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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loadFiles/XXGL/2012/7/人大社12年7月新书快递2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doc
书名: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
书号:_978-7-300-16053-5_______
著者:_王利明 著__________
责任编辑: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品:___________页数:_______
纸张:___________
装祯:___平________
出版时间:___________
定价:___148.00元_______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______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
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________
◆ 读者定位
1、________大专院校的研究人员___________
2、________法科学生_______
3、__________律师等实务工作者___________
◆ 作者简介
__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主要学术成果:
专著《违约责任论》(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司法改革研究》(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合同法研究》(第一、二卷)、《民法总则研究》(获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入选新闻出版总署第一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主编或合著《民法新论》(上、下册,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合同法新论?总则》;主编或合著司法部本科统编教材《侵仅行为法》、《人格权法》、《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同法》以及多本本科、研究生教材和高级法官班教材;编著《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本)等案例教材;发表论文集《民商法研究》(1至5辑)和学术论文百余篇。
王利明教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小组重要成员,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与深入的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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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是统领民法典为民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本书在深入把握民法总则国外立法和理论研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对民法中各基本范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本书对民法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时效和期间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就民法总则中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如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体系、法律行为的建构、代理权的性质、诉讼时效届满的效果等提出了独到见解。全书体系完整科学,内容新颖翔实,构建了我国民法总则理论体系。同时,作者对司法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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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目录
第一编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三、我国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四、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规范
一、基本法设定的规范和非基本法设定的规范
二、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四、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则
第五节 民法与商法
一、商法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第六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和行政法
二、民法和经济法
三、民法和劳动法
四、民法和社会法
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习惯法
八、法理
第八节 民法典的体系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例
二、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
三、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发展
第一节 西方古代民法
一、罗马法
二、日尔曼法
第二节 西方近代民法
第三节 现代民法
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及未来
一、我国古代和近代民法的发展
二、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价值的关系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四、民法各项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三、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概念
二、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四、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
一、民法适用的主要规则
二、民法适用规则的相互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必要性
二、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
三、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第四节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思维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体系构建中的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内容
一、特定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地位问题
二、权利外的利益
三、预期取得的利益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六章 民事主体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第三节 权利能力制度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人格权
五、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第四节 民事主体的类型
一、民事主体的类型概述
二、关于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第七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
第五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的分类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的终止
第六节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居所
第八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
第二节 法人的性质和作用
一、法人的性质
二、法人的社会作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
四、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三、法人的章程
四、设立中的法人
第六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
一、法定代表人
二、法人的机关
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节 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二、法人清算
第八节 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二、关于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九节 基金、基金会、合作社法人
一、基金法人
二、基金会法人
三、合作社法人
第九章 合伙
第一节 合伙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分类
第二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一、合伙企业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合伙与自然人的区别
三、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四、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
四、合伙债务
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六、入伙和退伙
七、合伙企业的终止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三、有限合伙的设立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五、有限合伙的管理
六、有限合伙的对外代表与对外责任
七、入伙和退伙
八、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
九、有限合伙的终止
十、合伙人之间的资格转换
第三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
第十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第二节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的身体与物
三、物的分类
第十一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特点
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
一、民事权利体系是民法的核心
二、我国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体系
三、依法为民事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权利的重要途径
第三节 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第四节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一、支配权
二、请求权
三、抗辩权
四、形成权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一、绝对权和相对权
二、主权利和从权利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第六节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第七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对民事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三、民事权利实现的程序
第八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第十二章 民事义务
第一节 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类型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义务的发展
一、合同法中义务的来源多样化
二、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
三、物权法中公法义务的扩张
第十三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性质的责任的区别
三、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一、民事责任与债务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四、单独责任与多数人责任
五、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
二、民事责任聚合
第五节 民事责任方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八、赔礼道歉
第四编 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第十四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演进
第三节 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和地位
一、法律行为制度的功能
二、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四、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七、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
八、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九、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第十五章 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一、意思表示的发出
二、意思表示的到达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解释与法律解释
三、意思表示解释的分类
四、意思表示解释的立场和规则
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宣告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撤销权的行使
第十七章 代理制度概述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制度的法律功能
三、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位置
第二节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代理与委托
二、代理与代表
三、代理与使者
四、代理和居间
第三节 代理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直接代理(direkte/unmittelbare Vertretung)和间接代理 (indirekte/mittelbare Vertretung)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Hauptvertretung)和复代理(Untervertretung)
五、积极代理(aktive Vertretung)和消极代理(passive Vertretung)
第五节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二、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三、授权行为
四、默示授权(stillschweigende Bevollmchtigung)
五、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第六节 代理权的行使
一、一般原则
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第七节 代理行为及其效果
一、代理行为的性质
二、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
四、代理人的责任
第八节 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第十八章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一节 无权代理
第二节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四、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五、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五编 时效和期间
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三、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各种特殊情形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的立法主义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三、时效利益的抛弃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分类
第二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
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
三、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第二版后记
◆ 上架建议
__________法律 学术著作____________________
书摘
序 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它统领整个民商立法,并为民商法各个部分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总则编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它始于18世纪普通法(Gemeines Recht)对6世纪查士丁尼大帝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于1807年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而为德国民法所采用,充分展现了德意志民族抽象、概念、体系的思考方法。 ① “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② ,也是《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
尽管我国现阶段没有颁布民法典,从而尚未形成民法总则编,但这并非是说,总则的研究就无法进行或者很难进行。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已经奠定了民法总则的体系和框架,只是缺乏学理上的系统研究。笔者认为,研究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有助于深切体认民法的基本理念、价值、原则。总则的设立对于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具有重要作用,总则就是要借助于抽象的原则来宣示民法的基本理念,例如,总则关于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规定、主体制度中关于主体人格平等的规定、法律行为制度中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等,本身就是对民法的平等、自由等精神的弘扬。尤其应当看到,总则本身就可以借助于抽象的一般原则而为民事主体提供广泛的私法自治的空间,因为民法总则编的核心在于民事权利与法律行为,而在这两个核心概念中需要贯彻权利观念与私法自治的理念。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体例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目的以及基本原则。只有对民法总则进行研究,才能对民法各编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其运用有更深切的掌握和领会,才不至于停留在表面,或者错误地理解甚至运用这些制度。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与分则相比,总则编的设置体现了一种对逻辑体系的追求,它主要表现的是一种像达维德所说的“系统化精神与抽象的倾向” ① 。总则的设置,使得民法典的体系性更强。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各项制度和规范的高度抽象与概括,是历经无数民法学者分析、研究后“提取公因式”(Von die Klammer zu ziehen)的产物,而民法的其他各编则是总则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展开。因此,通过研究总则能够有效地掌握民法的体系,从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全貌。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在大陆法系,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法,即通过三段论的逻辑过程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到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中,从而得出法律结论。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仅是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更是对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抽象,总则的设立使民法典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体系。因此,总则的体系构成本身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归纳演绎、抽象思考方法的能力 ②;同时它也便于运用演绎式教学方法,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地去传授民法知识。近代德国民法学的体系化传统,正是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由法学教授们传授罗马法知识的方法造成的。 ③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民法的发展。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时候,必须通过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制度加以弥补,从而产生出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新制度。总则的规定是抽象的、一般的,这就为法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漏洞既可能因为立法之际的认识局限与疏漏而存在,也可能因为嗣后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新的社会纠纷、法律问题而存在,而且一些具体的规则也可能因时间的流逝而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此,法官当然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类推等法律技术来适用法律或发展法律,但在不存在总则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法律技术发展法律常常会出现解释明显超出一般语义的情况,这就使得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虽然具有正当性,但欠缺合法性。然而如果存在着总则,总则是高度抽象的,总则的规范实际上是高于具体规范的 ① ,这就为民法的发展开辟了空间。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如人、物、请求权以及法律行为。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中,需要借助有限的法律条文来调整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这就需要借助高度抽象的民法概念来完成法律条文的设计。在成文法的民法传统中,依据民法概念抽象程度的不同,出现了概念之间的分层,如民事行为可进一步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行为,这种概念的科层性是民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只有借助民法体系,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民法中抽象的范畴。由此,就需要构建完整的民法总则。
应当看到,总则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抽象化的规定如果脱离了实际的社会生活,就可能会成为游离于社会生活的“空中楼阁”,非具有高度的智识与法律素养不能理解。 ② 诚如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所言,无论先一般后特殊的规范原则多么简单明了,民法典对该原则的复杂贯彻增加了其在适用上的困难。这样一部在结构安排上颇具匠心的法典,难以适用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 ① 所以,学习总则,必须要结合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认真研习,才能准确地把握民法的真谛。
在本书此次修订过程中,笔者对民法总则体系做了较大调整。笔者认为,总则体系的构建应该着重考虑两项因素:一是,要以《民法通则》的现行规定为基础依次展开。《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主要内容规定的是总则,且已经为总则体系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例如,《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作为一章统一规定,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本书此次修订,采纳了此种体系安排。二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轴展开民法总则的体系。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的体系构建并非尽善尽美,还需要考虑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要素、民法学自身的逻辑体系。民法学的体系应该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为基础依次展开。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将在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之后,依次讨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当然,总则作为民法学精髓的体现,其自身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的,笔者对总则体系的研究也在不断探索之中,本书体系仍然可能存在若干不完善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深化。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笔者始终以这一至理名言为研究民法学的指导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是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些也应该成为民法学学习和研究的最高指导理念,需要不断地去践行。实践在发展,学说也在不断完善,笔者深深感觉到民法学博大精深,民法总则更是民法学体系皇冠上的明珠,本书的研究只不过是笔者对民法总则研究的点滴体会的总结而已。虽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典尚未通过,法律正确、公平地实施也任重道远,每个民法学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还需要为中国民法典颁行、民法学的振兴和繁荣继续努力,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把中国早日建成法治国家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