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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3年10月新书快递05-《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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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信息                               
书名:清代乾隆朝省级司法实践研究
书号:978-7-300-18098-4
著者:魏淑民
开本:16开
页数:267页
字数:267000
定价:45.00元
装帧:平装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10

◆ 本书卖点
    本书属于清代司法领域的专门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 读者定位
    法制史、清史研究者和爱好者

◆ 作者简介
    魏淑民(1977—),女,河南濮阳人,200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清代政治史、法律史和中原文化研究。已在《清史研究》、《明清论丛》、《中州学刊》、《中国图书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并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独立承担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两项、教育部重大项目及其他课题多项。荣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一项。

◆ 内容简介
◆ 本书基于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视角,围绕督抚两司等省级司法主体,以自理词讼、命盗重案以及相应的五刑为经纬,顺次剖析督抚等员处理自理词讼、徒流案件、死刑(监候)案件的态度与作为。同时,将自理词讼和命盗重案均涉及到的监狱纳入考察范围,将其作为折射乾隆朝君臣关系的特殊场域。并且在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的双重维度下,解读刑名与钱粮这两项地方要务的交汇事宜(刑名经费等)。各章落脚点亦多集中在地方行政以及乾隆皇帝与外省督抚之间的君臣关系两个方面。

◆ 目  录

绪 论 1
第一章 清代司法机构概述与地方审级划分 11
第一节 清代中央司法机构及其职能 11
第二节 清代省级司法主体及其职能 18
一、总督、巡抚 19
二、布、按两司 22
三、提督学政 26
四、提督、总兵司法职能初探 29
第三节 清代地方审级划分的再思考 30
一、议驳类刑部黄册对四层审级主体地位的独特证明 32
二、山西雁平、河东等道之审转作用的动态调整过程 36
三、湖南凤凰等直隶厅州案件审转的频繁变化和相对稳定性 41
第二章 自理词讼:督抚等员对小民越讼和州县积案的态度与作为 44
第一节 学界对州县词讼审理方式的主要观点 45
第二节 外省州县自理词讼尘积的普遍性事实 47
一、州县词讼尘积的直接例证 47
二、命盗大量积案的佐证材料 49
第三节 抚司等员处理小民越讼案的复杂态度 50
一、张力:洞悉积案和严斥越讼 51
二、合力:处理结果和批词基调 58
第四节 督抚两司对州县词讼积案的解决之道 61
一、强化监管州县循环簿册 61
二、酌量变通农忙停讼成例 64
三、努力探求正本清源之道 65
第三章 徒流执行:督抚等员与案犯的递解、在配管理及查拿脱逃 72
第一节 逐级审转:清代徒刑以上案件基本审判制度 73
第二节 递解途中:案犯如何脱逃以及各省应对之策 76
一、徒流案犯成功脱逃诱因 77
二、直省地方防范应对之策 80
第三节 在配管理:督抚等省级大员与因时因地制宜 85
一、安插:昭重苗疆的典型例证 86
二、谋生:外省督抚的解决方案 89
第四节 君臣之间:查拿逃遣过程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96
第五节 理想与现实:清代流放刑罚制度性瓶颈简析 103
第四章 死刑监候:行政实践与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外省之秋审 105
第一节 外省秋审的简要程序 106
一、地方秋审程序 107
二、中央覆核程序 109
第二节 行政范畴下的省级秋审实践 111
一、时间与抚司的立场差异 111
二、督抚对囚犯解省的实践 113
三、老缓们年复一年的过程 116
四、乾隆二十七年江西个案 119
第三节 秋审谕旨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122
一、秋审谕旨迭降及其要害 122
二、外省督抚回应及其要害 136
三、乾隆皇帝的洞悉与惆怅 143
第五章 监狱内外:透析外省督抚与乾隆皇帝君臣关系的特殊场域 145
第一节 监毙 146
一、外省督抚的例行题奏 146
二、乾隆皇帝的种种质疑 147
三、督抚大员的集体否认 149
四、乾隆上升到吏治高度 153
五、提禁司监的良苦用心 156
第二节 班房 158
一、班房危害的各种描述 158
二、乾隆以小见大的逻辑 160
三、恭顺之下的集体否认 161
四、一仍其旧的五十四年 163
五、“未必不阳奉阴违” 164
第三节 越狱 165
一、两江越狱案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165
二、山东越狱案中的乾隆君臣关系 171
第六章 两者之间:地方行政和君臣关系双重视角下的刑名与钱粮 178
第一节 刑名经费 178
一、秋审费用及资金来源 179
二、监狱费用及资金来源 181
三、保甲、捕盗等项需费 185
四、湖南刑名经费之个案 186
第二节 铜钱私铸 187
一、私铸问题的严重性和应对措施概述 188
二、从私铸到私销的要害及督抚的回应 191
第三节 捐赎事宜 197
一、制度沿革和清代捐赎基本标准 198
二、布按两司在捐赎程序中的作用 201
三、督抚捐赎奏折的格式及其要害 202
四、江苏省朱日冉捐赎案的轩然大波 204
结 论 211
附 录 213
参 考 文 献 224
后 记 232
◆ 书  摘
清代地方司法和中央司法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但就省级层面而言,和中央层面的皇权、刑部等三法司关系密切。督抚和皇权的关系,本书后面各章均有深入剖析,此处不再赘述。这里,主要是简要介绍包括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即三法司)以及其他具有分散司法职能的部院司监,毕竟它们是本书研究的背景而非主体。在近代修律改制之前,清代中央司法机构的集中特征是部权特重,兼有司法审判职能的其他中央机构数量繁多。
一、刑部的司法职能及其管辖
清代刑部是全国刑名总汇,其职掌兼有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性质,乾隆朝《大清会典》定其“掌法律刑名,以肃邦宪” ,光绪朝《大清会典》的界定则更为翔实:
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纪。
基于会典规定,可以看出刑部的主要职能有六项,其中前四项系对全国范围内司法审判事务的主持和经办,是刑部职责中分量最大也最为重要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覆核各省徒刑以上案件,二是审理京师徒刑以上案件,三是会同九卿、科道、詹事等员覆核各省秋审案件,四是会同覆核京师朝审案件。
第五,司法行政事务。具体涵括内容很是分散复杂,择其要者诸如:办理各种造册汇题,实质上即是一种司法统计;考核各省命盗重案的办理,以记功过;管理狱政,核查有无私设班馆监房,管理刑部监狱,掌点刑具,定其种类、尺寸规格并检验颁发;督察赃款收缴,掌握减免;管理考核本部司员以下官员(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定其升降功过;管理本部书吏、书手、禁卒、杂役等;颁发刊刻经奏准皇帝通行全国的案例、事例、章程等;管理筹集秋审经费等等。
第六,主持修订律例。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颁行后,经常修订,定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设置律例馆于刑部专司此事。该馆平素注意《大清律例》适用中发生的问题,汇集编辑皇帝颁发、臣工奏准的通行条例,研讨罪名轻重,写出按语以备开馆之用。开馆修律时,仍特简大臣任总裁,实际上由刑部堂官主持进行。其虽名为“律例”馆,然修订的主要对象是“例”而不是“律”。《大清律例》初颁时有律文436条、例文1405条。到同治九年(1870)最后一次修订时,律文基本上没有变化,但例文已经高达1792条。
在清代三法司系统中,刑部至为关键,诚如《清史稿》所言:“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狱讼,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部权特重,即是其典型写照。
二、都察院的司法职能及其与刑部的关系
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监察机关,《大清会典》规定其主要职掌:
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辨其治之得实,与其人之邪正。率科道官而各矢其言责,以饬官常,以兼国宪。……凡重辟,则会刑部、大理寺,与秋审、朝审。
看来,其法定职能主要是负责监察、考核和谏议,有关司法事宜只是部分内容。从清代历史看,其作用和影响远不如明代,特别是明代盛极一时的“代天子出巡”的巡按御史制度,在顺治以后被取消了。有清一代也少有犯颜直谏或弹劾权臣的御史科臣,这和专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密切相关。而密折制度的出现,又使雄才大略的清帝直接监察百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都察院“天子耳目”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都察院参与司法审判就成为其主要的日常活动,大体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会谳。京师刑部现审的死刑案件需要都察院、大理寺会同刑部“会审”。会审有“会大法”和“会小法”之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多由刑部“办就一稿,送画各处,亦有俟上会议班补画者”。由此看来,这种会审往往流于形式,真正办案的是主稿之刑部。同时,各省的死刑案件,也应抄送副本揭帖到都察院“会复”,在奉旨“三法司核拟”后,由刑部定拟出谳语意见,“送都察院参核”,都察院参核无误后再转送大理寺,三法司意见相同即轮流“画题”,谳语意见稿在十日后退回刑部办理会题。这样经过轮流参核,刑部即可以三法司的名义上奏,而真正主办的也是刑部。都察院的参核在理论上讲也有审判监督的作用,对定罪量刑、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但审判实践中少有这样。乾隆二十六年(1761)窦光鼐案的情形是少之又少的个案。
其二,参加秋审和朝审。除与九卿等几乎全部朝臣参加天安门前的会审大典和会题会奏外,都察院在秋审中有两项独自承担的职责:曰覆奏,曰勾到。其中覆奏是古已有之的制度。在死刑决定后,再次奏请皇帝指示。唐代有三覆奏、五覆奏,明朝系三覆奏,清朝在乾隆后定制秋审一覆奏、朝审三覆奏。具体办理覆奏事宜的是刑科给事中。勾到是秋审的最后环节,由皇帝亲自决定生杀。勾到的题本由各道御史分别拟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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