,《口授刑法学》强调了师生互动的教学理念和启发思想的教学目的。字里行间记载下来的“同学惊叹”(p.183)”、“(笑)”(p.555)、“(同学都摇头)”(p.530)生动的展现出了学生对于精彩授课的回应;而给出具有启发意义的“没有标准答案的作业”、考试试题,将优秀的学生作业附于书后,更是映证了这种教育理念。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法学教育以至任何学科的教育不是填鸭式的知识灌输,而是问题意识、分析能力的培养。规范刑法学不是限制思维,而是“在法条的桎梏中获得精神的自由”(p.853,代跋)。
  《口授刑法学》旁征博引,纵横古今中外,畅谈规范、理论和实践,囊括法条解说、司法实务、学术论争,以其广阔的视野、深厚的知识、丰实的素材,让人感受到刑法的博大精深,给人予法治的洗礼、启迪和深思。她记载了一位法学教授传道授业的真实情境,凝聚了一位刑法学者耕耘学术的努力和心血。她是一部“讲”出来的刑法教材,也是一部精深厚重的法学专著。

(作者:方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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