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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2年6月新书快递35-《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doc

2012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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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s/XXGL/2012/7/人大社12年6月新书快递35-《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doc

 

书名: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书号:978-7-300-15714-6
著者:__王利明______       
责任编辑:_________
成品:____170*228_______页数:_70__
纸张:___________
装祯:___平______
出版时间:_2012-06-21___
定价:__158.00元____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探讨了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功能以及发展,
对《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合同法分则的完
善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 读者定位
1、大专院校的研究人员
2、民法专业的研究生
3、法律实务工作者
◆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合同法新论?总则》;主编或合著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同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本)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5辑)和学术论文百余篇。
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的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合同法分则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探讨了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功能以及发展,对《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合同法分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

◆ 简要目录
第一章合同法分则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分则的概念和体系
一、合同法分则的概念和特点
二、合同法分则的调整对象
三、合同法分则的特点
四、合同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合同法分则的功能
一、规范各类典型的交易关系
二、引导当事人正确缔约
三、降低交易费用
四、维护交易的公正
五、提供裁判规范的功能
第三节合同法分则的适用
一、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二、有名合同规则的适用与参照适用
第四节合同法分则的发展趋势
一、限制合同自由和维护合同正义
二、国际化与自治化
三、有名合同类型的新发展
四、混合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五、示范法在有名合同中的运用
第五节合同法分则的完善
一、有名合同的类型不足
二、买卖合同部分过多地借鉴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三、技术合同部分有待完善
四、某些具体规则的设计存在不足
第二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买卖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买卖法
四、买卖的分类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述
二、《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合同法上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
三、交付移转风险规则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四、违约情况下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负担
第五节违约形态及其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拒绝履行
二、不适当履行
三、瑕疵履行
四、迟延履行
五、违反附随义务
第六节互易合同
一、互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互易的主要功能
三、互易与相关概念
四、互易的标的
五、互易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特种买卖
第一节所有权保留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保留的功能
三、所有权保留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所有权保留的设立
五、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第二节分期付款买卖
一、分期付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期付款买卖的功能
三、分期付款买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分期付款买卖的效力
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第三节凭样品买卖
一、凭样品买卖的概念和功能
二、凭样品买卖的成立
三、凭样品买卖的效力
第四节试用买卖
一、试用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二、试用买卖与相关合同
三、试用买卖的性质
四、试用买卖的成立和生效
五、试用买卖的效力
六、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
第五节招标投标买卖
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二、招标投标买卖的分类
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四、招标投标的效力
第六节拍卖
一、拍卖的概念和特征
二、拍卖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拍卖的分类
四、拍卖合同的成立
五、拍卖的效力
第四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买卖合同
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订立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三、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赠与合同
第一节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赠与的分类
三、赠与合同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二、受赠人的义务
第四节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概述
二、一般赠与中的任意撤销权
三、法定撤销权
四、穷困抗辩权
五、撤销的效果
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第五节特殊赠与
一、捐赠
二、附义务的赠与
第六章借款合同
第一节借款合同概述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借款合同在民法中的立法体例
三、借款合同和相关合同的区别
四、借款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借款合同的订立原则
二、借款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节民间借款合同
一、民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的借款利息
三、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第七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二、租赁的分类
三、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的比较
第二节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租赁物
二、租金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物的维修条款
第三节租赁权
一、租赁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租赁权的性质
三、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四、租赁权的保护
第四节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第五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三、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第六节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七节租赁关系的终止
一、租赁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租赁权
三、租赁关系终止后的效力
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三、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时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特别条款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第七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解除权的限制及其必要性
二、违约解除的事由
三、合同解除的效果
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的效果
三、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九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
二、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
三、租赁物对第三人侵权的出租人免责规则
第九章承揽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承揽合同的内容
三、承揽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区别
四、承揽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一、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概念
二、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第四节承揽合同的终止
一、承揽合同终止的原因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违反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三、定作人的责任
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建设工程合同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二、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必须经过招标与投标程序
四、禁止非法分包和转包
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
二、勘察、设计合同
三、施工合同
四、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五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一、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条件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
第六节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责任主体
三、责任构成要件
四、责任形式
第十一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运输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运输合同的分类
四、运输合同的订立
五、运输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客运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货运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三、货运合同的效力
四、货运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及归属
四、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五、无效和可撤销的技术合同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开发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三、技术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
四、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五、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十三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管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成立和标的物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三、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的特点
第三节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寄存人的义务
二、保管人的义务
第四节消费保管
一、消费保管的概念
二、消费保管的特征
三、消费保管和借款合同
四、消费保管的效力
第五节违反保管合同的责任
一、归责原则
二、违反保管合同的行为
三、违反保管合同的责任形式
第十四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仓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内容
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二、仓单的内容
三、仓单的可转让性
第十五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二、委托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委托合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分类
一、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
二、直接代理中的委托与间接代理中的委托
三、一般委托和特别委托
四、单独受托与共同受托
五、单个委托与重复委托
第三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节转委托
一、转委托的概念和特征
二、转委托的条件
三、转委托的效力
第五节间接代理中的委托
一、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
二、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
第六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因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终止
二、主体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六章行纪合同
第一节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纪合同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十七章居间合同
第一节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居间的分类
三、居间和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概述
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
三、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 上架建议
_____法律   专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摘
           
序言
1974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吉尔莫发表了《契约的死亡》一文。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因原则的衰落、侵权法的扩张等现象,吉尔莫感叹合同法已经死亡。但是,他也不敢肯定合同法是否已经真的死亡,所以,又自言自语道:“契约确实死了———但谁又能保证在这复活节的季节,它不会复活呢?”①而日本东京大学内田贵教授针对该文,撰写了《契约的再生》一文,他认为,古典契约法的原理正被新的合同法理论所替代。②应当说,吉尔莫教授和内田贵教授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道理的。吉尔莫教授看到了古典合同法理论的衰落,以及现代交易形态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巨大冲击,但他没有看到取而代之的新合同法理论的兴起。而内田贵教授认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合同法会实现其理论的转型,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仍然会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而不会趋于死亡。在我看来,谈论合同法的死亡确有些言过其实了。合同法中逐步消亡的只不过是违背社会发展需要的陈规,而合同法本身永远不会消亡,相反,其将会伴随着社会演进而不断地焕发活力。
“消亡论”忽视了合同法在现代法制框架中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合同法是整个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有一句名言:支撑西方世界的两个支柱,一个是合同,另一个是财产。其中,财产是静态的财产,合同是让静态的财产流转的动态过程。亚当?斯密曾经宣称,合同自由将鼓励个人发挥企业家冒险精神。①美国著名法学家Farnsworth认为,合同自由支撑着整个市场②,从法治的观点来定义市场,则市场就是合同法。③任何社会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要以合同法作为其经济制度的基石。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毫无例外地应当以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合同法是任何国家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基本法律。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人格的基础,而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最基本的形态。正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像自然界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在后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动态。④所以,规范合同债权的合同法就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既然契约已经完全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为了促成契约高效、快捷地订立,保障合同圆满、安全地履行,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对之加以调整。这些调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则就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目标就是使人们能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动必然有后果。合同法赋予了我们的行动以合法的后果。承诺的强制履行由于使人们相互信赖并由此协调他们的行动从而有助于人们达到其私人目标。社会的一个内容就是其自然人拥有达成自愿协议以实现其私人目标的权力。”①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这一席话的确道出了合同法的真谛。试想如果没有合同法,人们为了达成交易将不知花费多大的人力、物力;交易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来安排他们未来的事务,允诺不能得到遵守和执行,信用经济也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赖以建立的基础将根本不存在。所以,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圆满的履行,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否会被及时、公正地解决作为标志的。虽然人们在缔约过程中不一定完全按照合同法来缔约,但“合同法是备用的安全阀”②。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务时,就需要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所以,希尔曼指出,“人们应当牢记,一些断言合同法让位于其他法律或者存在诸多问题的理论,表现为一种不成熟的观点,因为他们所关注的是描述非典型的合同纠纷和合同安排破裂的司法意见”③。
同时,“消亡论”也没有看清合同法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忽略了现代法制发展的基本规律。梅因在1861年就宣称,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可以归纳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④我妻荣则认为,由于近代以来财产债权化的发展,债权在近代法中处于优越地位和中心地位。⑤所以,债权已经不仅是一种法律手段,而且是现代社会中的基本组织方式。然而,这并不是说,以合同法为中心的近代债法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法制的现代化经验表明,法律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群体的一种文化,需要充分考察和反映本土国情。⑥因此,合同法也需要随着历史时期的推移而适时调整。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的干预不断增强,古典的合同自由理论面临着强制缔约、诚信义务等新内容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福利国家的发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逐渐从公法、私法分立的二元体系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第三法域,相应地,一些传统合同法的内容被归入相对独立的社会法领域,如劳动合同、消费合同就脱离了传统合同法进入独立的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畴。甚至出现了集体合同,使得以个别化契约为模型的传统合同理论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的系统性‘掠夺'所造成的……例如,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保险法、商业规则和社会福利立法等。这些特殊形态的公共政策的发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就其抽象关系意义而言)范畴的许多交易和境况,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中。”①再如,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源的配置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合同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也因此呈现趋同趋势。随着人本主义的张扬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强化,侵权法保障的范围不断拓宽,大量触及传统合同法未能触及的领域,使得合同法对这些领域的法律调整逐渐让位于侵权法。②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合同交易的形式、履行方法等都表现出了明显区别于传统合同法的新特点。凡此种种,都说明合同法是现代法制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可见,合同法的规则不是停滞不变的、僵化的,而是开放的,是不断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发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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