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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4年6月新书快递36-《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014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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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书号:978-7-300-19147-8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施洋
页数:587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4-06-17
定价:160.0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系“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也是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1年审结的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1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 读者定位
大专院校法学研究人员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
所有对我国民事审判感兴趣的人员

◆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它也是中国法学教育顶尖的王牌院校“五院四系”之一[在全国的法学院校中,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原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原西北政法学院)被合称为“五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原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原吉林大学法律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原武汉大学法律系)则被称为“四系”]。1998年,人大法学院在全国高校系统中第一个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2年审结的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2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 简要目录
一、物权纠纷案例
1李永吉诉李石鼓返还产权证案
2李磊诉阳少平所有权确认案
3朱勇、唐朝素诉张亚琴返还原物案
4刘杏珍诉叶桂卿、周炯儿返还原物案
5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炯、董玲艳专有权行使案
6冯章连诉忻宁一等相邻关系案
7高宝龙诉郭乃琴相邻采光、日照案
8相会军诉北京檀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案
9汪哲诉李慎国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
10王帆、方慧诉李亮生、苏来英所有权纠纷案
11芦晶诉宋建利、梁磊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
12安忠智诉郭翰芳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
13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石场村村委会诉金林新等采矿权案
14和丽伟、杨石英、和铁笋、和铁城诉玉龙县奉科乡奉科村梨园二组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15吕铭宇诉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
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16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17程东生等诉武晓君抵押权案
二、人格权纠纷案例
18广东新快报社诉南方日报社名誉权案
19南怀瑾诉中央编译出版社侵害姓名权、名誉权案
20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等人格权案
21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侵犯名誉权案
22殷虹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23谢薇诉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隐私权案
24阮益泳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侵权案
25战一诉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人格权案
三、债与合同纠纷案例
26刘玉兰、张旭诉张敬国、赵立全房屋买卖合同案
27陈国华诉上海采莲超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28新巴尔虎左旗莫达木吉砖厂诉于飞债权转让合同案
29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首力、张松山商品房销售
合同案
30王璐等诉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1赵杰、赵宏仁与陈伟瑶不当得利案
32张龙强诉张志平追偿权案
33唐虹刚诉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4周大红等诉宜昌三江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35张永亮诉骆宏耀房屋买卖合同案
36庄清祥诉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玉山民间借贷案
37于晓明等诉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南关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案
38王继康等诉程素英租赁合同案
39唐晓冬诉张德华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40汪志刚等诉刘树科等委托合同案
41叶海燕诉上海爱情故事婚姻介绍服务中心服务合同案
42上海慕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欧伯尔塑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案
43厦门市创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庄建平物业服务合同案
44孙东华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等拍卖合同案
45李威诉黄晓玲房屋买卖合同案
46李金容等诉林沛森等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案
四、侵权责任纠纷案例
47钟贵琼等诉马兆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8李志坚诉张玉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9魏广富诉井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0陆屏诉朱何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51何宜造诉北京静安金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九成物业管理中心、
南洪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2何美娇、艾茹、艾莹诉吴振平、揭六清、游忠平、文老检、王兆祥、
文平友生命权案
53梁团等二人诉覃海夺等五人侵权责任案
54柳迪诉北京市八一中学、李明、刘正阳、李九霄、黄柏川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5赵仲光诉贺江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56于登云诉谢晓磊健康权、身体权案
57谢永康诉江苏天楹赛特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侵权
58顾淑等诉朱卫兵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5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诉倪兆阳、杨式如、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案
60华世祺诉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61夏开敏、高燕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马林康等27户
住户建筑物墙体塌落损害赔偿案
62钱其东诉张建渶、广州番禺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大龙粮油
批发中心等交通事故赔偿案
63王军等诉安徽交通投资集团金寨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案
64冯修全诉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65原告李红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66  原告佟照坤、史勇进与被告葫芦岛市妇婴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医疗损害赔偿案
五、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
67王丽梅诉李焓返还原物案
68张文义诉侯娟离婚案
69高秀芬诉骆文斌离婚案
70姜兆立诉庞磊等民间借贷案
71秦××诉刘××离婚案
72李敏等诉区兆深抚养费案
73欧利敏诉蓝秀朋、蓝会芳、蓝文新、樊月枝工伤死亡赔偿金分割案
74李萍诉李林、邱忆债权案
75杨秀琴诉杨明、杨杰继承案
76范世贵诉范春等法定继承案
六、劳动纠纷案例
77钟政粦诉梅县灵光寺劳动合同案
78罗世海诉刘杰等劳务合同案
79米易县海峡石材有限公司诉涂阳贵确认劳动关系案
80宁波博尔佳工贸实业公司诉张玉田劳动争议案
81柳州市华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杨平劳动争议案
82刘洪兰、李秀莲、高金梅、刘文凯诉新疆陆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
保险待遇案
83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刘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
84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诉符小秀劳动争议案
85北京中视天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邢祎劳动争议案
86侯景仁诉长盛实验设备厂补办人事档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案
七、其他案例
87黄广普诉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88陈雨丝诉杨秋龙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89徐晓琴诉姚明盛民间借贷案
90李红林等诉刘自宾买卖合同案
91蒋一铭诉卢恺民间借贷案
92杨德云诉李春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
93魏井成诉杨振兰宅基地使用权案
9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芦清许可执行之诉纠纷案
95朱佩芳等申请执行王祖深等其他所有权案
96上海汇金资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顾勇强、胡剑虹案
97倪美芳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案
98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申请追加泉城医院劳动争议案
99刘广辉对金纬与王晓莉仲裁执行案外人异议案
100孙宏月与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胜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异议案
101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招商科学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102深圳市龙华海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 上架建议
法律 案例

◆ 书摘
一、物权纠纷案例
1.李永吉诉李石鼓返还产权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432号。
2.案由:返还产权证。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永吉(缅甸名:U TUN SHEIN),男,1934年3月9日出生,住Tamwe Township,Yangon(缅甸仰光市文达镇)。
委托代理人:林浩夫、庄颖,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石鼓,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代理人:陈树荣,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志强;审判员:郑松青;代理审判员:陈进杰。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24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李永吉诉称
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下土楼社系原告祖母李谅(缅甸名:DAW TIN YAN,已故)生前所有。2010年11月19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继承取得上述房产所有权。该房产现因厦深铁路建设需要被征用,原告须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上交原房屋产权证,但该产权证由于历史原因由被告李石鼓收藏至今。原告因此多次请求被告予以归还,但被告均予拒绝。现为维护法律尊严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产权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李石鼓辩称
(1)该房屋产权证收藏在被告手里是有原因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产权证需要进行经济补偿。(2)李谅当年受到被告父亲的照顾,包括生活、生病以及其后事的处理。处理完后事后,被告父亲代为管理该房产,进行修缮、维护。被告父亲去世后,交由被告进行管理。1997年换新证的时候,由被告提供其父亲的产权证作为担保才办出本案诉争的产权证。(3)被告及其父亲为该房产能保存下来花费了人力、物力,原告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三)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李永吉作为原告起诉李永福要求确认其祖母李谅名下的房产归其所有,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李谅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李永吉所有,该判决已于2010年12月30日生效。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件因历史原因由被告李石鼓收藏至今。该房产现因厦深铁路建设需要被征用,原告李永吉须上交房屋产权证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因此,原告李永吉多次请求被告李石鼓归还该房屋产权证,但被告李石鼓均予以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李永吉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石鼓立即归还原告李永吉房屋产权证。 另查明,被告李石鼓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原告补偿其25万元。经本院释明,被告李石鼓于当日自愿撤回反诉状,并表示愿另行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永吉提交的(2010)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反诉状、释明笔录及庭审笔录为证。
(四)判案理由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李谅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李永吉所有,因此原告李永吉依法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因此本案诉争的“产权证”属原告李永吉的个人财产,被告李石鼓占有该“产权证”并无法律根据,本应及时将该“产权证”返还给原告李永吉,现原告李永吉提出要求被告李石鼓归还“产权证”的诉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石鼓提出原告李永吉之祖母李谅当年受到被告父亲的照顾(包括生活、生病以及其后事的处理),1997年换新证时被告提供其父亲的产权证作为担保才办出本案诉争的产权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产权证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抗辩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
(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石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永吉杏集建97字第12416号产权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石鼓负担。
(六)解说
房屋产权证又称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 适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产权证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不动产物权凭证,二是产权证作为一种“物”,属于《物权法》保护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关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占。 回到本案,本院的生效判决(2010)海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李谅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李永吉所有,因此原告李永吉依法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该房产的物权凭证,产权证亦应由原告李永吉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理应返还。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陈志强 邱胜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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