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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宜因噎废食

2014年05月0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郑渝川

 

  今年4月底,深圳警方对8P2PP2Ppeer to peer,个人对个人)网贷平台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调查。P2P网贷平台自201310月起开始频现企业倒闭、卷款潜逃丑闻,这引发了各界对P2P网贷模式及风险控制的大讨论。
 
  这一时期内,比特币和余额宝的争议热度更高。一些比特币投资者及平台企业急不可耐地推出为比特币正名的著作,宣称其可以取代美元、人民币等各国法定货币,从根本上消除通货膨胀压力和安全问题。语音未落,在今年2月就上演了全球比特币最大交易所被黑客攻击,进而申请破产的事件。而对于余额宝,有论者声称其为“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典型的金融寄生虫”。这种过苛且利益立场显露过于明显的指责,反倒使得相当多原本对余额宝模式不报积极态度的人,开始正视余额宝实现多赢的功能价值。
 
  不管是P2P网贷,还是比特币、余额宝,以及其他更多热度稍低的金融概念,都可归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对传统银行、证券、保险、交易所等一切有形的金融中介、市场、业务的交易内容和形式创新,还创造出了无金融中介或市场的全新金融业务。有关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理念滞后,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全盘复制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因而在其业务踊跃发展的同时监管长期缺失,就会在许多具体产品、交易过程中放大风险,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获得切实保护。
 
  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秩序的确存在强力冲击,这是无法回避或否认的事实。基于文艺复兴以来的近千年金融史,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如果不健全金融监管,建立起切实有效的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衍生出更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市场所无法自我修复的。一旦引发系统性问题,仍然需要政府、金融行业及消费者来埋单。第二,不能以健全监管的名义抗拒创新,或者妄想消除风险。金融创新甚至常态金融业务,都无法摒除风险,但这种风险却可以通过有效的避险机制来降低,使之控制在合理范畴。第三,金融创新事实上也将为金融监管理念、框架和能力的进步创造可能。反之,拒绝创新,只会让监管能力显得更加脆弱。以余额宝为例,如果按照某论者的观点,对其全盘禁止,只能让这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转入监管部门无法掌控的地下金融领域,最终使得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被更快的边缘化。
 
  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本《互联网金融手册》,代表了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最新认识。这本书的第一作者谢平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湖南分行行长、研究局局长、金融稳定局局长、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也是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会副主席。
 
  全书给人以三个印象,一是表现出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目前争议不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宽容态度,即基于经济学、金融学的一般理论前提,以及金融史所显现的金融市场发育发展规律而得出的前瞻性、宽容性态度;二是立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挥金融产品功能而提出分析建议,也就是说借助互联网精神的开放、去中心化等特点,来实现传统金融受制于成本、媒介等障碍而没有很好发挥的金融服务功能;三是从约束互联网风险,保证投资者和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角度,分别就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或平台提出了适度监管的建议。基于这本书的作者身份背景,我们有理由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表示乐观。
 
  《互联网金融手册》一书按照互联网金融形态在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的差异,划分为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带宽、众筹融资六大类,探讨了各类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发展概况、业务形态、起到的金融服务功能作用、创新要点、国外典型市场的发展情况、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易于诱发风险的业务环节、纳入传统金融监管存在的困难及创新监管的可行性等,并顺带讲述了相关的互联网理念、金融技术及类似的传统金融模式。
 
  作者强调,互联网金融有效运行,需要尽可能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规制和监管,但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等非有效因素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个体和群体理性非常稀缺,市场纪律也不足以约束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还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框架引发更大的金融危险(金融诈骗和非理性行为的覆盖面可能更广),因而仍有必要建立起监管体系。但这种监管又有别于传统金融监管。因为信息科技风险较为集中,监管者自身也将受此风险影响。此外,长尾风险更趋显著,因此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环节及作用方式,恰当的设计监管框架,建立起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三种类型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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