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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郑渝川
P2P借贷、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不纳入监管部门传统监管范畴的金融新兴业务,可归为狭义影子银行,它才可能引发大的系统性风险。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初露端倪,“影子银行”一词被提出,这被用来概括那些有着银行之实,却不在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范畴而使得市场风险得以放大的机构和业务。美国金融危机最终造成美国金融霸权在全球受到广泛挑战,也因此推动了被认为是金融危机肇事祸首之一的影子银行的监管。《多德-弗兰克方案》提出影子银行监管框架,G20集团建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也得出了类似的政策建议。
中国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子银行,其实已经不是一个有意义的设问了,重要的问题是,影子银行以哪些形态存在?发展规模及其逃逸于监管体系之外的不可控风险究竟有多大?一些人甚至因为中国同样存在美国那样的影子银行,就得出金融危机、次贷危机也将在中国很快发生的错误判断。
还有一个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究竟需要将影子银行风险放在考量首位,还是应该更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创新。一些经济学家、金融学者认为,我国金融体制相比G20集团其他成员有着很大差别,开放性和金融活力不足,这使得包括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保险业和证券业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为了发展业务,推出金融创新、追求资本利润,不可避免开展颇多违规甚至是违法的“实验”操作。而在严格的金融管制下,民营及规模较小的股份制金融机构谋求生存发展,常常难以避免不规范的业务操作。多位学者据此长期公开呼吁监管部门要学会开明和宽容。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常务理事阎庆民与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李建华合著的《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一书解答了以上问题。这本书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内部课题“我国影子银行的认定与监管政策”转化而成,明确提出应区分广义与狭义的影子银行,强调狭义影子银行才可能引发大的系统性风险。
所谓狭义影子银行,是指具有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特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体系。按照这个概念界定,P2P借贷、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货币市场基金等不纳入监管部门传统监管范畴的金融新兴业务,可归为狭义影子银行。
书作者对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一一梳理了这些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历史发展情况、市场规模、风险特征、运作原理,并对照狭义影子银行认定原则逐一比较,最终指出这些纳入监管的金融机构及业务,都不属于狭义影子银行,风险可控。而对于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监管的类金融机构及业务,包括典当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受到的实际监管较弱甚至不受监管,则具有影子银行的部分特征。
在界定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基础上,书作者估算出了2012年前,带有影子特征的类金融机构和业务总规模(4.52万亿元)及不受监管的机构影子银行总规模(4.5万亿元)。这本书总体上对影子银行特别是广义影子银行持审慎开明态度。两位书作者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的高层领导成员,不但认同各类影子银行在中国出现是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也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少数明确界定为狭义影子银行的机构或业务在中国的发展过程,肯定这些机构或业务在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书作者承认,影子银行的出现对于金融监管特别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尤其对监管部门对传统监管项目之外的金融机构及业务的监管理念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书中提出,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应确立能够兼顾控制风险与保障创新的目标,还要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需要具备和提高界定各类金融业务监管边界的能力,还应进一步督促现有的引资银行类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起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并表监管,限制传统银行对影子银行机构风险敞口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进一步严密对影子银行在内的所有非银行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