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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3月新书快递20-《汤寿潜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201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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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汤寿潜卷(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

书号:978-7-300-19660-2

著者:汪林茂  

责任编辑:李红

成品:160*230   页数: 612

纸张:70克玉龙胶

装帧:平装

出版时间:2015-02-28

定价:96.00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卖点

迄今为止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比较完整、系统的汤寿潜文集。

由著名清史专家汪林茂先生选编整理,文集点校精细,编排合理,全面反映这位20世纪初政治潮流的中心人物的思想发展。

◆读者定位

1、史学研究者

2、历史爱好者

◆人物简介

汤寿潜(1856—1917),一位讲求“时务”、追求真理的思想家,写下了不少影响广泛的思想论著,在政治、经济、教育等领域均有过针砭时弊、规划未来、为时人所传颂的真知灼见;也是一位毕生追求宪政的政治改革者,不仅贡献理论,且勇于实践,孜孜不怠地吁请立宪、策动立宪,碰壁之后,又迅速转身支持并参与共和立宪,以首任都督和中央政府总长的身份推行民主宪政;还是一位国家富强的积极追求者和主权的捍卫者,不仅提出铁路强国、保护利权的主张,且身体力行,不畏艰难险阻,出任浙路公司总理,成功筑成沪杭甬铁路,并以不屈不挠的勇气,坚持捍卫铁路主权的抗争,成为辛亥革命前中国政治潮流的中心人物。

◆编者简介

汪林茂,1949年生,浙江省开化县人,毕业于杭州大学历史系,留校任教至今。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晚清史。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有《江浙士绅与辛亥革命》、《清末文字改革:民族主义与文化运动》等40余篇。正式出版的论著有《浙江通史•晚清卷》、《晚清文化史》、《从传统到近代:晚清浙江学术的转型》等8种。

◆内容简介

汤寿潜是19世纪末中国著名的改良思想家,20世纪初政治潮流的中心人物,曾经对中国近代的政治、经济和思想领域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但他的著作一直缺乏完整、系统的整理。本书除了从浙江省档案馆藏的“汤寿潜个人全宗”中辑录了140余篇文献资料外,也从当年的报刊、他人著作以及各地图书馆、档案馆中搜辑得来许多以前不为人知的汤寿潜文章、书信、公文等270余篇,并细加校勘,简要注释,合理编排,全书类分为宪政篇、铁路篇、民国都督篇、其他篇等4个部分。可以说,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正式出版的比较完整、系统且用心校点的汤寿潜文集。

◆简要目录

汤寿潜卷

目录

目录

导言1

宪政篇

危言(1890年)

目录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宪法古义(1901年撰,1905年刊行)

目录

卷一元首之权利

卷二议院之权利

卷三国民之权利

致章一山函(1)(1904年9月10日)

致章一山函(2)(1904年9月10日)

致瞿鸿禨(1906年9月)

致瞿鸿禨(1906年9月)

代拟浙人国会请愿书(1908年7月)

复浙抚院增(1909年8月17日)

答各团体祝辞(1909年11月9日)

为国势危迫敬陈存亡大计标本治法折(1909年11月28日)

为宪政维新沥陈管见事(1909年)

代拟条陈疏(1909年)

为兴亡大计决在旦夕国势忧危亟应挽救沥陈管见伏祈圣明裁择折

(1909年)

拟沥陈内治外交管见折稿(1909年)

请缩短国会年限片(1909年)

再请开缺附陈新政舛误奏(1910年1月)

在广东演说国会(请开国会演说词)(1910年4月17日)

铁路篇

致沈仲礼等书(1905年5月25日)

汤寿潜刘锦藻浙江全省铁路议略(1905年10月3日—9日)

致盛宫保(1905年12月28日)

复盛宫保(1905年)

复盛宫保(1905年)

致盛宫保(1905年)

复盛宫保(1905年)

致浙抚院张(1906年2月12日)

致浙江抚院张(1906年2月14日)

致浙江抚院张(1906年2月16日)

致盛宫保(1906年2月17日)

致浙抚帅张(1906年2月24日)

致浙抚帅张(1906年2月25日)

商办浙省铁路有限公司暂定章程(1906年3月2日—7日)

致浙抚帅张(1906年3月4日)

致谢户部左堂陈(1906年3月27日)

致乍浦都统柏(1906年4月22日)

致外务部电(1906年5月29日)

致浙抚张(1906年6月7日)

致福建即补府张(1906年6月12日)

致盛宫保(1906年9月1日)

致盛宫保(1906年9月3日)

致盛宫保(1906年9月4日)

致盛宫保(1906年9月7日)

致苏抚陈夔龙(1906年9月25日)

致军机处王爷电(1906年9月下旬)

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会章程

(1906年9月30日、10月2日)

浙江铁路公司董事会章程(1906年10月4日)

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会开会次序(1906年10月5日)

答《南方报》十一日所登来函(1906年10月8日)

浙路公司咨请抚宪文(1906年11月13日)

致谢答词(1906年11月14日)

浙路车站圈地之批词(1906年12月1日)

致抚帅张(1906年12月22日)

致农工商部电(1906年12月)

致筱珊函(3件)(均在1906年)

致浙抚帅张(1907年3月7日)

致浙抚帅张(1907年3月14日)

复萧山南沙沈(1907年3月17日)

致抚院张(1907年4月14日)

致浙抚部院张(1907年5月15日)

致浙抚部院张(1907年8月5日)

浙路总理汤蛰仙京卿为苏路采石事致松江府函

(1907年8月12日)

浙路公司致外务部电(1907年10月5日)

浙路总副理董事会全体复北京浙路办事处外部某侍郎函

(1907年10月)

浙路公司致杭州商会总理电(1907年11月13日)

复浙藩电(1907年11月13日)

浙路公司致新浙抚电(1907年11月22日)

又上江督、苏抚、浙抚电(1907年11月)

苏浙路公司致陆春帅电(1907年12月10日)

在旅沪宁波同乡大会上的演说稿(1907年12月15日)

致冯抚电(1907年12月17日)

致冯抚电(1907年12月22日)

复盛宫保电(1907年12月23日)

复浙抚电(1907年12月23日)

致浙抚电(1907年12月24日)

致诸暨劝学所电(1907年12月29日)

致日本大清钦差李(1907年12月)

浙路一万九千二百三户股东会全体谨禀(1907年)

浙路公司致粤公司电(1907年)

浙路公司复嘉兴府学堂电(1907年)

苏浙路公司致江督电(1907年)

浙路公司再致北京办事处电(1907年)

致俞廉三侍郎电(1907年)

苏路、浙路总协理上外部、邮传部电(1907年)

苏路张协理、浙路汤总理上张中堂电(1907年)

江浙两路公司致北京浙路办事处电(1907年)

苏浙两路公司总理致外、邮、商部电(1907年)

浙路公司致农工商部电(1907年)

又致北京浙路办事处电(1907年)

致杭拒约会电(1907年)

浙路公司致北京电(1907年)

浙路公司致闽公司电(1907年)

浙路公司致驻沪路局电(1907年)

浙路公司呈新任浙抚冯中丞电(1907年)

浙路致拒款会电(1907年)

致署抚院信(1908年1月1日)

苏浙两公司致苏浙抚电(1908年1月18日)

咨呈浙江巡抚部院冯(1908年1月)

苏浙两公司致军机处等电(1908年3月12日)

苏浙两公司致江督电(1908年3月12日)

意见书(1908年4月3日)

敬告股东意见书(1908年4月11日)

致钦差日本考察宪政大臣李阁部堂(1908年4月11日)

浙路公司咨呈浙抚文(1908年5月18日)

咨呈浙抚部院冯(1908年5月26日)

浙路公司咨呈浙抚文(1908年6月7日)

浙路公司咨呈浙抚文(1908年6月16日)

致上虞陈(1908年6月23日)

致山西绥远城将军信勤(1908年6月27日)

《奏准商办全浙铁路有限公司章程》序(1908年6月)

咨呈浙抚部院冯(1908年7月15日)

复贵州省城连升台前任藩台全(1908年7月20日)

复浙抚帅增(1908年10月23日)

致浙抚院增(1908年11月24日)

致江西广信府正堂许(1908年12月23日)

移沪杭甬路局(1908年12月)

致上海甬属集股处周、樊(1909年1月15日)

复浙抚帅增(1909年2月13日)

商办全浙铁路公司呈复邮传部文(1909年2月22日)

致嘉属集股处经理函(1909年3月15日)

致浙抚院增(1909年3月24日)

致浙抚帅增(1909年3月26日)

浙路公司咨浙抚文(1909年3月29日)

江浙铁路公司驳《字林西报》所登伦敦《泰晤士报》北京

访事人述沪杭甬路事失实函(1909年4月3日)

咨呈邮传部(1909年4月21日)

复四川钱(1909年4月22日)

致浙抚帅增(1909年4月27日)

致军机处王爷中堂电(1909年5月8日)

致浙抚帅增(1909年5月18日)

致浙抚部院增(1909年5月18日)

告故乡父老文(1909年5月20日)

浙路总副理四年期满告退文(1909年6月26日—27日)

咨呈两江督部堂、浙江抚部院、江苏部院

(1909年7月2日)

复本省父老函(1909年7月5日)

致浙抚帅增(1909年7月10日)

苏浙路公司咨呈邮传部文(1909年7月15日)

复邮传部尚书徐(1909年7月15日)

致浙抚院增(1909年7月31日)

致浙抚台增(1909年8月12日)

商办全浙铁路公司咨呈邮传部(1909年8月)

复谘议局全体议员(1909年9月3日)

复云南藩台叶(1909年9月29日)

全浙士民恭上王爷殿下颂词(1909年9月)

新授云南按察使、浙路总理汤呈浙抚增代奏谢恩并请陛见文

(1909年9月)

咨呈浙抚院增、咨藩台颜(1909年10月10日)

致浙抚台增(1909年11月1日)

致旅沪同乡函(1909年11月18日)

咨呈两江督部堂、江苏抚部院、浙江抚部院

(1909年12月13日)

致宋恕(7)(1909年8月后)

辞授滇臬乞养陈情折(1909年)

再恳乞养折(1909年)

三恳乞养折(1909年)

末次辞浙路总理文(1910年1月)

父老且衰势难就养恳恩准予开缺折(1910年2月1日)

商办全浙铁路公司致邮传部函稿(1910年3月12日)

咨呈浙抚院增(1910年3月23日)

咨呈邮传部(1910年4月3日)

发起东南铁路之演说(1910年4月17日)

汤蛰仙学使演说词(1910年5月18日)

移劝业道董(1910年5月28日)

咨呈浙抚院增(1910年6月1日)

复汕头商务会电(1910年6月25日)

咨呈浙抚院增(1910年6月27日)

移藩台颜、运台衡(1910年6月27日)

咨呈邮传部(1910年6月27日)

咨呈邮传部(1910年7月13日)

致军机王大臣电(1910年8月22日)

请辞发言(1910年8月26日)

率儿子孝佶谨启(1910年10月3日)

家电一则(1910年11月15日)

咨呈浙抚院增(1910年11月26日)

移劝业道董(1910年11月28日)

咨呈浙抚部院(1911年1月15日)

咨呈浙抚部院增(1911年3月31日)

咨呈邮传部(1911年3月31日)

复华侨张鸿南(1911年12月)

复浙江民政司褚(1912年6月23日)

致代表书(1912年7月初)

致熊希龄电及北洋政府财政部复电(1912年7月15日)

致内阁及交通部电(1912年8月4日)

致交通部电(1912年9月11日)

咨浙都督朱(1912年9月12日)

致代表朱桂老函(1912年9月25日)

咨呈交通部(1912年10月4日)

电北京浙路代表(1912年10月23日)

电稿(1912年10月27日)

致朱桂丈、蒋抑公电(1912年11月2日)

致北京交通部(1912年11月2日)

致北京代表朱、蒋(1912年11月2日)

致朱桂丈、蒋抑公电(1912年11月3日)

致参议院(1912年11月3日)

致朱桂卿(1912年11月12日)

致朱桂卿(1912年11月12日)

电稿(1912年11月18日)

致朱桂卿(1912年11月28日)

致交通部(1912年11月28日)

致交通部(1912年11月或12月)

复浙江都督兼民政长朱(1913年8月22日)

复浙江都督朱(1913年8月25日)

致北京财政、外交部(1913年9月3日)

致北京交通部(1913年11月18日)

复浙江民政长屈(1913年11月19日)

致交通部(1913年11月30日)

拟浙督复交通电(1913年)

《浙路轩表》序(1913年)

致股东书(1914年5月2日)

《浙江铁道史》题辞(1914年春)

民国都督篇

致赵凤昌函(1911年10月31日)

致各镇乡自治会电(1911年11月5日)

致各属电(1911年11月8日)

致各属电(1911年11月9日)

浙江都督汤致福建清总督松寿清将军朴寿书

(1911年11月初)

致各水陆巡防统领及各府厅县州城自治公所电

(1911年11月11日)

致张菊生(1911年11月11日)

告示(1911年11月11日)

告示(1911年11月13日)

与程德全致陈其美电(1911年11月14日)

檄告(1911年11月15日)

致滇省及各省函(约1911年11月中旬)

致赵凤昌函(1911年11月16日)

批文(1911年11月18日)

致褒甫(1911年11月18日)

致谢斐麟(1911年11月18日)

与袁内阁书(1911年11月18日)

致王金发(1911年11月19日)

告示(1911年11月22日)

致汤明午(1911年11月24日)

致章太炎(1911年11月25日)

致陈季衡君(1911年11月25日)

告示(1911年11月25日)

致陈叔通(1911年11月26日)

照会政事部褚部长(1911年11月26日)

告示(1911年11月26日)

告示(1911年11月27日)

致张菊生(1911年11月28日)

浙军都督汤示(1911年11月)

浙都督府严禁借端勒捐告示(1911年11月)

致章太炎等(1911年11月)

复何阆仙(1911年11月)

致子川(1911年11月)

致张元济函(1911年11月)

致张謇函(1911年11月)

照会政事部长(1911年12月1日)

致各省都督电(1911年12月2日)

致徐则恂队官、张兆辰指挥官(1911年12月6日)

致章静轩(1911年12月6日)

复陶焕卿(1911年12月6日)

致董杏生(1911年12月7日)

复任壮图(1911年12月7日)

复于洪起(1911年12月7日)

复宋文蔚(1911年12月7日)

致程德全(1911年12月7日)

致浙军步队第三标一营管带许耀(1911年12月9日)

致程大都督(1911年12月9日)

致赵香宋先生(1911年12月9日)

致范高平君(1911年12月10日)

复何海鸣(1911年12月10日)

致黎大都督(1911年12月11日)

致金怀秋先生(1911年12月11日)

致朱复安(1911年12月11日)

复上海三井洋行军械所(1911年12月11日)

致赵凤昌电(1911年12月11日)

致公侠等(1911年12月11日)

致朱介人统领(1911年12月11日)

浙军都督汤致浙路公司照会(1911年12月12日)

临时省议会开会颂词(1911年12月13日)

致财政部长高子白(1911年12月13日)

致朱复安(1911年12月13日)

致省议会(1911年12月13日)

致省议会诸君(1911年12月14日)

与苏沪都督及各省都督联合代表会致黄兴电

(1911年12月15日)

复张载阳(1911年12月15日)

在南京慰问攻宁浙军将士大会上的演说

(1911年12月16日)

复无名氏(1911年12月16日)

向议会提议外债的发言(1911年12月17日)

致黎宋卿大都督(1911年12月20日)

致省议会(1911年12月20日)

致铁税务司(1911年12月20日)

复李佳白函稿(1911年12月20日)

致姚硕佺大人(1911年12月21日)

致徐楚珍先生(1911年12月21日)

致程都督(1911年12月22日)

照复浙路公司(1911年12月22日)

致光泰(1911年12月23日)

致朱复安(1911年12月24日)

致邱仙根(1911年12月24日)

致伍廷芳等电(1911年12月24日)

致程德全、陈其美急电(1911年12月24日)

致财政部长高尔登(1911年12月24日)

致仲芃(1911年12月24日)

照会筹饷各绅文(1911年12月24日)

复宁波军分府电(1911年12月24日)

复国民协济会函(1911年12月24日)

致省议会(1911年12月25日)

致孙少侯都督(1911年12月25日)

致王省三(1911年12月25日)

致于右任(1911年12月25日)

致陈都督(1911年12月25日)

致程都督(1911年12月25日)

致汪季新(1911年12月26日)

致锦堂(1911年12月26日)

照会蒋军统文(1911年12月27日)

南田民事长案的批复(1911年12月28日)

致黎都督(1911年12月30日)

复金滕(1911年12月)

致刘润田都督(1911年12月)

致朱介人君(1911年12月)

致伍廷芳(1911年12月)

致陈祖懿(1911年12月)

复沈怀仲(1911年12月)

复林景高先生(1911年12月)

对劝招僧军禀的批示(1911年12月)

致张季直先生(1911年12月)

致无名氏(1911年12月)

复财政部(1912年1月1日)

致民军代表电(1912年1月1日)

致无名氏(1912年1月1日)

致马荔孙(1912年1月1日)

致南北民军代表电(1912年1月2日)

致伍廷芳电(1912年1月2日)

致伍廷芳电(1912年1月2日)

致省议会及各军分府电(1912年1月6日)

致孙大总统电(1912年1月8日)

致浙江各机关电(1912年1月9日)

致伍廷芳电(1912年1月12日)

致伍廷芳电(1912年1月13日)

致政府及各省通电(1912年1月13日)

致总统、副总统等电(1912年1月16日)

与张謇致袁世凯书(1912年2月)

其他篇

太学生廷庆公家传(1884年6月)

利往公家传(1884年6月)

哭佩女文(1884年)

刘贯经家传(1889年)

光绪壬辰科会试朱卷(1892年)

理财百策(1896年)

致汪康年(1)(1897年春)

书马君条议后(1897年5月)

致汪康年(2)(1897年6月)

《经世报》叙例(1897年8月)

致汪康年(3)(1897年9月19日)

致汪康年(4)(1897年12月6日)

致宋恕(1)(1897年冬)

致汪康年(5)(1897年)

致汪康年(6)(1897年)

致汪康年(7)(1897年)

致汪康年(8)(1898年2月18日)

致宋恕(2)(1898年春)

致汪康年(9)(1898年6月)

致汪康年(10)(1898年7月)

致汪康年(11)(1898年7月13日)

致汪康年(12)(1898年7月24日)

《治事文编》序(1898年8月7日)

致汪康年(13)(1898年)

《三通考辑要》自序(1898年)

刘含芳家传(1898年)

致汪康年(14)(1899年5月26日)

致汪康年(15)(1900年3月2日)

致汪康年(16)(1900年11月20日)

《熙朝政纪》叙(1901年8月)

《经史百家序录》序(1902年春)

山阴汤寿潜启(1902年6月22日)

前安徽青阳县汤呈浙院请奏辞署两淮盐运使文

(1904年2月)

致汪康年(17)(1904年3月16日)

汤寿潜致宋恕(3)(1904年春)

赠奉直大夫五品衔安徽青阳县知县国学生世父造甫府君传

(1904年5月)

赠奉直大夫五品衔安徽青阳县知县国学生叔父韶村府君传

(1904年5月)

县学生业师仰山先生传(1904年6月)

县学生鉴甫族祖传(1904年6月)

汤寿潜致宋恕(4)(1905年2月14日)

汤寿潜致宋恕(5)(1905年2月16日)

汤寿潜致宋恕(6)(1905年2月19日)

复商部函(1905年9月7日)

致汪康年(18)(1906年6月)

致汪康年(19)(1906年11月16日)

致抚院张(1906年11月19日)

致浙抚帅张(1906年12月31日)

致浙抚帅张(1907年1月1日)

致汪康年(20)(1907年1月27日)

致浙抚部院张(1907年6月14日)

辞浙江教育总会会长书(1907年9月23日)

奏请罢黜树党弄权之枢臣(1907年9月)

学部头等谘议官汤京卿寿潜呈学部学务管见十二则

(1907年9月)

慰俞陛云太史丧祖父曲园公(1907年)

致上海报馆书(1907年)

议复罗署正教育计划草案(1907年)

复支提学电(1908年1月26日)

为徐督不恤主权割让东省事上朝廷书(1908年)

致浙抚帅增(1909年4月23日)

复浙抚台增(1909年8月7日)

奏为莫受外务主任偏重语言文字之蔽(1909年11月)

拟上摄政王书(1909年)

致学部书(1909年)

请制定圜法以收回财权条陈(1909年)

送美国博士李佳白先生归国序(1910年3月)

新编《国朝文汇》序(1910年11月)

山阴中天乐乡沉冤纪略序(1911年)

致蒋都督(1912年2月)

致湖南都督谭延闿(1912年3月10日)

在港商欢迎会上的致辞(1912年3月15日)

浙军凯旋纪念碑铭并序 (1912年6月)

致江苏都督程德全书(1912年11月20日)

徐烈士墓表(1912年12月)

致日本东京德川国顺侯爵(1913年2月25日)

致诸先生椷(1913年6月2日)

《舜水遗书》序(1913年8月)

《民国经世文编》序(1913年10月)

致袁总统辞二等嘉禾章书 (1913年)

精忠柏歌(1914年2月)

致江苏行政公署韩国钧 (1914年)

谢黎副总统遗金牌启(1914年)

设立兼山师范学校缘起(1915年7月)

复大总统电(1916年7月2日)

诫子书 (1916年7月29日)

张君榕轩别传(1917年)

戊戌上书记书后(约民国初年)

汤寿潜年谱简编

后记

◆上架建议

历史

书摘

导言 

平心而言,中国近代史上,具有像汤寿潜这样“思想水平”的思想家,即使在晚清,少说也有十多位。如果仅就纯理论的思想著作(譬如《危言》)而论,汤寿潜在晚清并不是最出色的。但到清末最后十年间,汤寿潜却成了当时政治和社会潮流的中心人物,他所凭借的,并不是其理论著作,而是其超越他人的历史贡献、思想特点及其影响。1890年,汤寿潜在他即将刊行的《危言》卷首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吾欲为策士,一制之立,必探其朔;一令之攽,必彻其终;一乱之根芽,必洞其症结。良医医病,见垣一方,乃医乃愈,乃以医国,不愿破碎骫骳,帜汉笮宋,酿成世变,以附经生。吾欲乞斗大山城,为之牧宰,小试吾道,掊击豪强,拔去奸胥蠹役之牙爪,为百里之士之农,亭醨毒瘠,无使虎冠吏喋喋,谓吾民无良,不愿饱食仓粟,旋进旋退,以作大官。吾欲出使绝域,与彼都人士上下其议论,发皇我圣清宽大之政,孔孟祢述之教,如日中天,如水行地,如布帛菽粟在人,万耳万目,骙骙观听,四海文轨,从此大同。不愿寝馈帖括,栉比律楷,营差若鼠,得差若虎,憎爱任性,谬种流传,真才夭阏,以点词曹。这段话非常真实地概括了汤寿潜的思想特点——除了满溢于字里行间的爱国、爱民情怀,救国、救民追求,和率真、耿直、不畏强暴的性格外,还表达出他一生视为思想和行动准则的深入洞察社会,不懈追求真理,讲求社会实际,注重社会实践的精神。这种情怀、性格和思想精神,贯穿于汤寿潜一生所有的言论和活动中。一汤寿潜(1856—1917),字翼仙,后更字蛰先、蛰仙,学名震,乡举后始名寿潜。绍兴府山阴县天乐乡(今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他出身于一个比较贫寒的农村士子家庭,并参加过田间耕作劳动。汤寿潜开始“出人头地”、受世人瞩目,并不是因为他在30多岁时先后考取举人、进士,而是因为他提出了以实行宪政为核心的改革思想(以《危言》为代表)。汤寿潜的宪政思想当然主要是学习西方的产物,但必须看到传统的经世致用思想所起的作用。汤氏在去世前回忆说:“吾少习勤苦,粗能属文;长游四方,以代力养。乃留心经济,推之世务,慨然有革易时弊之志。”以下凡引自本书者,均不再一一加注。也就是说,汤寿潜思想前进基础,是传统的经世致用思想、变革思想。这从他自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即开始研读并摘抄《通典》、《通志》、《通考》,着手编纂《三通考辑要》的行动中,从他1892年会试试卷的字里行间,都可以得到证明。而19世纪80年代,正是汤寿潜踏入而立之年,改革思想形成的时期。也是西学开始较大规模传入中国,并对中国思想界产生深刻影响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心世务、留心经济、有革易时弊之志的汤寿潜决然接受了西学,推出了他的改革方案《危言》。因此,《危言》是那个时代的思想界由传统经世实学向近代变革主张过渡(或曰蜕变)趋势的典型。就全书而言,《危言》所讨论的,很多是迁鼎、尊相、考试、书院、部臣、停捐、鬻爵、保举、冗员、限仕等传统实学的话题,但贯穿于其中的,是对“开辟以后不知几千万年未有之奇局”的清醒认识,和“师彼长,而变我所短”的指导方针,并最终落实到以建立议会为目标的近代改革内容的“变法”篇上。就各篇而言,几乎每一条建议都落实到学习西方这一主张上。例如“迁鼎”篇,提出了“俄故都在墨斯科,康熙间彼得罗迁都尼瓦河口(今名其所新都曰:森彼得堡),而强大实基于此”。“亲藩”篇,最后的指向是认为西方的贵族教育很值得借鉴。“考试”篇主张科考应改为以天算、地舆、制造、格物、西律、公法等西学内容。这种方式就好像是汤寿潜在提脚朝前迈步之时,另一只脚则稳稳实实地踏在中国社会实际的土壤之上。也许是这一原因,戊戌变法前夕翁同龢、孙家鼐共同向光绪帝推荐了《危言》。这种方式也体现在汤寿潜的另一部著作《宪法古义》中。在《宪法古义》中,汤寿潜立足于中国历史和现实,以西方立宪政治和民主思想为价值标准,列举了他认为中国人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迁徙、尊信等自由,产业、家宅、本身等自主,以及书函秘密权、起诉权、鸣愿权、服官、参政、赋税、服兵等权利与义务,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制衡制度。汤氏不仅对各项权利进行阐释,而且还本着这些事物“为中国所固有”的理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考证其源流。即他所说的:“胪举东西国宪法所许之权利,一一证以中国古书”,并推究精义,阐释变迁,或加以对比,“使中国人民知宪法为沉渊之珠,汲而取之”。与其说这是强自比附,还不如说这是汤寿潜所做的中西会通——使西方民主政治形式在中国落到实处的努力。因而汤寿潜的《危言》、《宪法古义》等著作,都体现了他的政治改革主张的显著思想特点:以源于西方的经验作为思想内核,但更注重本国的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力图提出在中国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表现出他的改革思想的务实精神。汤寿潜的这种注重本国的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的思想特点,源自于他的另一更为根本性的思想特点:注重实践。他不仅以文字及理论启迪民智、呼唤改革,更是以行动开通风气、推动改革;他不仅在理论创制或阐释的过程中,始终思考着它的实践性,或者说它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植根、生长的可能性,而且在创制或阐释出这种理论之后,一直努力着要把这种理论在中国付诸实行。所以,汤寿潜与他所属的那个思想家阵营——改良思想家阵营的其他思想家们有很大的不同。如与汤寿潜的《危言》同一时期问世的《弢园文录外编》的作者王韬、《盛世危言》的作者郑观应、《筹洋刍议》的作者薛福成、《适可斋纪言》的作者马建忠、《庸书》的作者陈炽、《六字课斋卑议》的作者宋恕、《治平通议》的作者陈虬等等,他们也在甲午战前于各自的作品中提出了民权思想和君主立宪制方案,其思想和理论水平不一定都比汤寿潜的《危言》或《宪法古义》低,但汤寿潜的可贵就在于,他所提出的思想主张能够跨越甲午、戊戌、庚子而直指辛亥、壬子,且主动引领时代潮流,把改革从理论延伸至实践,从而使自己成为庚子至辛亥前后在中国唱响时代、激荡潮流的中心人物。其影响力就来自于这一时期汤寿潜的宪政活动及其所形成的著作。庚子事件以后,受戊戌政变扼制的政治改革风潮重新兴起,立宪呼声逐渐高涨,曾暂时沉默的汤寿潜等改良派——立宪派们又活跃起来,进入“明言”立宪1909年9月,汤寿潜在《复谘议局全体议员》一函中说,关于立宪,他已是“暗言者廿年,明言者十年”。的时期。而且,由于政治氛围、文化环境越来越有利于改革者,因而他们活动的力度和活跃程度大大超过了庚子前。1904年9月,汤寿潜连续两次通过浙江宁海人章梫向军机大臣瞿鸿禨转呈信件,劝说这位重臣“以去就争之”,吁请立宪。其中有曰:“宪法之议,走以渎吾师者三年余矣。”说明至少在1901年时,汤寿潜等江浙立宪派就已在走上层路线,力图策动立宪运动。在紧接着的一封信中,汤寿潜还向瞿鸿禨献策,敦促朝廷派出使节出国考察宪政,藉此启动立宪,一面暗中与列强商议日俄战争后的局势。在汤寿潜等立宪派的努力推动下,清政府立宪活动的牛车终于吱吱呀呀地启动。1905年7月,清政府正式宣布派遣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宪政。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示预备仿行立宪。立宪派们闻讯欢欣鼓舞,汤寿潜欢呼:“以五千年相沿相袭之政体,不待人民之请求,一跃而有立宪之希望,虽曰预备,亦极环球各国未有之美矣。”且立即投入到支持和配合朝廷预备立宪的活动中。12月6日,他与张謇、郑孝胥等人发起并联合苏、浙、闽等地的立宪派数十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立宪派原本对预备立宪充满了期望和憧憬,无奈两年过去了,所谓的立宪“预备”仍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展,朝廷权要们的敷衍和拖沓态度,不能不使汤寿潜们越来越疑虑和不安。再加上1907年兴起的江浙铁路风潮的刺激,更使汤寿潜等立宪派分子感到早日召开国会的必要和迫切。因此预备立宪公会成立后,便开始讨论召开国会问题。1908年6月和7月,汤寿潜与郑孝胥、张謇等两次联名致电宪政编查馆,指出速开设国会关乎中国存亡,要求“一鼓作气,决开国会,以二年为限”。为了强调速开国会的迫切性,汤寿潜特意在电文中增加了“时不待我,敌不待我”八个字。与此同时,按照分头发动的分工,汤寿潜敦促浙江全省各团体积极开展国会请愿运动。7月28日,全省各地代表聚集杭州开国会请愿大会。他为这次大会执笔起草了《国会请愿书》,签名人数达8000余人。汤寿潜在请愿书中指出:“图存济变,系命于立宪,而根据于国会。”国势日亟,无国会则予夺之权操之政府,人民率观望不前;有国会则人民自能“并全力而为对外之竞争”。如不迅速成立国会,“恐列强无容我设立国会之余地”。能否实践十多年前《危言》中提出的“设议院”主张,被强调至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汤寿潜不只是简单地强调必须立宪、迅速立宪,更关注立宪的内容,他常及时地向清政府提出如何立宪的建言。1909年下半年,当立宪运动在立宪派的催促声中缓缓行进时,他连上多道奏章,建言献策。其中最能代表汤寿潜这一时期政治主张的是1909年11月递给朝廷的《为国势危迫敬陈存亡大计标本治法折》,提出了治标之策四:提早国会以集中央之权,急筹公债以缩赔款之期,联盟美国以分日本之势,锐意断发以易短便之服。治本之策亦四:注重典学以植经国之基,事必独断以持用人之权,通筹财政以济燃眉之急,议决币制以定国币之价。显然,所谓治标四策,是当前应付危局所应立即采取的对策;所谓治本四策,是根本性的治国方略。但在这以后,这种献计献策的奏陈几乎没有了,更多的是不惧“撄披鳞之祸”,对预备立宪的杂乱无章以及诸多缺陷提出批评甚至是指责。如1910年2月递上的《再请开缺附陈新政舛误奏》,在提出辞去江西提学使职的同时,明确指出,朝廷预备立宪“舛误多端”,如:官制改革有名无实,资政院有名无实,度支有名无实,司法体制有名无实,新学制有名无实,征兵有名无实,留学有名无实,公司有名无实等。总之,是有预备立宪之名,而无预备立宪之实。其个中缘由,是汤寿潜对清政府的预备立宪已渐渐失去了信心,甚至可以说是失去了等待的耐心——1909年8月,汤寿潜辞去了云南按察使职。11月30日又奏请收回江西提学使的任命。次年8月,索性以“必闯大乱,或至见杀”的壮士气概,毅然致电军机处,反对朝廷任用卖路之罪魁盛宣怀。名义上是针对盛宣怀,实质上是向假立宪挑战,结果被清廷下令“著即行革职,不准干预路事”。汤寿潜自此遂以旁观者的姿态,默默地看着清王朝快速走向“墙朽众人推”的境地。二兴办铁路,是清末从王韬以后各思想家救国强国思想的重要内容。汤寿潜也不例外。在《危言》中,他专列“铁路”篇,呼吁朝廷支持兴筑铁路,并提出筑路的节省之策三、变通之策三、预备之策二,认为只要中国“数大枝铁路一成,陆路商务必日新月异,以分海疆之势,以植自强之基,中国大转圜之机,其在是夫,其在是夫!”汤寿潜的“兴铁路”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他的兴办铁路实践活动,在清末却是光彩夺目、轰轰烈烈的。因此张謇在《汤蛰先先生家传》中称汤氏“夙以时务致称,晚以铁路见贤”。实际上,张謇在这里说汤寿潜“夙”的“致称”与“晚”的“见贤”是一回事:平素汤寿潜就讲求“时务”,正如“铁路”篇是《危言》中的一篇,参与兴办铁路之实践,也正是他讲求“时务”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以当1905年浙籍官、绅、商发起兴筑浙江铁路时,汤寿潜便挺身而出,接受众人的推举,出任浙路公司总理。而且对于铁路,汤寿潜不仅超越了坐而论道的局限,更超越了一般实业家那样的纯然实业经营活动。他多次指出,铁路事关国家主权、国民权利和国防安危,其次才是“营业”。因而汤寿潜是把它作为事关国家富强的重大“时务”而奔忙的。正因为是这样一个出发点,汤寿潜就任浙路总理之后,就为浙路的经营定下了几条原则:一是坚持中国人自办铁路,自招股时即声明:“专集华股自办……不附洋股。”工程技术人员也尽可能聘用华人。全力抵制外国的染指,捍卫国家主权。二是坚持商办铁路。在汤寿潜看来,“官办之得小失大,期期断以为不可”。因此从清末到民国期间,汤寿潜一直对政府的无理干预,甚至劫夺行为作勇敢的抗争。三是坚持由国民支配铁路。汤寿潜一直认为,中国的铁路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浙路尚在筹办时期,他即本着议办浙路应首先“问浙之官民”的原则,要求巡抚将所拟浙路章程发至各府州县,召集公正绅士、殷实商户迅即会议,讨论该章程是否妥贴,并且主张:不问股东非股东,凡有工程、集股方面之良法,“尽请赐函条示,谨当择善而从”。为了动员全省民众都积极投资认股,还特意设置了十两零股,让“劳动社会”亦得以投资认股。在这一思路下,关于浙路公司的领导体制及公司决策机制,汤寿潜订立了仿效立宪政治的“三权分立之章”:集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为“本公司最重要之机关”,拥有“发议选举权”、“议决权”;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与总、副理会议“随时应办事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总、副理,“执行董事议决之事件”。从体制上决定了浙路公司的民办铁路性质。汤寿潜还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一系列公司管理章程,如《商办浙省铁路有限公司暂定章程》、《浙江铁路公司股东会章程》、《浙江铁路公司董事会章程》等。而且他并不自居总理而揽权、专权,严格照章办事。自言任总理以来“抱章程,知有公司,不知有世故”。凡月薪五十元以上之用人,五百元以上之材料采购,必通过董事局。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即使与自己的想法相左,也不另搞一套。始终以“任一日事,则殚一日之力”的认真态度,和“枵腹从公”的牺牲精神任事,不受薪金,不支公费,勤勉职守。凡公司事务,诸如招股、筹款、征地、设计、施工、管理、运营等,无不躬亲,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无大无小,欲任以一手足之力,恨不并小工而兼充之”。主事者的这种精神和态度,使浙路公司不仅没有出现其他商办铁路公司(如川路、粤路公司)那样的管理混乱、效能低下、百弊丛生的状况,而且在全国商办铁路中建设速度最快,建筑质量最优,建设经费最省,成为当年商办铁路公司中的佼佼者。当然,汤寿潜总理浙路公司,主持建筑沪杭甬铁路,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所遇到的艰难险阻,远远不止是公司本身经营管理方面的,也不是总理自身清廉、勤勉所能解决的。浙路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实在是太恶劣了。汤寿潜常说,此三四年来,他是“枵腹”而“受此八面之敌”,“榛棘牵衣,风波满眼”,“如行黑路,如上逆水,愈进愈险,过后思之,弥益心悸”。这里所说的风波、榛棘、险境,主要来自于英国企图强夺浙路主权,以及清政府、北洋政府媚外压内。在浙路公司存在的近十年时间里,汤寿潜不得不同时内、外两面招架,反抗中央政府与外国的压迫和劫夺图谋。十年间大的冲突(或曰风潮)发生了四次:其一,争废《苏杭甬铁路草合同》。1898年10月,在英国的逼迫下,清政府与英国银公司签订了《苏杭甬铁路草合同》,声明英国银公司将筑造苏州至杭州及宁波的铁路。但这只是一个没有具体规定的意向性贷款草合同,此后一直未正式签字,而且英国方面也迟迟未派人勘测线路。1905年浙路公司成立,对清廷的一再催促置之不理的英国方面此时却跳将出来,不仅拒绝废除草合同,而且要求与清政府正式签约,企图夺取苏杭甬路权。汤寿潜一面动员盛宣怀按照原议,坚持废约,力劝浙抚坚拒英商的无理要求,力保全浙铁路权;一面联络各界力量,与英国方面的侵夺路权图谋进行斗争。并多次致电外务部、商部以及江浙督抚,力陈《苏杭甬铁路草合同》必须废除的理由:苏杭甬路草议非契约;议浙路而不一问浙之官民;议从速而久搁不办即默许废议。总之,“从速不速,限办不办,我不收回,当复何待!”经过汤寿潜及浙路公司、浙江绅商、浙籍京官的力争,清政府维持废除《苏杭甬铁路草合同》的原议,此路由浙路、苏路公司合筑。1906年10月,苏杭甬路浙江段开工。其二,力拒洋款。1906年9月,朱尔典接任英国驻华公使,上任后即对清政府威胁恫吓。清政府被迫退让,与英国达成了一个所谓“借款、造路分为二事”——路由中国自造,款向英国筹借的方案。汤寿潜得知此事后,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方案“名曰借款,实则夺路”。为保卫国家主权及浙江商民的权利,他发动浙江绅民进行声势更为浩大的拒款保路斗争,同时频频致函、致电清政府有关各部和一些权要,极力反对借款。在各函电中,他提出的拒款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苏杭甬铁路草合同》早已“逾期自废”,执已作废之草议压迫借款,实为夺路;二是“苏之沪松已安轨,杭之江墅已行车,所收商股尽敷路用”,“宜以拒借为保全”;三是所谓借款、造路分为二事,但将来还本还利仍取给于浙路进款,实为未渴而饮鸩酒。其三,争废存款章程。面对江浙两省人民的激烈抗争,清政府提出了一个所谓邦交、民心两面兼顾的“部借部还”方案——由邮传部出面向英国借款,再把借款作为部款拨付给浙路公司。1908年3月6日,清政府在与英国签订了《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后,由邮传部奏定《江浙铁路公司存款章程》,强迫苏、浙两公司接受。其中规定从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1908年3月6日)起的12个月(至迟不逾24个月)之内,向浙路公司和苏路公司拨付750万到1000万两,“倘到期不能拨付,或拨付不全者,此项存款章程即日作废”。汤寿潜为代表的江浙两省铁路公司照顾到政府外交上的困难,接受了这个“部借部还”方案。但为了护卫路权不被窃取,以及保护商办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汤寿潜采取了两项对应措施:一是部款拨下后,即存入部设之银行,满十年即以所存者归还借款;二是动员各地赶收认股,赶集新股,免动存款。但邮传部自己违反章程,不按期拨款。直至宣统二年二月(1910年3月),即《江浙铁路公司存款章程》规定的24个月期限已过,邮传部拨给浙路公司银只有120万两,而其催缴“借款亏耗银”的公文,却在章程刚奏定、款项尚未拨下时就连篇而下。汤寿潜及浙路公司拒绝承认“此无款之耗”,认为贴耗“本由存款而来,有款则有耗,无款即无耗”。指责邮传部不按期拨款是视章程如儿戏,“自奏之而背之”,并以咨呈、照会等形式明确通知邮传部、江浙督抚,宣布:“邮传部拨款逾期,存款章程遵章应即日作废,江浙两省认垫亏耗毋庸照解。”围绕《江浙铁路公司存款章程》的存废抗争一直持续至1911年(宣统三年)。1911年3月,清政府迫于众怒,经与英国交涉后达成协议,决定将沪杭甬铁路借款移作开封至徐州铁路借款。《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和《江浙铁路公司存款章程》在实际上被搁置一边,浙路公司争得了保卫完全商办的一次胜利。其四,抵制“统一路政”。民国成立,汤寿潜先后辞去浙江都督、交通总长职,接受面临衰败的浙路公司的请求,复任公司总理(不久改称理事长)。在他的带领下,浙路公司重振旗鼓,至1914年初,原本处于停顿的杭甬线,宁波至绍兴段筑成通车,为日后杭甬线的贯通奠定了基础。1912年4月上台的袁世凯政府,继承清政府的衣钵,继续推行铁路国有政策,力图在“统一路政”的幌子下,把全国各商办铁路都置于他的掌控之下,因此上台不久,即向浙路公司提出了沪杭甬路“国有”的要求。汤寿潜及浙路公司没有从正面加以拒绝,而是以迂回的方式,提请废除前清政府与英国订立的《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作为“国有”之前提。他批评交通部“不应以移款欺浙,以国有对外,袭邮部存借两歧之鬼魊”,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浙人虽不敢强部以迳与废约,然何不可以移款为废约,亦为根本解决。”即通过确认此前沪杭甬路借款移作开封至徐州段铁路借款的既成事实,达到事实上废除《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的目的。而且坚定地表示:“若不移款而国有,誓以颈血溅涎尾。”但袁氏政府的真实目的,是企图利用收回这些商办铁路,向外国作抵押借款,以解决财政危机。因此频频向商办铁路公司催逼,甚至采用下三滥手段,先是诬称浙路公司违法向美国商团借款500万两,继而又妄指浙路公司借德国礼和洋行银26万两,甚至要求浙江地方政府严加查办。汤寿潜忍无可忍,愤而连致交通部数函,指责堂堂交通部竟“学报界以造谣为惯事”,“天下岂有无风而捕、无影而捉之理!”并责问道:“交通部以借款为能,而一再猜防商办,但准县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有此政体否?”至1914年,汤寿潜及浙路公司所面临的压力骤然加大:各省的商办铁路公司先后接受了“国有”合同,尤其是联合营运沪杭铁路的苏路公司也接受了国有,汤寿潜一再坚持浙路商办的斗争已独木难支。再加上袁氏政府“名流内阁”的熊希龄、张謇等轮番游说,1914年3月,汤寿潜被迫将浙路交归“国有”,历时近十年的浙路公司至此终结。纵观这十年间汤寿潜留下来的十余万关于浙路公司的文字,我们可以看到,他的铁路兴国实践要比《危言》中的相关论述更为夺目;可以看到,贯穿于其中的是坚定的国家主权观念,一再申明铁路“关系国家权利”,“争路为国家保权”,说明中国筑路非不可借款,“病不在款而在约”,即借款的条约不能有损国家主权,因而一直坚持中国人、浙江人自办铁路;可以看到贯穿于其中的国民权利观念,文章中高频率出现的“国民”、“人民”、“浙民”、“商民”、“绅民”等,是他向政府喊话的“主心骨”。所提出的“舍人民则权衡何决”之类的质问,说明“国民”、“人民”等是汤寿潜“权衡”事理的标准。铁路不仅可借以见汤寿潜之“贤”,更能见汤寿潜的性格、思想、情操。三汤寿潜的可贵之处,不只是表现为远见卓识、爱国重民、注重实践等,还在于他不固执、不拘泥,能跟着时代潮流走。19世纪80年代,他的改革思想步上君主立宪制阶段,并且开始为此锻造理论。20世纪初,开始为君主立宪制理论的实践而呼喊奔波。苦口婆心、辛勤奔走近十年,终至由热切期望转而完全失望。后来他回顾了这一转变过程:前年冬(按:指1909年),絜诚北行,流涕万言,终望中央改革,事半功倍。腊杪开缺,复附一疏,预陈现状,曾不为动。生平与盛毫无私憾,去秋电劾,亦以存亡所关,虑之深故言之切,不幸而中,天乎人乎!武汉独立,浙亦赓续,虽为众嬲,岂足惑我?妄以杭有旗城,种族相争,不免流血,力主和平解决,冀杭旗下而凡有旗城皆下,于是大昌人道主义,鼓吹运动,或者临时政府易得列强之承认。浙事未见,已与菊生同岁在沪组织联合会,为临时政府之预备,使我得免无国之惨,乃以次更张内部,河山重秀。是以甘冒不韪,勉为其难。从拥护并力图挽救清王朝,到最终抛弃清王朝;从对共和革命以异端相视,到毅然加入其中,汤寿潜以不愿被时代潮流淘汰、拒绝顽固保守的态度,完成了从君主立宪制到共和制的跨越,其动因既是他一再声称的为避免“无国之惨”——无政府、无秩序的混乱,也是为了能够实现(实践)他一直为之努力奋斗的宪政制度。因此,无论汤寿潜的主观目的是不是仅仅为了和平解决杭城旗营,从而使新生的临时政府“易得列强之承认”,一个可以肯定的事实是,从君主立宪制到共和制,本来就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其间的不同或者说逻辑演进的关键,在于这个君主还应不应该拥戴。当汤寿潜认为清朝君主已不值得拥戴时,接受“共和革命”也就没有了障碍,他出任浙江都督,可以认为是《危言》的内在思想理路逻辑演进的结果。由此推而论之,汤寿潜出任浙江都督,既不是满足个人权欲的需要,也不是代表立宪派篡权,更多的是为了实践其一生追求的政治理想。尽管这两个多月的都督职任提供给汤寿潜的驰骋空间并不大,但所留下的数万字的公私文牍,足可证明他为实践民主共和制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第一,重建经济和社会秩序。浙江光复后,面临着非常严重而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天灾频仍,民生困顿,社会失序,财政奇绌,等等。为加快全省光复的速度,汤寿潜就任都督后,即通电各地,动员尚未宣布光复的各府、县及各支军队迅速“反正”,各军队、官员、绅民等一律剪辫。各州县官如果平日民心爱戴,归顺后准予连任。为解决当时紧迫的民生问题,汤寿潜连发檄告、告示,宣布:所有历年积欠及本年应完漕粮,一概豁免;各地厘卡先行裁撤。此举减轻了民众的负担,有利于恢复生产,当然也有利于争取民众对新政权的支持。对于各地因社会失序而出现的盗贼横行现象,汤寿潜支持各地举办民团,维持地方社会秩序;同时对一些乘机劫掠的匪徒予以严厉打击,以遏制盗案叠起的势头;并要求各支军队严格约束士兵,不准兵士擅入民宅。对于政府面临的严重财政困难,汤寿潜主持的省军政府采用募集公债,解救燃眉之急;利用自己的声望,致函各地士绅,要求他们协助省军政府筹集饷款;还写信给海外著名侨商,或向他们借款,或请他们发起集资,帮助军政府度过困境。第二,构建新的政治秩序,参与筹建中央政府。对宪政制度向往已久的汤寿潜,对构建宪政制度下的新政治秩序不仅热切期望,更有不懈努力。省城光复后,旧的政治秩序顿时土崩瓦解,导致全省各地局势动荡,社会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汤寿潜通告各地,动员“能识时知命”的地方文武官员“反正”留任,维持地方秩序,要求旧的地方自治团体出面光复并维护地方治安,使浙江各地在新旧政治过渡期内不致出现大的动荡和混乱。至大部分府、县已宣告光复后,汤寿潜便着手筹建省议会的工作。11月底汤寿潜要求各军政分府、各县民事长召集地方社会团体开会,推举临时议员,定于12月5日在省城开会,组织临时省议会。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准备议案,届时交临时省议会筹议。但汤寿潜追求的是整个国家的政治变革,因而在他任期间,关注更多的是共和国临时政府的筹建。早在武昌起义的第三天,汤寿潜就预料清政府将被推翻,即与张謇等三数同志谋划组织“临时会”,作为成立中央临时政府的预备。被推举为浙江军政府都督后,即以这个身份,一方面积极选派代表,参与临时政府的筹建,并常以函电指授机宜;另一方面,频频与已宣告光复省份的都督函电往还,讨论组建临时政府的问题。他认为,随着各省相继独立,确立政体,统一国家疆土,统一内政、外交和军事行动,已是刻不容缓,而这些的关键,是“亟设共和政府,以收统一之效”。在两个多月与各同志的讨论中,汤寿潜贡献了他的智慧和思想。他主要提出的主张有:关于国家政体,他坚持“共和政治”,认为这一条是基本原则,不可更改,也“已无可议”;关于筹建中央政府的机制,他建议仿照美国独立战争时大陆会议的精神和方法,在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请各省派代表莅沪集议,磋商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关于临时政府的所在地,他曾经主张建都武昌,至南京光复的次日,即表示应“以南京为临时政地”;关于临时政府总统人选,汤寿潜曾表态推举黎元洪,获悉孙中山回国的第二天,即表态拥护孙中山出任。期间虽也曾寄希望于袁世凯的“反戈一击”,谓“元首之选”将属之于袁,但综合起来看,他对这位当代的“袁公路”更多的是警戒;其他如对新政府的构建及其成员的人选、新政权的政治大纲等,都积极而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为完成革命而筹划攻宁,力主北伐。浙江光复,汤寿潜就任省军政府都督。但他思考、谋划没有局囿于浙江一省,而是放眼于全国革命的胜利,着眼于今后革命成果的稳固。就任都督后,汤寿潜很快就投入到“选劲旅以援金陵”、即组建浙军攻打南京的事务中。攻宁事宜稍有眉目,便忙于筹谋“直捣黄龙”大计。虽然,他也曾致书袁世凯,争取他“翻然变计,恭行天罚,举戈一挥,中国遂定”;但汤寿潜内心里对此并不抱有多少希望,因此他对南北和议甚至比革命派方面还要消极。他曾写信交代浙江赴鄂筹组临时政府代表,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民军本以推翻旧政府为职志”,因此“应申明大义,以彰天讨”,“声明其为民贼,与之宣战”。告诫浙军将士:“燕京未复,正军人磨砺以须之时”。反复提醒各省都督及有关人士:和议不可恃,东南仍须修战备。因为袁世凯之为人“悍愎多诈”,“其为操、莽,天下人知之”。主张“不妨与之决裂,因合词以布其罪于海内外,而遂以联军讨之”。对南方的一些人一再迁就袁世凯表示不满,提醒他们一味讲“和”,“误国大矣哉!”当袁世凯撤回和谈代表唐绍仪后,汤寿潜即急电孙中山,提出立即四路出师北伐的建议:“一军自鄂湘分击汉滠,一军自皖北进规陈颍,一军自清江袭击徐州,一军航海自蒲河口附近登陆,接应滦军,横断京奉,以操必胜之势。民国初建,尤宜示威,以表实力。浙人枕戈已久,唯命是听。”直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汤寿潜即将卸任浙督,他再次致电孙中山及南京临时政府各军政首长,历数袁世凯背信弃义、违约进犯的14条罪状,力陈与袁议和的危害,建议临时政府中止议和,“迅与决一行战,庶不再受其愚”。这些主张,与后人总结的革命派坚持民主革命立场的思想主张并没有多少不同。看了汤寿潜这两个多月的数万字公私函牍,可以认为,汤寿潜对在中国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有着真诚的态度,坚定的追求,也有过努力的实践。他的半途而退,与其说是他个人的悲剧,不如说是近代中国的悲剧。而就汤寿潜个人而言,过去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对他政治评价的误解之词,可以休矣。汤寿潜,一位思想先行的改革者,注重实践的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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