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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1月新书快递08- 《黄遵宪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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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黄遵宪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书号:978-7-300-20170-2

著者:陈铮 

责任编辑:吴冰华 

成品:160*230   页数:519

纸张:70克玉龙胶

装帧:平装

出版时间:2014-11-02

定价: 78.00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卖点

本卷为清朝诗人,外交家、政治家、教育家,被称为“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第一人”的黄遵宪文集,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重要资料。

由学界权威学者选编,系统地反映黄遵宪爱国外交经历、试行变法维新、革新晚清诗歌的思想和实践。

◆ 读者定位

1、史学研究者

2、历史爱好者

◆人物简介

黄遵宪(1848—1905),字公度,广东省嘉应州(今属梅州市)人。1877年(光绪三年),随使日本,任使馆参赞官,力主反对日本吞并琉球;编著《日本国志》,企望清廷仿效明治维新,学习两法,施行变法,国强民富。调任旧金山总领事,抵制1882年美国排华政策,维护华侨华人合法权益。移任新加坡总领事,推动清廷申明保护南洋归侨利益的新章。甲午战后,奉命合理办结江南五省的“教案”;与日本代表交涉苏州开埠事宜,拒绝日方“租界”要求,维护自主权。任湖南长宝盐法道、署理湖南按察使时,推行新政、革除积弊,先行变法维新。戊戌政变后被“放归”故里,把试行普及教育视为其“应尽之义务”。黄氏是晚清诗界创新的代表人物之一,主张“诗以言志为体,以感人为用”,倡导“我手写我口”,“不名一格,不专一体”。诗作有《日本杂事诗》和《人境庐诗草》,及集外诗篇众多。 

◆编者简介 

陈铮,编审,1937年出生于福州。1964年研究生毕业后,进中华书局任职,直至退休。组织编辑出版过一批中国近代重要人物著作及今人研究近代史的图书。业余,曾承编《黄遵宪全集》,合编《林则徐全集》,特邀编撰《北京志•广播电视志》等。

◆内容简介

 书选编黄遵宪著述,分为公牍、文录、函电、笔谈、《日本国志》按语和诗词六部分。收录内容包括主旧金山和新加坡总领事、湖南长宝盐法道、湖南按察使任上形成的禀文、章程、批示、时论、书评、题跋等;任日本使馆参赞官期间,与日本友人交往笔谈纪录,以及所撰《日本国志》按语;30多年间与中外人士友朋的书信和电报;《人境庐诗草》等诗词,等等。本书力求比较系统地反映黄遵宪爱国外交经历、试行变法维新、革新晚清诗歌的思想和实践。

◆ 简要目录

目录 

导言 

公牍 

上郑钦使第十八号 七月二十三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十九号 八月初三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号 八月十五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廿一号(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二号 八月廿八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三号 九月初五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四号 九月十五日(1882年) 

上郑钦使 附第二十四号 九月十六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五号 九月十八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六号 十月初六(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八号 十月二十九日(1882年) 

上郑钦使第二十九号 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三日(1883年) 

上郑钦使 附二十九号 

上郑钦使第三十号 十二月廿五日(1883年) 

上郑钦使 附三十号 

上郑钦使第三十一号 十二月三十日(1883年) 

上郑钦使第三十二号 正月十三日(1883年) 

上郑钦使第三十三号(1883年) 

上郑钦使第三十四号(1883年) 

上郑钦使第三十五号 正月廿九日(1883年) 

上郑钦使第三十六号 二月初六日(1883年) 

上郑钦使 附三十六号 

上郑钦使第三十七号 二月廿四日(1883年) 

金山中华会馆绅商民等上郑星使公禀(1882—1885年) 

上薛福成禀文(1891年) 

上薛福成禀文(1893年) 

上薛福成禀文(1893年) 

湖南迁善所章程(1898年) 

湖南保卫局章程(1898年) 

会筹课吏馆详文(1898年) 

保卫局增改章程(1898年) 

改定湖南课吏馆章程(1898年) 

禁止缠足告示(1898年) 

通饬各州县札(1898年) 

通饬各府厅州县札(1898年) 

严禁盗刻时务学堂课艺告示(1898年) 

再行严禁盗刻时务学堂课艺告示(1898年) 

创办时务报总董告白(1898年) 

敬告同乡诸君子(1903年) 

嘉应犹兴会章程(1903年) 

文录 

《先哲医话》跋(1879年) 

《日本文章轨范》序(1879年) 

《养浩堂诗集》跋(1879年) 

《近世伟人传》第四编书后(1879年) 

冈千仞诗评(1880年) 

评《万国史记序》(1880年) 

《仙桃集》序(1880年) 

评《与某论冉求仲由书》(1880年) 

《明治名家诗选》序(1880年) 

《藏名山房集》序(1880年) 

朝鲜策略(1880年) 

《牛渚漫录》序(1881年) 

《北游诗草》序(1881年) 

《读书馀适》序(1881年) 

《养浩堂诗集》序(1881年) 

《春秋大义》序(1878—1881年) 

《畿道巡回日记》序(1878—1881年) 

《皇朝金鉴》序(1879—1881年) 

先祖荣禄公述略(1891年) 

图南社序(1891年) 

山歌题记 光绪辛卯(1891年) 

先考思恩公述略(1892年) 

南学会第一、二次讲义(1898年) 

刘甔庵《盆瓴诗集》序(1899年) 

《古香阁诗集》序(1900年) 

《梅水诗传》序 光绪辛丑(1901年) 

《攀桂坊黄氏家谱》序(1902年) 

函电 

致周朗山函(1873年) 

致王韬函(1879年) 

致王韬函(1879年) 

致王韬函(1879年) 

致王韬函(1879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0年) 

致王韬函(1881年) 

致宫岛诚一郎函(1881年) 

复中村敬宇函(1881年) 

致宫岛诚一郎函(1884年) 

致李鸿章函(1888年) 

致张之洞函(1889年) 

致蔡毅若观察书(1890年) 

致宫岛诚一郎函(1891年) 

致胡晓岑函(1891年) 

致实君函(1892年) 

致子英函(1894年) 

致建候函(1895年) 

致陈宝箴电(1895年) 

致王秉恩函(1895年) 

致王秉恩函(1895年) 

致王秉恩函(1895年) 

致王秉恩函(1895年) 

致张之洞电(1895年) 

致梁鼎芬函(1895年) 

致梁鼎芬函(1895年) 

致王秉恩函(1895年) 

致张之洞电(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梁鼎芬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王秉恩函(1896年) 

致盛宣怀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汪康年梁启超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陈宝箴函(1896年) 

致盛宣怀函(1896年) 

致汪康年梁启超函(1896年) 

致汪康年函(1896年) 

致王秉恩函(1896年) 

致陈三立函(1896年) 

致梁鼎芬函(1896年) 

致陆元鼎函(1896年) 

致汪康年梁启超函(1896年) 

致朱之榛函(1896年) 

致汪康年梁启超函(1896年) 

致汪康年函(1896年) 

致张之洞电(1896年) 

致盛宣怀函(1896年) 

致前新嘉坡总督施密司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梁鼎芬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汪康年梁启超函(1897年) 

致汪康年函(1897年) 

致王秉恩函(1897年) 

致梁鼎芬函(1897年) 

致张之洞函(1897年) 

附录一:张之洞致陈宝箴黄遵宪函(1897年) 

附录二:陈宝箴致张之洞函(1897年) 

致朱之榛函(1897年) 

致王秉恩函(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陈三立函(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附录:催黄遵宪速来京电(1898年) 

致陈三立函(1898年) 

致陈三立函(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附录一:催黄遵宪速即来京电(1898年) 

附录二:催黄遵宪来京请训电(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张之洞刘坤一陈宝箴电(1898年) 

致张之洞电(1898年) 

致陈三立函(1901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梁启超函(1902年) 

致严复函(1902年) 

致黄伯权函(1904年) 

致黄遵楷函(1904年) 

致梁启超函(1904年) 

致杨徽五黄篑孙函(1904年) 

致梁启超函(1905年) 

笔谈 

与大河内辉声等笔谈 

与宫岛诚一郎等笔谈 

与冈千仞等笔谈 

与增田贡等笔谈 

与朝鲜修信使金宏集笔谈 

《日本国志》按语 

卷一国统志一 

卷三国统志三 

卷四邻交志一•华夏 

卷七邻交志四•泰西 

卷九天文志 

卷一地理志一 

卷一三职官志一 

卷一四职官志二 

卷一五食货志一 

卷一五食货志一•户籍 

卷一六食货志二•租税 

卷一七食货志三•国计 

卷一八食货志四•国债 

卷一九食货志五•货币 

卷二食货志六 

卷二一兵志一•兵制 

卷二六兵志六•海军 

卷二七刑法志一 

卷三二学术志一 

卷三二学术志一•汉学 

卷三二学术志一•西学 

卷三三学术志二•文字 

卷三四礼俗志一 

卷三四礼俗志一•祭祀 

卷三六礼俗志三•游宴 

卷三七礼俗志四•神道 

卷三七礼俗志四•佛教 

卷三七礼俗志四•社会 

卷三八物产志一 

卷四 工艺志 

诗词 

人境庐诗草 

自序(1874年) 

自序(1891年) 

康有为序(1908年) 

黄遵楷初印本跋(1911年) 

黄能立校刊后记(1931年) 

卷一七十二首(1864—1873年) 

卷二五十七首(1873—1877年) 

卷三四十八首(1877—1881年) 

卷四二十五首(1882—1885年) 

卷五二十七首(1885—1889年) 

卷六六十四首(1890—1891年) 

卷七五十首(1891—1894年) 

卷八五十七首(1894—1897年) 

卷九一三五首(1898—1899年) 

卷十七十六首(1900年) 

卷十一十九首(1901—1904年) 

人境庐诗词曲赋选辑 

黄遵宪年谱简编  

◆ 上架建议

历史

书摘

导言 

黄遵宪(1848—1905),字公度,号布袋和南等,广东省嘉应州(今属梅州市)人。1871年(清同治十年)岁试第一名,补廪膳生。翌年取拔贡生。1873年应乡试,次年赴京应廷试。1877年(清光绪三年)起,历任中国驻日本使馆参赞官、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驻英国使馆二等参赞、驻新加坡总领事。甲午战争发生后,奉调回国,任江宁洋务总办,奉命办理江南五省未结教案、与日本交涉苏州开埠事宜。1897年,出任湖南长宝盐法道、署湖南按察使,参与湖南维新改革活动。戊戌政变后,被“放归”故里。黄遵宪是近代中国有作为的外交家、维新改革思想家,也是晚清诗歌创新的代表人物。 

一、外交思想与经历 

中国和日本的交往历史悠长。1877年1月(清光绪二年十二月)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清廷命何如璋为首任使日公使,张斯桂为副使。何如璋对黄遵宪“谈论时务之言论”早有所闻,奏请他任使馆参赞官。11月,黄遵宪随使由上海启程,12月抵日本东京,递交国书。黄遵宪从此开始了外交经历,贯穿着鲜明的“伸自主之权、保公众之益”的外交思想。 

力主反对日本吞并琉球 

琉球与中国从明代以来有五百多年的历史关系,是清代的“藩属”。琉球国定期向中国朝贡,清廷也以物品赏送琉球。日本与琉球也有历史联系。明治维新初,日本国力有所增强,1872年,日本政府将琉球改为藩。1873年,日本以台湾高山族人杀死琉球水手为借口,派兵登陆台湾,翌年迫使清政府订立《北京专条》,称日本犯台行为是“保民义举”,而“中国不指以为不是”。此后,日本更加紧吞并琉球的步伐。1875年宣布废止琉球对中国朝贡和庆贺清帝即位等传统惯例;撤销福州琉球馆,贸易事务归厦门日本领事馆管辖;废止中国册封琉球国王;琉球的政治厘革要与日本研究决定;琉球与中国交涉事务要由日本外务省处理;1876年,日本接管了琉球的司法权和警察权;琉球人去往中国必须由日本发放护照。 

对于日本“阻贡”行为,琉球国一直反对。1877年4月,琉球国王密遣陪臣紫巾官向德宏等抵达福州,向闽浙总督、巡抚递交国王咨文,详述日本“阻贡”情形,吁请中国救助。11月,何如璋、黄遵宪一行到神户时,受琉球国指派的马兼才向何如璋等诉说蒙受日本压力的苦状,恳请中国向日本“兴师问罪,还复君国,以修贡典事”,摆脱日本的控制。 

光绪帝据奏报,着总理衙门传知何如璋一行到日本后,了解情况,相机妥筹办理。何如璋到日后,“旁观目击,渐悉伪情”,于1878年5月致函李鸿章,指出“日本阻贡不已,必灭琉球”,“琉球既灭,行及朝鲜”。日占琉球,“台澎之将求一夕之安不可得”。中国“不可轻弃琉球”,对日本“阻贡”“不得隐忍”。即使“因此而生衅,尚不得不争”,否则“恐边患无已时”。黄遵宪坚定主张保护琉球。何如璋致总理衙门和北洋大臣的文牍十之八九出自黄遵宪之手。同年12月,黄遵宪在与日本友人石川鸿斋笔谈时也指出,琉球“近为贵国小儿辈(执政之流)所欺凌。彼臣服我朝五百馀年,欲救援之”。谴责日本吞并琉球“属鼠偷狗窃之行,可耻孰甚”。但主持外交事务的李鸿章误以为“中国受琉球朝贡,本无大利”,琉球地处偏僻,“当属可有可无”,而没有采纳何、黄等人的意见,却寄希望于美国特使调停。终于在1879年4月,琉球被日本吞并,改为冲绳县。 

抵制美国排华政策 

1882年3月(光绪八年二月),黄遵宪从日本使馆参赞移任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黄遵宪抵任之时,正值美国掀起排华高潮之际。从1849年加利福尼亚州开始招进华工,到1865年中央太平洋铁路公司华工增加到10万人。1870年,旧金山华工占四种行业总数的一半。华工在美国从事繁重的劳动。旧金山市政当局代表也承认,华工是“非常好的劳工”、“好的农业工人”、“好的铁路工人”,也是“很好的家庭侍仆”。加州最高法官也肯定,“加利福尼亚州的繁荣兴旺,实在应当归功于来此地的中国人所付出的辛勤劳动”。从1876年美国排华开始,清政府就不断提出抗议。美政府以不能干预地方事务推脱责任,或置之不理。 

从1880年起,美国排华现象日趋严重。其理由是:华人有恶习和偏见,无法融入美国社会,华工抢了美国人饭碗。排华从西部开始,白人攻击华人居所,进而扩展到各州,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排华法案》,即《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规定20年(后改为10年)内不准中国劳工来美,已经居住美国的华人也不准申请加入美国国籍,等等。黄遵宪到任后,坚决抵制美国的排华政策,尽力维护华工和华商的权益。 

1882年,有中国商人从巴拿马到美国,美当局以华商未领中国官员执照为由,将他扣留。黄遵宪聘请美国律师,向司法部门交涉,指出即使按美国国会颁布的《排华法案》,也只是禁止华工入境、不准在美华人入籍,现在不准中国商人入境,这是违背1868年中美商约,即《天津条约续增条款》(或称《蒲安臣条约》)的规定。经交涉,被扣留的中国商人获准上岸,而且此后由他国来美的中国商人也都依照此例。黄遵宪向使美大臣郑藻如报告交涉结果时说,“自新例以来所蒙之耻辱,赖以一洒,差强人意”。 

美国《排华法案》规定不准华人假道美国,存在诸多扩大化的现象。例如,有华人从美国旧金山出境,船经英属地域后,美海关不准其再入境。黄遵宪驰电向美国当局指出,这是“背条约,妨国例,且有违公法”。这本是由美境过美境,并非新的来美华人,符合国际惯例,也不违背《排华法案》。交涉结果,获准放行。经屡次类似事件交涉后,美司法总长终于通知外交部:“华工假道美境者,与续来佣工不同,不能作为有犯限禁华工新例。” 

洗衣业是旅美华工的重要职业之一。黄遵宪估计,当时旧金山从事洗衣业的华人有五六千人,约占当地华人的六分之一。 

1878年7月,旧金山就发生美国人殴打华人事件,劫掠和烧毁华人洗衣馆事件。黄遵宪抵任期间,旧金山排斥华人洗衣业的情况严重。美当局以洗衣馆易于火灾、用水过多、洗涤不净、喧扰邻居等为借口,限制华人洗衣为业,数以千计华人就业受到威胁。黄遵宪一方面延请律师,与当局争讼;另一方面要求华人洗衣馆“妥立章程,自行检点”,不授柄于人,以维持华人洗衣业。 

美国官吏还以华人居处不合卫生条件为由,逮捕华人入狱。黄遵宪亲自到监狱看望被捕华人。美国有每人卧室须有500立方尺空气的规定。黄遵宪看见被捕华人关在拥挤的监狱里,卫生条件恶劣,便令随行人员测量监狱的面积,当场质问美国官吏:难道这里监狱的卫生比华工居住地的条件好吗?官吏理屈词穷,只好将被捕华人释放。 

对于黄遵宪为抵制美国排华、维护华工华商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华工华商“无不感戴恩泽”。1882年的《排华法案》,虽然1943年废除,但《美国法典》中仍留“排除华人”部分。直至201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才通过对130年前的《排华法案》道歉。 

维护南洋归侨权益 

1890年10月,驻英法意比大臣薛福成上疏请设立新加坡总领事,并以黄遵宪“历练有识,持己谨严,接物和平,允堪胜任”,推荐其任总领事,兼辖槟榔屿、马六甲和附近各岛。翌年10月底,黄遵宪抵达新加坡。当时新加坡人口约51万,华侨近半,占所有落地产业和沿海贸易十之七八。黄遵宪经一个多月详察南洋各岛情况后,向薛福成报告称:南洋华侨与内地贸易存在相关的主要问题有船舶、财产、逃亡、拐诱、诬告数端,特别是存在如何对待南洋华侨的态度问题。 有的把华侨“视为鱼肉,每每勒索讹诈,及不遂,则有富商而指贩卖猪仔者,以良民而诬为曾犯奸盗者”。后黄遵宪又向薛福成报告,称赞华侨“拳拳本国之心”,虽居南洋已百年,“正朔服色仍守华风,婚姻宾祭,亦沿旧俗”。华侨对“各省筹赈筹防,多捐巨款”,“邀封衔翎顶以志荣幸”。然而,他们却“不欲回国”。黄遵宪指出其原因是国内存在对华侨敲诈、打击、诬陷等现象。他建议必须“扫除积弊”,“必当大张晓谕,申明旧例既停,新章早定,俾民间耳目一新”,改变对待归侨的不良风气,消除华侨畏惧心理。1893年6月29日,薛福成根据黄遵宪的报告和建议,上奏《请申明新章豁除海禁折》,指出国内有些“奸胥劣绅”对华侨“待之过苛”,这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行为,提请“申明新章,豁除旧禁,以护商民而广招徕”。9月,总理衙门奏称,“薛福成所奏种种积弊,自系实在情形”,请敕令刑部“将私出外境之例,酌拟删改,并由沿海各直省督抚出示,晓谕州县乡村,申明新章既定,旧禁已除”,“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一概准由出使大臣,或领事官给与护照,任其回国”。归侨“治生置业与内地人民一律看待,并听其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借端讹索,违者按律惩治”。光绪帝批准“依议”。这道朱批奏折是清政府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政策法令,其基本依据和内容采纳了黄遵宪的调查报告和建议。南洋华侨十分感激和一直怀念黄遵宪。 

妥善办结五省教案 

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11月,新任两江总督张之洞奏称,新加坡总领事黄遵宪“才识闳达,熟悉日本情形”,请令调回国,“迅赴江南,交洞差委,必于时局大有裨益”。光绪帝“着准其用”。黄遵宪奉调回国后,张之洞委之为江宁洋务总办。 

鸦片战争后,来中国的传教士日益增多。有的传教士非法租占田地,建造教堂,有的包揽词讼,包庇不法华民教徒,有的干残害中国人的坏事,引起民众的义愤,反对外国传教士的事件此起彼落,这就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教案”。19世纪90年代初,长江中下游是发生教案较多的地区,至甲午战起,尚未全部了结。战争结束后,中法双方同意共同处理未结的教案。1895年春夏间,张之洞指派黄遵宪为代表办理江苏、江西、浙江、湖北、湖南五省未结的教案,与法国代表上海总领事进行谈判。 

黄遵宪办理教案过程中,对传教士之“横行图赖”、“伪造契据”,“教民之恃势”作恶,均以现有约章为依据,分别处理。对其合理要求,“应予则予”,对其讹诈“应斥则斥”。至1896年8月,江南五省教案,均次第妥善清结,做到了“无赔偿、无谢罪、无牵涉正绅、无波及平民”。张之洞称赞黄遵宪与法国领事“精思力辩”,“挽回甚多”。 

与日本交涉苏州开埠事宜 

中国甲午战败,签订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黄遵宪闻讯,感到“新约既定,天旋地转”。认为这对中国“后患无穷”。其后,日本援引《马关条约》的一段条文,要求在苏州设立租界地。1896年4月6日,光绪帝谕军机大臣:“电寄刘坤一,道员黄遵宪着暂留江苏,办理教案、商务各事宜。”两江总督刘坤一授予黄遵宪全权代表,与日本驻上海总领事珍田舍己交涉苏州通商事宜。 

黄遵宪在与号称日本“第一流外交家”谈判期间,“一月三往返”于江宁、苏州、上海间,“唇枪舌剑”。针对日方援引《马关条约》第六款中的一段“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的文字,要求在苏州设立租界地,黄遵宪指出,日方援引的那段文字,是承接上文“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的,中、日、英文《马关条约》文本,都没有允许在苏州等地新添通商口岸租让一地给日本、听任日本自行管理的约定。 

黄遵宪在驳回日方在苏州租界要求的同时,主动草拟了苏州通商议案六条,主要内容为:日本商人用地,允许其公赁,道路各物应交纳地租,居住地中的华人归当地政府管理,道路公地由政府建筑等。其基本点是“施政之权在华官,管业之权在华民”。总署认为黄遵宪“承办此事,深合机宜”。日政府调换交涉代表,对中国施压,迫使清政府接受日方开辟苏州租界的“横肆要求”。黄遵宪商办苏州开埠,本为“收回本国辖地之权,不蹈各处租界流弊”之半年努力,尽被推翻,他本人反而受蜚言中伤。他深感叹“时事日艰,年纪渐老”,凭自己“绵力薄材终恐无补于时”。 

二、变法维新思想与实践 

黄遵宪是晚清变法维新思想家和实践者。 

编著《日本国志》 

黄遵宪随使日本时,目睹明治维新数年后的日本国势开始由弱变强,感慨“中国士夫,好谈古义,足己自封,于外事不屑措意。无论泰西,即日本与我,仅隔一衣带水,击柝相闻,朝发可以夕至,亦视之若海外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及”。深感自己身为使臣僚属的参赞官,若“不从事采风问俗,何以副朝廷咨诹询谋之意”。于是立意编著《日本国志》,帮助朝野了解日本明治维新前的状况和现在的变化。几年间,黄遵宪在繁忙的使馆公务之余,粗学日文,采集大量书籍,与日本友人广泛交游,采风问俗,进行笔谈,交流中日两国的历史、文学、诗歌、民俗、政治、外交,“网罗旧闻,参考新政”,经过多年“朝夕编辑”,到1882年调离日本时,《日本国志》“甫成稿本”。后又经过修改,终于1887年《日本国志》编竣,分十二类、四十卷,约五十万字。 

黄遵宪编著《日本国志》的目的,企望清廷以日本明治维新为鉴,实行维新变革,使国家由弱变强、由穷变富。他指出日本历史上曾“无一不取法大唐”,明治维新后转而“无一不取法于泰西”。该书编著的原则是“详今略古、详近略远”,把详记日本明治维新“改从西法,革故取新”后的状况作为重点,以期“适用”于中国。书中记述了明治维新初期,日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书中记述日本军事方面的发展变化时,黄遵宪在所加的按语即“外史氏曰”中注意到日本学西法,实行兵制革新,军事实力加强,强调指出,“日本仿此法,行之八年,虽未尝争战于邻国,而削平内乱,屡奏其功,数年之后,必更可观”。对比眼下中国,“仍糜饷以养无用之兵”,慨叹道:“今天下万国,鹰瞵鹗视,率其兵甲皆可横行,有国家者不于此时讲求兵制,筹一长久之策,其可乎哉!” 

书成后,黄遵宪抄送一部呈送总理衙门,但没有产生预想的影响。甲午战争前夕,薛福成为该书作序,称其为“奇作”,认为“家置一编”,有助于“验日本之兴衰,以卜公度之言之当否”。甲午战后,《日本国志》出版,袁昶对张之洞说,此书如早流布,可避免战败赔款2亿两。《日本国志》出版也为戊戌变法维新运动的兴起作了與论准备。 

在湖南先行新政 

黄遵宪到日本后,“初见卢骚、孟德斯鸠之书,辄心醉其说”,相信“民权之说”,主张中国实行民主国政治。驻美三年,他目睹民主国的弊病,“知共和政体万不可施于今日之吾国”,改而主张“渐进主义,以立宪为归宿”,认为“二十世纪中国之政体,其必法英之君民共主”。甲午战败后,已知“泰西之强,悉由变法”,而“中国必变从西法”的黄遵宪,投身到湖南的社会变革实践中。 

参加强学会、创办《时务报》。1895年11月,康有为分别在北京和上海设立强学会,黄遵宪认为康有为“聪明绝特,其才调足以鼓舞一世”,表示“强学会之设,为平生志事所在,深愿附名其末”,嘱梁鼎芬“代签名”参加上海强学会,北京、上海强学会被迫解散后,他便联络汪康年、梁启超等,创办上海《时务报》,宣传变法图存思想。 

1897年,光绪帝命黄遵宪任湖南长宝盐法道,署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在湖南,与巡抚陈宝箴及谭嗣同、唐才常、熊希龄、张标、皮锡瑞和梁启超等维新志士密切配合,设立湖南南学会、保卫局、迁善所、课吏馆、时务学堂、不缠足会等。他拟定《湖南保卫局章程》、《增改章程》和《湖南迁善所章程》、《改定章程》,颁发《会筹课吏馆详文》和《禁止缠足告示》等;发表南学会讲演等,宣扬采西人之政、西人之学以弥缝中国政学之敝,推行维新变革。 

清理积案,整治监狱。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已阐述的“以法治国”、保民权利的思想,在湖南任上付诸实践。他了解到湖南六七州县监禁羁管人数多达数千,被羁押人的生存条件恶劣,还受狱卒敲诈勒索、遭受凌虐,长时间不予审理。他着手清理积案、整治监狱,“通饬州县”官吏,“揆度地宜,体察民情,斟酌事势”,“若仍蹈故辙”,“奉职之不勤”,“本署司惟有执法以从其后耳”。他亲自审结了一批怨假之杂,制定监狱《官约》15条。 

呼吁保护妇女权利。黄遵宪一向反对中国妇女缠足的陋俗。他驻外期间,每每听见外国人讥笑中国妇女缠足,看到外国画报描摹形容、博物馆陈列缠足实物,被“指为蛮俗”时,总是“欲辩不能,深以为辱”,1898年初,黄遵宪是湖南不缠足会的发起人之一。同年4月29日,他在《湘报》刊发《禁止缠足告示》,历数妇女缠足的七大危害:“废天理”、“伤人伦”、“削人权”、“害家事”、“损生命”、“败风俗”、“戕种族”。他认为“今以不缠足为富国强种根本”,“劝禁妇女缠足一事,自属当务之息”。他被“放归”嘉应后,见其堂妹婚后丈夫患神经病,久治无效而死,生下一子不数月夭折,身受双重打击的她,呕血辞世。黄遵宪写下感人肺腑的挽联:“最不幸中国作女子身,绝无半点人权,玉折兰颓,哀死只应论命运;亦颇疑汝身躯非寿者相,洒尽一腔热血,香消膏尽,戕身毕竟误聪明。”此时,黄遵宪把对堂妹之死的哀情,升华到对封建时代中国妇女人权遭受践踏的抗议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呼吁。 

三、普通教育主张与尝试 

黄遵宪的维新变法主张和活动受到光绪帝的重视,传令黄遵宪“无论行抵何处”,“攒程速来京”觐见。1898年7月,授以三品京堂充任出使日本大臣。黄因病滞留上海治疗。 

10月,发生戊戌政变,维新志士遭受沉重打击。黄遵宪也因此而被“放归”故里,退出晚清政治舞台。回嘉应后,他“未忘”“生人应尽之义务”,把精力集中在兴办教育上。 

黄遵宪随使日本,调任美、英,目睹这些国家强大与教育发达紧密相关。他敬告嘉应诸君子:“深知东西诸大国之富强由于兴学,而以小学校为尤重,名之曰普及教育”,“又名之曰义务教育”。他针对有人主张普及教育把重点放在大学的情况,提出“所重在蒙学校、小学校、中学校”。教学内容“重在普通学,取东西学校通行之本,补入中国地理、中国史事,使人人能通普通之学,然后乃能立国,乃能兴学”。他强调,“凡兴办学务,必须有师范生”,“必须先开师范学堂”。为此,他联络一批地方文人,在嘉应成立兴学会议所,自任会长,以促使教育普及一乡、全省。他深信“此乃救中国之不二法门”。他把原东山书院改为师范学堂,计划一年免费培养各乡推荐的师范生200人左右。他还派杨徽五和黄之骏去日本弘文学院学习,待两年毕业回国任教,并委托杨、黄物色一名通华语的日本教师来嘉应任教。 

黄遵宪认为“普及小学校,系专为大局计,专为将来计”,主张学习外国普及教育大纲,对学生施行德育、智育、美育,期望小学卒业后,其上者入中学、入大学,其次者亦能通算术,作书函,有谋生之资,可以立身、保家。他还打算办补习学堂、讲习会,以利肄业,以期速成。这是晚清普及教育的尝试。 

四、诗歌创新理论与践行 

黄遵宪生平先以诗闻名,是晚清诗界创新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有诗歌创新的理论、主张和创新实践。 

黄遵宪认为,“诗之为道,性情欲厚,根柢欲深。此其事似在诗外,而其实却在诗先”。他倡导“我手写我口”,说“吾论诗以言志为体,以感人为用”。黄遵宪主张诗歌写作要有创新,要传承、借鉴,“而不为古人所束缚”,提出“诗之外有事,诗之中有人;今之世异于古,今之人亦何必与古人同”。基于这些主张,他在诗歌取材方面,“凡事名物名切于今者,皆采取而假借之”;述事方面,“举今日之官书会典方言俗谚,以及古人未有之物,未辟之境,耳目所及,皆笔而书之”;炼格方面,自古之大诗人,“迄于晚近小家,不名一格,不专一体,要不失乎为我之诗”。黄遵宪践行自己诗歌创作的主张,作品题材广泛,体裁多样,风格别具,显示晚清新派诗歌作品的特点。 

黄遵宪十五六岁“即学为诗”,但“所作诗多随手散佚”。他生前自己结集有《日本杂事诗》和《人境庐诗草》。 

《日本杂事诗》是黄遵宪准备编著《日本国志》“网罗旧闻,参考新政”的史料,“取其杂事,衍为小注,丳之以诗”,按国势、天文、地理、政治、文学、风俗、技艺、物产编次而成,以此答复“友朋贻书询外事者”。光绪五年(1879年)初版《日本杂事诗》辑诗154首,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长沙富文堂出增删修订本,共辑200首,声明“此乃定稿,有续刻者,当依此为据,其他皆拉杂烧之可也”。该诗集是记述日本历史和明治维新后发生变化的史诗。故而王韬评论此诗“叙述风土,记载方言,错综事迹,感慨古今”,“意主纪事,不在修词,其间寓劝惩,明美刺,存微指”。 

1889年,黄遵宪任驻英使馆参赞期间,“愤时势之不可为,感身世之不遇”,乃收辑散佚的诗作,于1891年辑成《人境庐诗草》稿本4卷,录诗247首,1898年“放归”故里,继续编辑,成11卷。1911年(宣统三年)《人境庐诗草》首次刊印于日本。康有为称:“公度之诗乎,亦如磊砢千丈松,郁郁青葱,荫岩竦壑,千岁不死,上荫白云,下听流泉,而为人所瞻仰徘徊者也。”《人境庐诗草》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反映了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中国社会、政治、思想、军事、中外关系的重大事件,实录诗人四十年间的生活阅历、思想实践,抒发强烈的爱国情怀,发出期盼国家由穷变富、由弱变强的心声。 

黄遵宪还有许多《人境庐诗草》以外的诗歌作品,体裁多样。晚年写作《出军歌》、《军中歌》、《旋军歌》各8首,共24首,每首末字联结起来,组成“鼓勇同行,敢战必胜,死战向前,纵横莫抗,旋师定约,张我国权”六句。梁启超看后叫“妙”!黄遵宪“自谓绝妙”,坦言“此新体,择韵难,选声难,着色难”,希望大家“拓充之、光大之”。 

黄遵宪作诗“不名一格,不专一体”。既有适于儿童唱和的《幼稚园上学歌》、《小学校学生相和歌》,也有汲取民间歌谣风格的作品《山歌》和《新嫁娘诗》等。这是晚清诗歌创作的新亮点。 

综观黄遵宪的诗,多富有鲜明的历史感、强烈的时势感、鲜活的生活感和创新精神。诚如梁启超所说,“近世诗人,能熔铸新思想以入旧风格者,当推黄公度”。胡适说“黄遵宪是有意作新诗的”人。郑振铎认为,“欲在古诗体中,而灌注以新鲜的生命者”,“惟黄遵宪是一个成功者”。 

五、本卷说明 

(一)黄遵宪著述颇丰,本卷选录其主要者五十余万字。选文力求反映集主的基本思想、政治经历、外交生涯、诗歌创新的主张和实践,了解其在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二)收文分类编排。全卷选文大体按内容和文体,分为:公牍、文录、函电、笔谈、《日本国志》按语和诗词六编,编内基本按作品时序排列。 

(三)本卷收文出处注于文末。须说明者:本卷收文录自《黄遵宪全集》(陈铮编,中华书局2005年版)较多,凡未注出处的,系据该书,而该书具注明原出处。本卷收入时,少数文字有所更正。 

(四)本卷有些收文,文字校勘情况注于页末。订正文字,注于行文中,分别采用以下符号标示:订正字上加\[\],置于错字后;补正脱漏字上加〈〉;衍字,置于 

〔〕内;缺字或难以识别的字,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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