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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5月新书快递10-《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

201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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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 

书号:978-7-300-20530-4

作者:孙国华 

责任编辑:易玲波  邓碧君

页数:880

装祯:精装

出版时间:2015-04-30

定价:29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书卖点

孙国华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六十五载,将毕生的精力都贡献给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也见证了我国法理学的创建与发展。六十多年来,孙国华教授孜孜不倦、笔耕不缀,发表了文章两百余篇、著作五十多部,在近十年间更是创作激情不减,佳作迭出,多有创新。本书是对孙国华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以来的优秀论文的集结,共分为八大部分,体现了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兴衰与发展脉络。

◆读者定位

大专院校法学研究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

◆作者简介

孙国华(1925~),河北阳原人。法学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家,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点创建人。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朝阳大学校友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宣部、 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高级讲师,《朝阳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主任。曾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法学规划小组成员。兼任全国法院业余大学、高级法官 培训中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电大、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省委党校、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主讲或客座教授。孙国华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社会主义法理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苏联法的一般理论、现实法理论等。他创作了大量研究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治理论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先后发表文章2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部,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理论领域功勋卓著的学术通家,其许多观点已成为法学理论领域的通识理论。2012年孙国华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孙国华教授从事法理学研究以来的优秀论文的集结。共分为八大部分,分别是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的价值、法与政治、权利、权力、利益与法律体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迈向新世纪的法理学。

◆简要目录

第一部分 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3 

走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道路 28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30 

论毛泽东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创性的丰富和发展 41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 50 

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52 

重要的是立场、观点、方法 55 

简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64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必须坚持 68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几点看法 73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再认识 76 

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80 

六十年的实践探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核心 90 

权利本位能够代替阶级分析吗 96 

以人为本与法学研究范式 101 

论董必武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范式 107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课题提纲) 117 

第二部分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125 

也谈法学的现代化与法的概念的科学表述 132 

法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 142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48 

简论法是自由与纪律的统一 157 

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159 

苏联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 165 

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上) 190 

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中) 207 

当代中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之争(下) 224 

再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240 

评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 251 

三论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259 

关于“法”与“法律”的区别的对话 263 

法:“理”与“力”的有机结合 267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 278 

第三部分 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283 

论现代法的精神 293 

公正理念论 300 

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327 

简论法的和谐价值 339 

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 341 

论法的和谐价值 347 

再论法的和谐价值 362 

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的、精巧的、有效的、不可缺的手段 373 

法与正义关系的再认识及其当代启示 379 

法是一定社会正义的体现 387 

公平正义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 394 

法的正义逻辑 408 

第四部分 法与政治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415 

试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419 

论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425 

再论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 432 

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 441 

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几点意见 444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449 

“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的 提法错了吗? 459 

依法治国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464 

关于党政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 468 

第五部分 权利、权力、利益与法律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475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482 

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是一对矛盾吗? 506 

权利———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 508 

习惯法与法的概念的泛化 511 

论权力与权利的一般关系 520 

论法与利益之关系 532 

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 542 

论法的本体———法律关系 551 

《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研究》序言 564 

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问题 569 

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573 

论法律调整方法 588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的几点想法 591 

第六部分 从法制到法治 

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599 

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618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 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620 

要发展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 624 

民主建设必须与法制建设相结合 626 

对“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之我见 636 

改革需要法制法制促进改革 642 

法制与法治不应混同 645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差别 65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前瞻 652 

第七部分 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 

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 669 

依法治国是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需要 674 

依法治国及其优越性 676 

依法治国:治国方略最佳选择 679 

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 689 

人权与社会主义法治 703 

法治与德治 715 

“三个代表”与我国法制建设 718 

爱国与守法 730 

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选择 734 

小康社会民主和法治目标的实现 736 

依法执政的几个问题 747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750 

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执政 753 

“科学、民主、人权、法治”的中国之路探索与理论精髓 760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775 

法治是一切治国手段的前提 781 

法治与“三项重点工作” 782 

“三个至上”缺一不可 787 

论宪法法律至上 790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研讨会上的致辞 798 

厉行法治,从制度上遏制权力寻租 799 

弘扬法治精神、深化法学教育、构建法律文化 805 

论“对立统一”规律与价值普世性问题 808 

公平、正义何以如此珍贵? 813 

公平正义仿佛是治国理政的“牛鼻子” 815 

对宪政和宪政观的新思考 817 

第八部分 迈向新世纪的法理学 

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的现状和前景 821 

关于法学研究的新趋势 826 

法理学研究十年 830 

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840 

我对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的看法 84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法理学 848 

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法学思潮述评 856 

中国法理学知识谱系中的苏联因素 872 

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 879   

◆上架建议

法理学  专著

◆书摘

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

人权问题是个法律问题,但又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同时它又是个政治问题、经济社会问题、思想文化问题,而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个社会制度问题,是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这个更广泛的问题的组成部分。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决定于人类发展所到达的历史阶段,归根到底决定于与一定生产力水平相关的生产关系。因此,要解决人权问题,固然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但从根本上说,就得解决社会制度问题,解决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问题,解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只有生产力不断获得解放和发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才可能不断改善和提高。可见,人们在不同历史阶段提出的人权要求大体上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相应的。人总是要求不断改善其物质和文化生活,不断改善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要实现这种愿望就得发展生产力,要发展生产力就得改变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要改变旧的、过时的、已严重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得首先夺取政权,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不断改革不适合生产力的体制,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以,人权问题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和深刻的社会根源。

卢梭曾深刻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人们的主人,并不比其他人们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什么才能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卢梭不清楚他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而自信能够解答第二个问题。他的解答就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论证人的“自然权利”,论证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制定法律确认和保护这种权利。虽然卢梭作出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解答,但这种解答却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十八世纪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卢梭提出的,实际上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叙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和必然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他写道:“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但黑格尔却不把必然理解为客观事物存在的规律性,而把它理解为客观存在的、神秘的“绝对精神”。而我们知道,“绝对精神”不过是“上帝”的别名而已。所以,黑格尔是个客观唯心主义者,但他有重大的贡献,这就是他把自由与必然联系了起来,认识了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吸取了黑格尔思想的合理因素,又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关系,认为必然并不是什么“绝对精神”,而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即现实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住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就反映了自由与必然的这种辩证关系。人类发展的每个历史阶段,都是人类从必然走向自由的一个阶段,都是从不自由、不大自由走向有更大自由的阶段。所以,体现人的自由的人的权利——人权,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尺。人权的状况反映了人类社会进步的状况,反映了人类走向自由王国的进展。人权问题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也在于此。

可见,马克思主义决不否认人权问题,相反,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解决人权问题,也真正能解决人权问题的强大思想武器。因为只有弄清楚上面所引卢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才能对其第二个问题作出科学的答案,才能指导人类一步步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改善,而马克思主义唯物地回答了卢梭的第一个问题,从而也回答了卢梭的第二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并不简单地否定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人权理论,而是在肯定其中的合理因素和进步意义的同时,指出其唯心主义的、阶级的局限性。因为按照这种人权观、人权理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在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前提下,使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状况有所改良,而不能消灭产生人类不平等的主要根源——生产资料私有制;更何况资产阶级、特别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帝国主义势力,往往利用这种观点、理论,传播有利于他们的价值观,毒害劳动人民的思想,瓦解劳动人民的斗志,为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服务,干涉别国的内政,为侵略别国、强迫别国人民屈从,提供借口,制造根据。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人权的理论以及反映这种理论的“人权宣言”,都是“私有制的公理”,“是由私有制产生的结论,要么实现由私有制产生的一切结论,要么抛弃私有制这个前提。”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理论是为私有制辩护的,它回避了决定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着人的权利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生产资料掌握在谁的手中的问题。按照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去解决人权问题,丝毫不会触动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要真正解决人的权利、首先是广大人民的权利问题,从根本上说,就必须改变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反对用典型的资产阶级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看待人权问题,即反对把人权问题仅仅看作是个法律问题,而认为人权问题从根上说是个社会问题、社会制度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权利总是对一定的事实上的权利的确认,而事实上的权利归恨到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正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归根到底是社会的经济条件使人们有了某种行为自由;正是一定的经济条件制约着社会的政治、文化发展,正是这种社会条件,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制约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而不同的价值观念体现着不同的利益,被一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物质利益所制约的价值观念,自然要把适合这种利益,从而也适合该经济条件的行为自由,确认为“权利”,即确认为是“正当的”。在许多民族的语言中“权利”一词与“对”、“正”、“直”同义决非偶然。所以,权利实际上是一定的人们对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一定行为或行为自由、一定的行为方式的一种价值确认,即确认这种行为始“正当的”,体现了这些人们的价值观。构成权利,既需要人们有一定的行为自由,又需要有一定的价值观确认其为正当,这二者归根到底都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即将出版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一书,给人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它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由于人的行为自由不仅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且也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认识的深入,反映了人类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所取得的成就;又由于不同的人们、不同的阶级的价值观虽有不同的取向和内容,但也有相同的成份和一致的方面;所以,在阶级社会,人权既有阶级性、特殊性,也有共同性或普遍性。不同的人权要求中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是通过个性表现出来的。人权作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标尺这个普遍性、共性,是通过奴隶制社会的人权、封建制社会的人权、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的特殊性体现出来的。因此,我们既不应当用人权的阶级性、特殊性否定人权的共同性、普遍性,也不应当用人权的共同性。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否定阶级社会(迄今的文明社会)人权的阶级性。因此,围绕着人权问题,既有斗争又有合作。围绕着人权问题的斗争,实质上是不同群体、不同阶级的价值观的斗争。这种斗争归根到底又反映了不同社会制度的要求。当前,帝国主义打起“人权”的旗号,力图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于别国人民,干涉别国的内政,用“人权”为借口,集结反动的。反社会主义的力量,颠覆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此,必须给予坚决的揭露和回击。围绕人权问题的合作,实际上是在有利于社会进步、人类解放的前提下,求同存异的合作。任何具体的人权主张,只要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有利于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就应给予支持,而不必问其理论观点的唯心、唯物,也不管是谁提出来的,是哪个阶级提出来的。斗争与合作又是辨证统一、互为条件的。不斗争就不可能有合作,不合作也不利于斗争。在理论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唯心主义和狭隘的阶级倾向性,不应妨碍我们在解决实际的人权问题时与抱有各种人权理论观点的人达成协议,真诚合作,以推进人类的和平进步事业,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问题上,既不应允许随意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也不应妨碍我们在一定的、具体的人权问题上同西方发达国家或其代表人物取得某种共识,达成一定的协议,求同存异。所以,对人权问题一定要具体分析,采取多样灵活的态度。有斗争,有合作。斗争也要有“理、有利、有节。这样才能揭露和孤立反动势力,争取中间势力,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推进社会进步,造福人类。

我们深信,人权问题的根本解决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共产主义。“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当前我国已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距离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很远,自然还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我们已走上了到达这一点的康庄大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与体现这一理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我们沿着这条康庄大道向前迈进指明了航向。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进步的,这样的事业是必胜的。我们一向重视人权的保障问题,社会主义使人权问题的根本解决成为可能。只要我们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重视人权理论的研究,提高对人权、首先是广大劳动人民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自觉性,我们就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能使我们的各种具体制度,不断得到改进,就能不断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其实现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最后达到消灭阶级,实现世界大同的崇高理想。

(本文原载《当代法学》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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