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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正义?如何关联?——关于《刑罚、责任与正义——关联批判》

2009年10月27日

   刊登于《品书》,作者 吴情树

     在我们的印象中,英美法系的学者在法学研究上都侧重于实证性的调查研究,那些抽象法律概念的追问、宏大法学理论的构造以及深邃法哲学根据的探索似乎是大陆法系的学者才关注的。事实上,在具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许多学者也都在从事着形而上的法哲学的抽象研究,在每次“法官造法”和制度进化的背后都有强大的法哲学理论的支撑。尤其是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不仅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者在致力于探索刑罚的本质、责任追究(归责)的根据以及刑罚正义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也涌现了不少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例如,来自美国的道格拉斯•N•胡萨克所撰写的《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最近,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出版的“当代世界学术名著”中,有两本来自英国的刑罚哲学著作特别值得我们关注。其中,一本是艾伦•诺里(Alan  Norrie)所撰写的《刑罚、责任与正义——关联批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另一本是维克托•塔德洛斯(Victor Tadros)所撰写的《刑事责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者的翻译者是杨丹,后者翻译者是谭淦,此二人都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的博士生。先后留学日本、德国多年并对德日刑法理论具有深厚造诣和独到见解的冯军教授在香港城市大学讲学期间,读到了这两本来自英国的刑罚哲学的英文原著,一直投身于责任(刑事归责)问题研究并对康德哲学一贯赤诚的冯军教授敏锐地意识到,这两本来自我国刑法学界并不熟悉的英国的刑法哲学著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为了让国内更多的刑法学者去关注英美法系的刑罚哲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和进展,冯军教授便嘱咐他的两位弟子对此书进行了翻译,并很快被列入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策划的“当代世界学术名著”系列当中。本文重点介绍和评价艾伦•诺里(Alan  Norrie)的《刑罚、责任与正义——关联批判》一书。
    《刑罚、责任与正义——关联批判》一书的作者艾伦•诺里,现任英国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刑法学教授,兼任国际批判现实主义学会主席,曾任教于伦敦大学玛丽皇后与维斯特福德学院、华威大学和邓迪大学。他在英国刑法及法哲学界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其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刑法理论、正义理论和法哲学。从1991年到2000年的10年间,艾伦•诺里教授先后出版了关于现代刑事正义理论的康德哲学根基的“三部曲”,即: 《法律、观念与刑罚》、《犯罪、理性与历史》和《刑罚、责任与正义》。三部曲完整地体现了艾伦•诺里教授对刑事正义的的思考和研究的轨迹。2000年,《刑罚、责任与正义》一书在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后,立即引起英国刑法学界的关注,多家法学杂志均予以了很高的评价。例如,有学者指出:“诺里严谨地引导着读者,在每一章的阐释、总结以及各章的呼应上都总是异常详尽而透彻。”(《法律与社会期刊》,第29卷,2002年9月)也有学者认为:“本书对当代刑法理论及其法律形式上的体系性问题进行了敏锐的、富有挑战性及说服力的论证。”(《法学季刊》,2002年1月1日)还有学者评价,这是一本 “非常重要及富有野心的刑法新著”(《现代法学评论》,2002年5月1日)。
    艾伦•诺里以前两部关于惩罚与刑法的哲学著作为基础,在《刑罚、责任与正义》一书中,对康德正义论提出了富有挑战性及颠覆性的批判。该书围绕刑事正义理论,探讨了刑罚的哲学基础,重新审视了处于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中心的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归责问题)。在传统观点经受反对、危机和挑战的时刻,该书针对晚近在刑罚和刑法领域存在的理论争议,充分运用哲学中的辩证法和关联性展开了对刑事正义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大胆而新颖的见解。报应论者和“传统主观主义者”的主张,在过去50年里曾经推动了传统教科书和法律的改革,但在这里却受到了双重的质疑。基于在刑罚方面的“共同体主义”立场和在责任方面的“道德存在体”视角,“修正主义者”的批判否定了他们在康德哲学形式的个人自主性方面的主张。由于未能理解康德哲学的论题如何与权力控制联系起来从而被构建,传统观点也受到了“后现代主义”批判的否定。
    该书的第一章起着导论的作用,主要阐述了康德哲学中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刑事正义理念,并通过“辩证批判”和“关联批判”揭示了康德哲学的局限性,反对康德哲学将法律上的个人主义和道德上的个人主义结合起来作为刑事正义思想的核心,提出了三个反康德主义的论题,即康德主义道德形式的谬误割裂、分析理性的局限性以及康德主义个体的重新定位。该书的正文分为三部分,均是在康德及康德哲学的方向上提炼主题。首先,作者通过论述康德“道德形式”方法的局限性,揭示了传统刑事正义观从整体上割裂了个体正义与社会正义,从理论上探讨了“超越康德”的路径选择,即以辩证法超越同一性的思想,提出了存在体关联主义和刑事正义的思想。其次,在第一部分论证的方法的基础上,一方面批判了刑罚哲学的现代争论,另一方面批判了法律理论与学说实践。作者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讨论了集中于刑事正义思想的三个重点,即:刑罚、责任和法律的可罚性,指出了传统研究的方法始终割裂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责任个体脱离其所属的社会关系是刑法理念本身的核心问题,这种分离有其谬误性,但又有必要性,因为这解决了辨明犯罪和辩护的区别的难题。在刑事归责的问题上,作者认为只有通过辩证法的方式来关联性地理解个人的行为,即将个体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存在,才能构建刑法中的“归责关系”。最后,作者通过关联和辩证法的方法,试图重新找回康德主义研究方法的价值——关注个体的道德行为,这种价值不仅是从康德主义内部运用的方法中找回,而且是从历史、结构主义或后结构主义抨击康德主义的方法中找回。作者指出,要重新定位康德哲学的个体,就必须以一种具有基础性差异的、非个人主义的、关联的方式来理解个体,而这样的理解构成了个体及其所处共同体之间的归责关系的基础,进而提出了,犯罪行为的责任必须在个人和共同体之间进行分配,即责任应当由个体和社会进行分担。
    可以看出,与传统主观主义和修正主义不同的是,诺里提出了一种关联性或者对话性的批判来论证它们事实上都存在着同样的康德问题。他建立起一种“归责关联”的理念作为对二者进行批判的基础,并且,以此质疑刑事正义思想方面标准的分析论述。诺里从阿什沃思、达夫、弗莱彻、摩尔、史密斯及威廉斯关于判例的法律理论开始,以一种关联性视角,分析了刑法领域中表面上似乎不能解决的刑罚问题、责任问题及正义问题。
    与后现代主义不同的是,诺里通过寻求在个人正义方面“对康德问题的一种非康德式解答”来赞成和维护在康德主义中保留道德价值内涵的需要。该书的结论是对刑罚、责任和正义的关联批判,它承认在不法行为的裁判中伴随着的含混性和两种相冲突的情况,它也维护并肯定了康德正义论的真正道德价值及其根本局限。
     本书虽然来自英国,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刑罚哲学的思想与大陆法系的一些法哲学家、思想家的思考呈现出惊人的一致性或者相似性。例如,将社会当作一个有机的共同体或者系统,将个人当作一个关联性的个体,责任的追究在于证明社会规范的同一性。刑事归责不仅要从个体处罚,还要从社会出发,社会与个人要共同承担责任,这种论证方法和思想与积极倡导机能主义刑法思想的德国刑法学家雅科布斯教授真是英雄所见略同。在刑事归责上,重视归责的“情境化”,强调个人要与社会建立某种关联性,这多少留下了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所倡导的沟通哲学的影子。这种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的惊人一致性,不仅来源于他们对于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研究视角和洞察力、领悟力,也是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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