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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2年6月新书快递14-《不存在的孩子——19—20世纪堕胎史》.doc

2012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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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不存在的孩子——19—20世纪堕胎史
书号:ISBN 978-7-300-15645-3
著者:(法)让-伊夫?勒纳乌尔 卡特琳?瓦朗蒂  著
       高煜 译
责任编辑:刘汀
成品:_____155*230______页数:_368_______
纸张:_____轻型纸______
装祯:____平装_______
出版时间:_______2012.6____
定价:49.8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 全面解析19—20世纪堕胎史
★ 堕胎:法律、宗教、道德、伦理和人权交织的难题
★ 要母亲,还是要胎儿?要人权,还是要自由?

◆ 读者定位
__________对欧洲历史和文化感兴趣的大众读者_________________--
◆ 作者简介

     让-伊夫?勒纳乌尔,法国学者,文化史家。
卡特琳?瓦朗蒂,法国学者,文化史家。
◆ 内容简介
   
    关于本书:本书从社会发展、人口变迁以及女权运动等方面,探讨了法国19—20世纪堕胎问题的发展历程。作者汇集各方人士的观点,反映了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性别、不同文化立场者对堕胎问题的迥异看法。通过对这一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问题的特殊事件的全面讨论,从一个侧面再现了当时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社会状况。


◆ 简要目录
引言
父亲、孩子和国家
当代的突破

第一章 医疗性堕胎的问题:要母亲,还是要胎儿?
一场辩论的由来(1609—1852)
医学会表态
做法被认可,但是不易被人接受(1852—1939)

第二章 新马尔萨斯主义和堕胎权
从马尔萨斯主义到新马尔萨斯主义
从文学到公开辩论
从医疗性堕胎到堕胎权
新马尔萨斯主义的矛盾:是主张堕胎权,还是劝阻?
女权主义和新马尔萨斯主义:对妇女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的含糊态度

第三章 堕胎,关乎国家存亡的问题(1870—1920)
堕胎:习俗与表现
堕胎罪

第四章 朝着堕胎轻罪化迈进
一种很少受到惩罚的罪行
争取堕胎轻罪化的斗争:是重罪还是轻罪?

第五章 惩治堕胎的彻底失败(1923—1944)
成问题的1923年法
从“家庭法典”到维希政府:惩治获得明显的胜利

第六章 消除禁忌(1944—1972)
1944—1956:一致谴责堕胎
1956—1962:避孕,是防止堕胎的措施吗?
1962—1970:禁忌的终结
1970—1972:迈向堕胎自由化

第七章 从法律的自由化到妇女的解放(1973—1979)
1973年草案:“雷声大,雨点小”
韦伊法:自由解决方案来之不易的胜利(1974)
从有条件的自由到解放(1975—1979)

第八章 堕胎权深入人心(1980—2001)
宽容,还是自由?
困兽犹斗

结束语


◆ 上架建议
________________文化阅读____________

书摘
引言

堕胎是一个人人皆知的问题吗?人们可能这样以为,因为有大量书籍涉及了这个问题,首先是医学和法律方面的书籍,其次是论战书籍。最近出版的著作回溯了整个这段历史,从禁止任何促进避孕和堕胎宣传的1920年法,到1974年11月至12月间使韦伊法得以通过的议会辩论,这之间在维希政权统治时期,还发生过一次处决一位非法堕胎者的事件。然而,这些历史标志并非全然准确,而某些已被人接受的观念其生命力很顽强。如大部分当代作家,不论是堕胎自由化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说1920年7月31日法是从重惩治人工堕胎行为的工具。不过事情并非如此:在1920年之前和之后,都是依照1810年的刑法典第317条对实施人工堕胎的妇女判处监禁,对帮助妇女实施堕胎的医生判处苦役。1920年法的目的是惩罚新马尔萨斯主义者,当时的法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又受到战争创伤,国力衰退,举国上下一片亡国的恐慌情绪,因此这些人被视作国家的敌人。同样,坚决反对韦伊法的苏图尔教授认为,与积极镇压堕胎行为的19世纪相反[1],20世纪是主张宽容的,而选择协会(Choisir)全称为lAssociation Choisirla cause des femmes,选择——妇女的事业协会。——译者注的主席吉泽尔?阿利米律师却认为,对人工堕胎的惩罚在维希政权统治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2]其实,两人说的都不对,因为对堕胎妇女来说最艰难的,是在法国解放后的那些年。此外,由于有关人工堕胎的数据缺乏,因此对立双方便借此凭空捏造。例如,长期以来,主张惩治堕胎的人夸大堕胎引起死亡事故的数字,企图吓唬妇女,阻止她们堕胎。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初,这些论据反过来又对他们自己不利了,因为女权主义的激进分子也举出了一些可怕的数字,称每年死亡人数往往超过两万,以便更有力地揭露法律的不公正和伪善,这种法律无疑无法挽救任何胎儿,却必定要害死妇女。所以,要做到审慎和严谨,就应该摈弃带有数字的论述,由于堕胎大都在私下进行,数字不可能准确,而且这些带有数字的论述往往与作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政治、哲学和社会文化的态度紧密相关,很少有人不受影响。

■ 父亲、孩子和国家
而且,堕胎常常被视作具有明显非历史特征的对象。20世纪初,布鲁瓦代尔教授编造了一种超越时间论,宣称“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存在堕胎行为”[3]。同样,自古以来,人们普遍都对堕胎行为进行惩治。例如,西蒙娜?韦伊在国会发表演说时就提到,堕胎“一开始”[4]就受到严厉惩罚。可是情况并非一直如此。因为各种古代文明似乎并没有特别关注处在胚胎阶段的生命。虽然迄今人们所知的刻在石柱或泥板上的最古老的典籍确实都禁止妇女堕胎,如作为巴比伦法基础的汉谟拉比法典的282条法令,或亚述判例汇编的90条,不过其针对的并不是这种行为本身,而是它对父权或夫权造成的危害。第三者因为殴打孕妇而致其流产,就要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与这位妇女的社会地位成正比,以便对利益受损的家长进行补偿。而妇女本人的堕胎行为之所以往往也受到追究,只是因为她违背了丈夫的意愿而已。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丈夫掌握着子女的生杀大权,如果城邦不担心人口过剩,不要求他牺牲孩子,他就可以让他们出生。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同意实施的堕胎,就既不是重罪,也不是轻罪,而是和避孕行为一样,不会受到任何追究。
19世纪和20世纪赞成禁止堕胎的作家们,自认为是古希腊-拉丁文明的继承者,难免受到这种态度的影响。他们屡屡曲解古代典籍,并自行对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沉默进行诠释,因为他们千方百计想从中找到反对堕胎的依据。自19世纪初期以来,埃及文明强烈吸引着西方人,据他们描述,埃及人就非常尊重生命权。据勒穆瓦纳博士说,在希伯来人那里,生命权也是严格受到尊重的,甚至是“使这个种族在全世界扩散如此之广的一个重要原因”[5]。克律韦耶研究了亚述人有关堕胎的法律,干脆把它们和20世纪20年代的法国法律进行比较:“故意堕胎不仅侵犯了被孕育的人的生命权,而且对道德、家庭、国家和社会都会产生可悲的后果”[6]。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与他们不同,根据非常丰富的资料,宣扬惩治堕胎的人传统上把希腊-拉丁文明史划分为两个时期:古希腊和罗马共和国的氏族崇拜和严肃古朴的道德风俗渐渐被尽情享乐、奢靡和淫荡取代,到古罗马帝国衰亡之时,已经世风日下。在前一时期,人们还不知道堕胎,而在后一时期,这种行为就大行其道。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一些作家就以被道德危机压垮的罗马帝国为鉴,不厌其烦地警告世人,如果法国不能提高人口出生率,不能振兴其堕落的道德风气,就注定要遭到可怕的厄运。
事实上,古罗马时期的家长在这方面至高无上的权力一直没有受到质疑,直到基督教的出现。罗马法只把堕胎当作轻罪,只是侵犯了父权或夫权[7],而新的基督教道德则认为,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保护将要出生的婴儿,因为他还没有接受洗礼。不过,基督教不只削弱父权,更将胎儿视为个体,而在古希腊的哲学家和医生看来,胎儿只是母亲身体中未分化的一部分。例如,柏拉图就认为胚胎不具备固有的生命,婴儿只有在开始呼吸时才具有灵魂。不过,这个问题在当时就引起了争议,亚里士多德在《论动物生成》(Traité de la génération des animaux)一书中就抨击过柏拉图的这种假说,他认为在怀孕过程中胎儿就已获得生命,雄性在受孕40天后获得生命,雌性在80天后获得。[8]亚里士多德的这个理论在当时广受推崇,同时使教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陷入了混乱中,因为教会在给堕胎行为定罪时,还必须考虑到婴儿生命孕育的时间。在4世纪,艾尔维拉会议和安西拉会议就反映出教士们的困惑,他们一开始决定将堕胎者彻底逐出教会,后来又认为这种惩罚太严厉,便罚其10年苦修来赎罪。虽然君士坦丁堡公会议(692)将堕胎和杀人视为同一种犯罪,因为胎儿未经洗礼就被剥夺了真福,但在整个中世纪的上半叶,两者还是存在着差别,教会法庭继续只给予堕胎者为期1到10年的苦修的惩罚。[9]1588年,教皇西克斯图斯五世力图回到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同时拒绝区分有生命或无生命的胎儿,坚持对堕胎者判处死刑,但是他的继任者格列高利十四世不同意,1591年又回归到柏拉图关于生命获得的传统理论;不过后来这种传统理论渐渐不再有人提起。
也是从16世纪起,对堕胎行为的惩罚逐渐改变了性质:对堕胎者判刑,原来是教会法庭的事情,现在渐渐由王国的司法部门管辖。后者的权限加强了,属于领主和教会的权限被削弱,这显然是王权和中央集权制国家权力加强的结果。1556年2月,亨利二世发布敕令,对杀婴者和隐瞒怀孕者判死刑,就是一个例子。然而,尽管人们通常说这条敕令能有效制止堕胎行为,但它是专门针对杀婴罪的,只是在广义诠释的情况下,才认为也适用堕胎行为。总之,因堕胎被判刑的很少,因为很难验证堕胎具有犯罪的性质。终止妊娠所用的方法,具体地说,就是古代流传下来的各种汤药,不大能与避孕药或一些用于治疗妇科病的药区别开。其时在医学理论中占据主宰地位的体液理论认为,血液是一种调节剂;而闭经不仅仅是怀孕的征兆,它首先也是妇女身体不适的一种征兆。因此药剂的作用是使血流恢复,重建机体的平衡,所以这种医学理论限制了对堕胎行为的判断,因而也限制了对它的惩治。对堕胎的惩罚因而陷入一个悖论:尽管堕胎者会被指控犯杀人罪,并会被判死刑,但是当时对罪行几乎无法查实,故追查和定罪都很少。1780年,法学家米亚尔?德?沃格朗就承认了惩罚性法律是失败的:“这些罪行尽管经常发生,但是由于让罪犯供认有困难——妇女的怀孕有时可能只是一种表面的假象,而且终止妊娠可能是因为意外事故,也可能是自然流产——因此既不能起诉,也不能惩罚。”[10]
惩治堕胎不仅遇到阻力,而且自18世纪初以来就饱受批评。因为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堕胎妇女的身份变了,由罪犯变成了受害者,被人们当成犯了过失的姑娘,为了挽救自己的名誉,不惜触犯法律,甘冒生命危险。人们认为对堕胎行为的惩罚过于严厉,无法容忍,开始同情堕胎妇女了。贝卡里亚在《论轻罪和惩罚》(Traité de délits et des peines)一书中就表示:“这种罪还是一个不幸女人所处的可怕处境所造成的几乎不可避免的后果,在这种处境下,她可能由于自身的软弱而屈服了,或者受到强暴而无力反抗;要么忍受耻辱,要么毁掉一个没有感觉的生命,这就是法律要她作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她宁可选择能使她图一时享乐所带来的苦果免受耻辱和苦难的方法,这还用怀疑吗?”[11]法国大革命想必肯定了这种演变,并且限制了教会的影响。1791年的刑法典就没有规定任何针对堕胎妇女的刑罚,只有非法堕胎的执行者会受到起诉,判“20年徒刑”。堕胎妇女免受惩罚的这一规定让在1880年到1945年间大力抨击堕胎这一反民族罪行的作家们大为震惊,以致这一规定常被解释为一种手段——能让司法机关更有效地追查非法堕胎执行者,妇女可以自由检举后者,不必担心自己被追究。不过,制宪会议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不太可能做过这种考虑。不管怎样,在拿破仑帝国建立后,1791年的这些宽容的规定就被取消了,1810年的刑法典起草时,又恢复了对堕胎妇女和非法堕胎执行者的惩罚。第317条内容如下:“不论孕妇是否同意,任何人通过食物、汤剂、药物、暴力或其他任何方法致使她堕胎,都将被判处监禁。妇女自己实施堕胎,或者同意别人采用手段致使自己堕胎,同样也将被判刑。医生和其他卫生官员,以及药剂师,进行指导或提供协助,如果致使堕胎发生,都将被判处有期苦役。”这条法律后来就一直作为惩治堕胎行为的依据,直到1923年才被修改。堕胎先在古代被视为侵犯夫权和父权,然后被视为冒犯上帝,违反道德,至此就变成了反社会和反国家的行为。

■ 当代的突破
19世纪和20世纪给人的深刻印象是,堕胎的习俗和表现同时发生了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种突破是在数量上。鉴于司法资料缺乏,难以确切说明堕胎行为的广泛程度,但是,19世纪看来确实是“堕胎普及”的世纪,已经蔓延到所有社会阶层。[12]从传统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宗教放松了对风俗和个体的监督,城市化、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文明创造的物质条件,这种种都证实了米歇尔?佩罗19世纪堕胎普及的断言。但是,堕胎之所以变成一种更流行的行为,还是因为方法和技术的改变:那些古老的根本无效14的传统汤药,还有甚至能将孕妇和胎儿一起毒死的真正的毒药,渐渐被机械的方法,尤其是被子宫探条所取代。
第二种突破是构成惩罚基础的道德动机发生了深刻变化。的确,19世纪更多的是依照1791年的刑法典,而不是1810年的刑法典,非法堕胎执行者被判刑,而堕胎妇女常常被宣告无罪。妇女的生存状况往往很悲惨,她们终止妊娠是被迫的,因而陪审团常对她们表示宽容和同情。但是,到了19世纪末期,国际形势日趋紧张,德国人口在迅速增长,而法国人口出生率却在下降,这在法国引起了政治和军事上的严重恐慌,在这样的背景下,堕胎于是成了反民族、反国家的罪行。非法堕胎执行者从此就被视为与奸细相互勾结。阻止人口下降全国联盟从1896年起成为主要的议会外活动集团,积极鼓励生育,要求将非法堕胎者当作奸细处决。[13]但是,直到1945年还一致支持无情惩罚堕胎行为的人,遇到了一个一直无法解决的难题:怎样把犯罪性堕胎和自发性流产区别开?怎样揪出非法堕胎执行者,戳穿堕胎妇女的谎言?“美好年代”“美好年代”(Belle poque),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种说法,指的从普法战争以后到一战前这段时期,即从1871年到1914年。——译者注以后提出了十来个法案,要加强司法在这方面的效力,不少都逐渐实行了,但是并没有产生效果:在20世纪前40年里,判刑的人数在几十到几千之间波动。倒霉的极少,大多数人还是逍遥法外。这种情况本身就表明这种惩罚性法律极不公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项法律原则上依然严厉,但是实行得越来越少了。这就产生了一种虚伪性:堕胎虽然被公开禁止,实际上在私下却被容忍。直到1970年,立法者还完全拒绝讨论这个问题,认为这是妇女的事,令人厌恶,一些妇女因堕胎而死亡那是活该。
不过,个人自由和妇女解放的支持者的力量不可小觑,他们在旷日持久而且不断变化的斗争中积极行动,使他们的观点获得胜利,1974年韦伊法的通过,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时刻之一。实际上,这最后的突破是当代特有的,其目的在于争取堕胎权,即妇女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这个突破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一些年里随着新马尔萨斯主义一起产生的。这个突破本身源于神学、法律以及医学上关于孕妇和胎儿之间权利冲突的争论,孕妇在分娩时如果发生并发症,就必须作出选择,是保留母亲的生命,还是保留胎儿的生命。这些争论17世纪就开始了,但只是到了19世纪,才开始显得对母亲有利,妇女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得到“美好年代”的无政府主义者和绝对自由主义者的捍卫。但是,这种观念的支持者的激进性,以及这种观念所带有的革命性特征,为温和的女权主义者所不容,并且令社会主义者憎恶,社会主义者原则上就反对新马尔萨斯主义,而且和随后的共产主义者一样,开始对妇女权利之外的问题进行阶级分析。此外,新马尔萨斯主义者遭到主张增加人口者的孤立和抨击[14],占不了上风。最后,在20世纪的后几十年,妇女有权处置自己身体的原则才终于被人们接受,与此同时,风俗的深刻自由化也促使个人权利战胜了宗教、社会、国家和家庭方面的考虑因素。
因此,堕胎并不是一个非历史的对象,恰恰相反,它的历史是复杂的,尤其是涉及当代时更为复杂,很少有历史学家感兴趣。人们似乎有意回避这个领域,把它扔给了像雅尼娜?莫叙-拉沃这样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15]而当一些人——如格扎维埃尔?戈蒂埃[16]——对这方面的历史研究表示出兴趣时,个人的投入参与和论证的方法及目的论方面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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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所要求的方式相矛盾。不过,弗朗西斯?隆森于1978年发表了一篇论文[17],对支持自由生育和推广避孕方法的新马尔萨斯主义者进行了研究,使他看上去像是这方面研究的先驱。弗朗西斯?隆森在书中主要探讨的是新马尔萨斯主义斗争最重要的方面,即预防生育,尽管这篇著作一直是这一领域的参考书,但它只是附带地探讨堕胎问题。安娜玛丽?索恩紧随其后,查阅了1870年到1940年间的几百份司法案卷,摘录了妇女关于自己身体的言论、她们所用的方法以及在法庭上为自己所做的辩护。[18]不过,由于她研究的是妇女史,而不是堕胎史,所以偏重于对社会习俗的研究,必然忽视政治方面,因此不可能完全了解这个问题。难道应该依照阿兰?科尔班的观点,把人们在堕胎问题上所表现的谨慎看成是一种“沉重地压在大学研究头上的……明显的清教主义[19]”的体现?其实也不尽然,因为20年来,关于道德和性的研究增多,并且研究角度本身也随着妇女史和“类型”主题的发展而发生变换。所遇到的障碍是完全不同的,而且依我们之见,它既是结构的障碍,也是文化的障碍,是历史学科所固有的。不管怎样,大多数历史学家都不愿涉足很近的当代热点问题,哪怕是把它们放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来研究。在论战和争论持续不断时,在辩论没有平息或至少没有最终过时之前,历史学家除非也积极投身到争斗中,不然一般都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在韦伊法通过30年后,不带情感色彩地研究堕胎历史的时机也许到来了。
注释
[1]JeanHenri Soutoul,Conséquences dune loi Avortement an II, Paris, La Table ronde, 1977
[2]Gisèle Halimi, La Cause des femmes, Paris, Grasset, 1973; rééd, Paris, Gallimard, coll“Folio”, 2000
[3]Paul Brouardel, LAvortement, Paris, JB Baillière et fils, 1901
[4]JO, Assemblée nationale, séance du 26 novembre 1974, p 6998
[5]Marcel Lemoine, De lavortement crimineltude historique, sociale et médicolégale, thèse de médecine, Paris, 1897, p 10
[6]Pierre Cruveilhier, Recueil de lois assyriennes, Paris, 1926, p 32
[7]Voir le chapitre dAline Rousselle consacré à la“politique des corps”à Rome dans Georges Duby et Michelle Perrot (dir),Histoire des femmes en Occident, tI, Paris, Plon, 2002, pp402403
[8]Claude Humeau, Procréer, Paris, Odile Jacob, 1999, p 244
[9]JeanLouis Flandrin,Lglise et le Contrle des naissances,Paris,Flammarion,1970,p43。关于中世纪所采用的方法,参见JeanClaude Bologne,La Naissance interdite Stérilité, avortement, contraception au Moyen ge,Paris,Olivier Orban,1988。
[10]Cité par JeanLouis Flandrin, “Lhistoire de l avortement”, L Histoire, n°16, octobre 1979
[11]Cité par Jacques Zancarol, L volution des idées sur Iavortement provoqué(étude morale et juridique), thèse de droit, Paris, 1934, p115
[12]Michelle Perrot,“Naissance dune liberté”, dans Choisir de don ner la vie, Paris, Gallimard, coll“Idées”, 1979
[13]见费尔南?博韦拉的文章“Les avorteaurs nous les aurons!”中转载的图,Revue de lalliance nationale contre la dépopulation,janvanier 1939。
[14]“主张增加人口者”既指希望提高出生率的鼓励生育者,又指家庭主义者,前者不一定表现出社会保守主义,而后者更加保守,而且遵守基督教的道德:实际上,在堕胎问题上,这两个派别的观点几乎没有差别。
[15]Janine MossuzLavau, Les Lois de lamourLes politiques de la sexualité en France (1950—1990), Paris, Payot, 1991
[16]Xavière Gauthier, Naissance dune libertéContraception, avor tement: le grand combat des femmes au xxe siècle, Paris, Robert Laffont, 2002
[17]Francis Ronsin, La Grève des ventresPropagande néomalthu sienne et baisse de la natalite en France (xixexxe siècle), Paris, Aubier, 1980
[18]AnneMarie Sohn, Chrysalides : femmes de la vie privée (xixexxe siècle), Paris, Publications de la Sorbonne, 1996
[19]Alain Corbin,“Le“sexe en deuil”et lhistoire des femmes au xixe siècle”, dans Le Temps, le Désir et IHorreur, Paris, Flammarion, coll“Champs”,1998, pp91105, ici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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