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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5年8月新书快递06-《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01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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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书号:978-7-300-21084-1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易玲波

页数:510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5-07-31

定价:15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遴选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例,全面反映了2013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本书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主编,客观、权威,已经形成了品牌,为我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 读者定位

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

法学教学、科研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 作者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法学院设有43个研究中心(所),拥有“985工程”国家重点创新基地和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有国家“211工程”重点项目“中国法制信息港”和综合性的法学实验实践教学中心。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性单位,成立于1997年,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 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各地法院选送2013年审结的民事类案例,并由国家法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遴选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3年中国民事审判的全貌。

◆ 简要目录

一、物权类纠纷 1 

1.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诉翟富昌、刘太华物权确认案 (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依据)1 

2.王忠泉等诉吕慧珍等所有权确认案 (房屋所有权确认)8 

3.薛永生等诉薛德太所有权确认案 (农村自建房屋的权属问题)16 

4.李雪玲诉北京中卡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对其未尽审慎选择和管理义务所造成的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21 

5.吴云雯、李家新诉李家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 (隐名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与拆迁利益分配)30 

6.熊艳丽诉谢富等房产过户案 (借名买房合同)35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诉武汉市国营三店农场等所有权纠纷案 (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的优先顺位)40 

8.王晓燕诉黄来珠等及第三人林高寒房屋买卖合同案 (债权人与第三人串通引诱违约能否阻却合同履行)50 

9.李丽卿与马晓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产调控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62 

10.曾毅贤、何文伟与曾立伟房屋买卖合同案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合同案件的处理)71 

11.陆源诉陆桂忠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政府安置建设用地共有权认定)77 

12.李钰明、冯志伟诉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慧娜、吴海华相邻关系案 (提供相邻维修便利一方损失的负担、范围和量化)82 

13.李斌诉李亚军相邻关系案 (容忍限度)87 

14.崔建忠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案 (地铁建设造成经营损失)93 

15.安振营、关子莲、安舰、安泉诉刘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案 (转包、出租、转让、诉讼时效、情势变更)98 

16.咸宁市咸安区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等诉吴祚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03 

17.胡艳居诉睢宁县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好意施惠)110 

18.陈翠清等诉梁一柱物权保护纠纷案 (典权)116 

19.杜秀红诉杜万泉占有物返还案 (无权占有、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123 二、人格权纠纷 133 

20.广西路桥公司诉福建隆盛公司名誉权案 (合法信访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133 

21.张树林与云南贵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姓名权纠纷)138 

22.许倩诉西宁金环砂锅天下全宴坊、莫如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145 

23.龙南风等诉龙云风、龙裕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平责任原则中可能性因果关系的确认)151 

三、合同类纠纷 158 

24.陈荣根诉江阴兰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不履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 违约责任)158 

25.余秋妮诉吴正啟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采矿权转让合同 法定未生效合同)164 

26.沈辉诉徐健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不安抗辩权)171 

27.何花诉万晓利物权保护纠纷案 (因转租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适用)177 

28.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183 

29.张志喜等诉曲文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经验法则 恶意串通)190 

30.樊克增诉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196 

31.成都无极电气有限公司诉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违约金、条款并存、选择)204 

32.陈彬与窦国勇等及第三人史延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合同解释方法与适用规则)210 

33.骆细良诉方爱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租住房屋内利用网络办公与房屋用途的认定)214 

34.郑西通、郭建辉与张玉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租房屋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活动,可解除合同)220 

35.周兵诉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装饰装修合同 要约的约束力)227 

36.罗永光诉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232 

37.通辽星源牛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律师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238 

38.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王伟委托合同纠纷案 (格式条款)244 

39.黄菊荣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银行卡被克隆)250 

40.中山市昌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继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服务瑕疵履行抗辩权)256 

41.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美容服务合同 合同解除)261 

42.盛海燕与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分公司、上海永琪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发帖 名誉侵权 责任认定)268 

43.王秀娟诉吴晓东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证明责任)273 

四、侵权责任纠纷 279 

44.刘淑珍等诉潞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公证损害)279 

45.唐勇诉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过错推定)287 

46.尚春祥、尚春梅、尚春伟与王红云、王金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特殊体质、事故参与度、赔偿损失)292 

47.云南省宜良县国土资源局起诉、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顾海森、杨晓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99 

48.朱传禄等诉沈建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责任保险)304 

49.潘乔焕等诉郭自祥义务帮工受害赔偿案 (义务帮工 情谊行为 损害赔偿)309 

50.林定聪等诉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充分履行义务、责任划分、赔偿标准)314 

51.尹智、李燕生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对其保管的病历负有妥善封存及为患方复印的义务)320 

52.鲜洁诉李予平不当得利纠纷案 (返还利息)328 

53.关于张兵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不明抛掷物 坠落物损害责任)337 

54.罗贤英、行夏艳诉段克芬追偿权纠纷案 (追偿权)345 

五、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 353 

55.徐毅、邹孟乃咧9帷⒈本┦杏涛穹裼邢拊鹑喂痉ǘ坛芯婪装?(“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353 

56.俞琴琴诉王维春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离婚未成却已实际履行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财产部分的,该协议就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属有效)362 

57.王永青诉吴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淘宝店铺权属争议及分割的法律问题)36658.黎汇学诉张艳云析产纠纷案 (执行异议之诉的例外 诉讼目的)375 

59.郭凤武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非同一顺序的多人监护)381 

60.黄望英诉周祖松、周莉法定继承纠纷案 (购买企业未过户遗产的处理)385 

61.张小玉等诉耿玉荣继承纠纷案 (收养 继承)389 

62.张文元诉张全明等合同纠纷案 (分家单能否撤销)397 

63.张某津、张某诉张某曼、张某武、张某润法定继承纠纷案 (互联网背景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与认定)401 

六、劳动纠纷 410 

64.杨永吉诉永善和协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用人单位 违约责任)410 

65.西宁鑫成广告有限公司与李永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确认劳动关系)415 

66.石贞慧与山东省胸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418 

67.鲁婧诉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在香港生育二胎,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义务为由扣发工资)425 

68.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与高俊生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关系 复退军人安置)432 

69.博白县那林镇卫生院诉黎雪芳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 双重赔偿)435 

70.常州秋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王建芳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下的处理)443 

71.姚军诉兴马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关系)452 

72.张葳诉格拉慕可企业形象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企人力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协议效力冲突问题及其解决)459 

73.姚京旗诉李柱、张世刚不当得利纠纷案 (不当得利之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及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467 

74.李亚妹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复制卡、举证责任)475 

75.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送达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480 

76.北京动感超越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耀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找程序的适用)486 

77.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借名账户中涉及的执行异议问题)491 

78.倪岩林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大高登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497 

79.刘彤颜诉王桂玲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不动产强制执行期间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504

◆ 上架建议

法律  民事  案例

◆ 书摘

一、物权类纠纷 

1.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诉翟富昌、刘太华物权确认案 (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依据)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57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杰、臧克兰,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翟富昌,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李洋,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太华,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秦峰,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范伯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汤苏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红;代理审判员:万丽丽、李晓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辩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太华诉称:本案的实质是翟富昌利用其担任德威特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优势,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德威特电力公司起诉翟富昌、刘太华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将股东会(或者说是全体股东)置于法庭之上,属于公司纠纷,因此本案绝非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权纠纷。公司起诉全体股东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自己告自己。德威特电力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德威特电力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这是对外的,本案属于公司内部诉讼,公司无权将构成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诉上法庭。刘太华提交的公证书由德威特电力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实际上是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对诉争房屋作出了处置,如果对该处置有异议,享有诉权的也只是公司股东,公司对股东会决议是没有诉权的。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德威特电力公司与翟富昌、刘太华达成了以翟富昌、刘太华名义购房的口头约定,翟富昌、刘太华作为德威特电力公司股东会全体成员、执行董事、总裁,完全有权让德威特电力公司代为支付诉争房屋购房首付款和前几次月供。同时诉争房屋也是以刘太华名义出租的,德威特电力公司只是代为收取租金用于还贷,上述资金的流动充其量只是债权,是不能代替物权的。翟富昌、刘太华均为德威特电力公司股东,二人自2009年年初起发生纠纷,处于股东僵局,到本案审理之前已经发生12起诉讼之多,已经结案的就有9起。本次起诉完全属于翟富昌利用其担任德威特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利地位以公司名义起诉刘太华一人的行为。诉争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公证书证明其所有权由刘太华和翟富昌共有,原审法院推翻了这两份法律文书,加重刘太华举证责任,偏向性明显,判决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依据不足。 

(2)被上诉人辩称 

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威特电力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刘太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富昌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刘太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2.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3.二审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太华虽提交公证书证明其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1~4号楼10A房屋的共有权人,但依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房屋的首付款2 260 888元和车位费24万元均系由德威特电力公司向北京华远盈都房地产公司支付,每月银行按揭贷款亦由德威特电力公司按期偿还;自2007年1月起,德威特电力公司将上述房屋出租,租金归德威特电力公司所有并由其一直使用上述房屋至今。现德威特电力公司主张其系与翟富昌、刘太华口头约定以翟富昌和刘太华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而翟富昌亦认可德威特电力公司的主张,确认上述房屋归德威特电力公司所有。从双方提交的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原审法院确认德威特电力公司是以翟富昌、刘太华的名义购买的上述房屋,其存在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是该房屋的真正购买人,也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并无不当。刘太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1 350元,由刘太华负担(已交纳)。 

(七)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依据是什么。仅仅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能够完全、绝对、充分地证明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人?答案是否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的证明,起相对证明作用,而非有绝对证明性,即在没有其他否认该权属证书证明力的证据前提下,可以认定该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但如果存在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权属证书的证明力,抑或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事实上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则要综合、全面、客观地认定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事实,而不能仅凭权属证书来单一、片面地认定事实,否则欠缺了必要的公正性。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1)刘太华辩称其是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共有权人之一,既然房屋权属证书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也发生所有权的证明效力,那么该房屋理应归其所有。也即刘太华主张的权属证书有绝对证明效力,一切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低于该证据的效力。(2)德威特电力公司主张权属的事实证明效力,即权属证书的相对证明效力。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足以推翻权属证书的证明效力的前提下,权属证书的证明力最高。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权属证书的证明力,则应以该证据来认定权属事实。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采权属证书的相对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的规定指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后产生公示效力,公众有理由相信该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的规定指出不动产物权未办理相关登记时,并不影响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的效力。即物权登记并非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的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条规定指出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该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不动产登记簿证明事项优先。同理,当与不动产有关的其他人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推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的,应以事实上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据来认定该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汤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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