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冒网站的声明

图书搜索:

六十春秋耕耘学术沃土 甲子华…

新浪书会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出…

人大社:承载光荣梦想传播先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互…

我社6种出版物入选《2015年农…

追忆似水流年 品味留学人生

《大国的责任》、《梁衡红色经…

李海峰《齐白石艺术欣赏与真伪…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系列丛书”…

群众路线理论研讨会暨《人民观…

六十春秋耕耘学术沃土 甲子华…

新浪书会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出…

人大社:承载光荣梦想传播先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互…

我社3位编辑入选“全国大中专…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毛术…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人大…

《抗战家书:我们先辈的抗战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色列分社…

中医古籍名著编译丛书英文版签…

人大社15年8月新书快递12-《权利的边界:美国财产法经典案例故事》

2015年08月21日

请点击下载:

/UploadFiles/XXGL/2015/8/人大社15年8月新书快递12-《权利的边界:美国财产法经典案例故事》.doc

 

书名:权利的边界:美国财产法经典案例故事  

书号:978-7-300- 21676-8

作者:[美]杰拉尔德•科恩戈尔德 等                                       

责任编辑:施洋

页数:365

装祯:平装

出版时间:2015-08-05

定价:58元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本书提供的财产法案例,个个经典,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都不会觉得枯燥乏味,即使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读者读起来也会津津有味,在无穷的乐趣中习得财产法相关的知识。

 

◆ 读者定位

法学从业人员

法学专业学生

所有关心保护自己财产的人们

 

◆ 作者简介

杰拉尔德﹒科恩戈尔德是纽约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麻省剑桥大学林肯土地政策研究所访问学者。此前他曾任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院长。 

 

安德鲁﹒莫里斯是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教席法学与商学教授,政府与公共事务研究所教授。他还是蒙大拿州波兹曼自由市场环境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乔治梅森大学莫卡特斯中心高级学者。

 

◆ 内容简介

本书为读者提供了关于这“一捆木棍”的“一捆故事”——财产法故事。这些文章中涉及的判例代表了第一学年财产法课程中广泛的实质性论题,且很多判例被视为该领域的“经典”。每篇文章都提供了特定判例的背景与独到见解,并阐明了这些判决与当今更广泛的财产法制度得以协调的原因。此外,这些文章还向我们提示了“故事”的重要性——所有财产法理论、规则与概念,都是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团体之间的争议。正是在这些关乎真实人类情感与欲望的冲突中,财产法才得以产生并发展。

 

◆ 简要目录

第1章 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Sturges v.Bridgman)的故事: 

邻人土地使用争议解决方案 

第2章 穆尔诉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一、案情背景 

二、对其他生物学物质的财产权 

三、法院何以拒绝穆尔的财产权主张? 

四、医学中的利益冲突 

五、穆尔的救济 

六、结论 

第3章 范瓦尔肯堡诉卢茨的故事:扬克斯城的仇恨与时效占有(The Saga of Van Valkenburgh vLutz: Animosity and Adverse Possession in Yonkers) 

一、涉案街道 

二、系争地块 

三、本案当事人 

四、本案争议 

五、法院判决 

六、本案评论 

第4章 格伦诉格伦:两个故事(Gruen vGruen: A Tale of Two Stories) 

一、家族故事,或“一个名人与一幅名画” 

二、法律故事,第一部分:初审 

三、法律故事,第二部分:上诉 

四、结语 

第5章 两姐妹对垒两父子:泽田诉远藤的故事(Two Sisters vs A Father and Two Sons: The Story of Sawado vEndo) 

导言 

一、侵权案件 

二、财产法案件 

三、原告论点概要 

四、被告论点概要 

五、初审法院的观点 

六、此案的上诉 

七、英国普通法中的夫妻一体所有 

八、普通法在美国 

九、已婚女性财产法 

十、已婚女性财产法与夫妻一体所有的废止 

十一、已婚女性财产法与夫妻一体所有的新界定 

十二、上诉审中原告的论证 

十三、上诉审中被告的论证 

十四、原告的回应 

十五、法院判决 

十六、评价 

十七、法律现状 

十八、结论 

第6章 桑德斯(另名嘉文斯)诉第一国家房地产公司案(Saunders \[akaJavins\] vFirst National Realty Corporation) 

导言 

一、故事的开始 

二、沃德曼庭院的衰落 

三、当地上诉审:从拒付租金运动到市民骚乱 

四、联邦上诉审:赖特的审理 

五、结语 

第7章 塔尔克诉莫克塞案:开发莱斯特广场之争(Tulk vMoxhay: The Fight to Develop Leicester Square) 

一、早期历史 

二、莱斯特伯爵取得广场所有权 

三、莱斯特广场的初步发展 

四、17世纪70年代至18世纪50年代的兴盛 

五、莱斯特家族的退出与塔尔克家族的入驻 

六、莱斯特广场的衰败 

七、塔尔克诉莫克塞案的审理(1848年) 

八、塔尔克诉莫克塞案的余波:怀尔德巨型地球仪 

九、莱斯特广场的公有化 

十、结语 

第8章 财产法故事:谢利诉克雷默案(Propery Stories: Shelly vKraemer) 

引言 

一、居住隔离的肇始 

二、对早期种族限制性不动产契约条款的法律考量 

三、古老普通法的影响:让与限制(Restrains on Alienation)与 禁止永久权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四、未被使用的普通法不动产契约制度(Covenant Law):横向相对性(Horizontal Privity)与“指向并关涉”(Touch & Concern) 

五、司法宽容模式 

六、挑战的出现 

七、谢利案与赛普斯案 

八、余论 

第9章 土地交易流程概览:保护土地权利(A Short Course in Land Transactions: Protecting Title to Land),布朗诉洛伯案 

(Brown vLober,389 NE2d 1188,Ill1979) 

引言 

一、所有权保护简史 

二、布朗诉洛伯案:当事人与争点 

三、被告洛伯初审胜诉 

四、上诉法院撤销初审判决 

五、确立的法律规则 

六、少数法官的反对意见 

七、州最高法院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 

八、土地交易流程概览 

九、争议解决模式与专业服务人员责任 

结论 

第10章 桑伯恩诉麦克莱恩:关于调查通知与默示负担的奇特故事 

(Sanborn vMcLean: A Strange Tale of Inquiry Notice and Implied Burdens) 

一、密歇根州最高法院的故事版本 

二、为何该案判决是一个麻烦的悖反 

三、桑伯恩诉麦克莱恩的真实情节 

四、最后的故事 

第11章 上西区的故事:交响空间公司诉佩尔戈拉地产公司案(Upper West Side Story: The Symphony Space,IncvPergola Properties,Inc,669 NE2d 799,1966) 

一、“永恒的谦逊学校” 

二、普通法上的禁止永久权规则 

第12章 卢卡斯诉绿色机器案:利用征收条款促进规制效率?(Lucas v The Green Machine: Using the Takings Clause to Promote More Efficient Regulation?) 

一、大卫•卢卡斯与他的海岸地块 

二、卢卡斯与“价格劝导” 

三、结论 

第13章 牛群与退休人士之争:太阳城、斯珀工业与德尔•E•韦布开发 

公司之战(Cattle vsRetirees: Sun City and the Battle of Spur 

Industries vDel EWebb Development Co) 

一、亚利桑那州的发展 

二、饲牛业 

三、德尔•韦布 

四、选址 

五、太阳城 

六、案情 

七、余波 

八、结语 

第14章 尼伯恩希特业主协会诉移民产业储蓄银行案(Neponsit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vEmigrant Industrial Savings Bank) 

一、业主协会的成立与海滩的征收(condemnation) 

二、诉讼进程 

三、尼伯恩希特案的终审 

四、余波 

五、尼伯恩希特案的遗产 

第15章 欧几里得镇诉安布勒地产公司案(Village of Euclid vAmbler Realty Co) 

引言 

一、欧几里得镇案的背景:分区制、规划与美丽城市 

二、欧几里得镇诉安布勒地产公司:案件肇始 

三、欧几里得镇诉安布勒地产公司:判决结论 

四、欧几里得镇案的启示:欧几里得镇案造成了什么影响? 

五、分区制 

六、排斥性与保护美国家庭 

七、分区制与美丽城市的规划 

八、保护财产价值的分区制 

九、结论 

   

◆ 上架建议

财产法  法律  案例

 

◆ 书摘

第一学年的财产法课程介绍了法律与公共语境中的诸多关键概念。就本质而言,财产法及相关课程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私人之间,以及在私人与团体(也许以政府的面目出现,也许以模糊的“公共利益”观念面目出现)之间,分配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冒着被指责为“财产法沙文主义”的风险,我们认为财产法课程体现了第一学年课程表中最复杂的“重大观念”的复合体——其中包括自由、责任、经济效益、再分配、胁迫、信赖与可预见性。财产法课程内容非常丰富。    

 

此外,财产法领域还涉及广泛的实质性论题——例如,不动产的时效占有(adverse possession)、动产赠与、出租人—承租人关系、土地让与、地役权(easement)、 不动产契约(covenants)、分区制(zoning)与规制性征收(regulatory takings)。有时很难发现这些问题领域之间的关联——此与契约法不同,在后者通常以(虽然不可靠)“合理性”概念填补不同论题间的空隙。财产法所关注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单个财产之上的复杂权利的确认与分配。为了便于说明,法院与评论人士会使用一个比喻修辞——拥有财产就像是拥有“一捆木棍”。每根木棍都代表一种权利或特权,当所有的木棍被捆在一起时就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单独的木棍可以被自愿让与(如地役权与租赁权)或强制让与(如征用或规制)。虽然至少有一家自觉的当代法院认为一捆木棍的比喻“苍白且简陋”,但它仍然提供了一种方式,帮助理解所有权的复杂结构。

 

本书为读者提供了关于这“一捆木棍”的“一捆故事”——财产法故事。这些文章中涉及的判例代表了第一学年财产法课程中广泛的实质性论题,且很多判例被视为该领域的“经典”。每篇文章都提供了特定判例的背景与独到见解,并阐明了这些判决与当今更广泛的财产法制度得以协调的原因。此外,这些文章还向我们提示了“故事”的重要性——所有财产法理论、规则与概念,都是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团体之间的争议。正是在这些关乎真实人类情感与欲望的冲突中,财产法才得以产生并发展。 

讲述财产法故事对于当代的学生与教师尤有价值。传统上,财产法案例教材围绕案情展开,集中于概念的历史发展。例如,比较近代的案例教材会使用相当的篇幅追溯从1066年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时期的英国法发展至当代美国法的神秘(有时是离奇)故事,包括为了满足新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需要而被创设,之后又因其他需要占上风,而被废止的财产权益[如非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tail)]。这些案例教材也经常通过提供一系列不同时期的案件,检视当下的问题,如房屋租赁中的适居性担保条款,以呈现从出租人法律义务的缺位到出租人负担适居性担保的法律发展过程。然而,当今的案例法教材恰当地反映了美国财产法的现代化,用更多的篇幅讲授 成文法与规章,并分析法律重述(Restatements of Law)与统一法案(Uniform Acts)中的条文。法律现代化也导致财产法更多关注统一意见,而非不知名的少数判决。最后,法学院第一学年的课程表也发生了改变,为新的主题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并压缩了传统财产法的课时。当下大多数法学院的财产法课时为1学期,4学分,而传统的财产法课程则为1学年,6学分。这些因素以及其他因素一起导致了传统财产法的缩减,因而为当代法律人讲述财产法故事变得尤为重要。

 

在成千上万处理财产争议的上诉判决中,我们——与每篇论文的作者合作——为本书选择了15个判例。选取理由有些因为它们被公认为是具有突破性的判例,如嘉文斯案(Javins)或欧几里得镇案(Euclid),在今天仍然适用。有些则并非因其影响力,而是因为它们是研究财产法某一领域的完美工具。这些案例中有很多也出现在其他第一学年财产法案例教材中,我们认为法科生可能会从本书的深入挖掘中受益。本书选取判例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人与法之相互关系的伟大故事——有些涉及人类根本的欲望与缺陷;有些涉及深入人类本质的科学前沿;有些关乎重大的社会与政治运动;有些涉及企业家活动与政府规制;有些则关乎我们如何组织并栖身于我们的国家与世界。 

 

开篇的三篇论文分析了三个重要判例,有助于我们理解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性质。 它们关注的是财产权结构下潜在的社会政策,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以及在未获原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形下,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规则。

 

 A.W.B.辛普森(A.W.B.Simpson)首先检讨了一个典型的英国判例斯特奇斯诉 布里奇曼案(Sturges v.Bridgman)。该判例之所以著名,是因为罗纳德• H•科斯 (Ronald H.Coase)在其奠基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中以其为讨论对象,科斯定理即由此篇论文奠定。科斯定理对当代财产权观念与财产法具有基础性影响。而辛普森教授对此案的分析与科斯教授截然不同。重新检视斯特奇斯案,提出了关于科斯定理之潜在假设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突出了法学与法经济学的不同。斯特奇斯案因一名医生为了阻止其邻居——名糖果商——以干扰医生检 查病人与准备讲义的方式使用研杵磨碎食糖提起的诉讼而起。文中交代了冲突产生的过程,以及解决冲突的可选方案。此外,辛普森教授还作出了一个重要提示,在阅读本书的其他故事,以及分析任何财产争议时都必须时刻注意:法院作出案件裁决背后的政策考量。之后,辛普森教授质疑以效益作为裁决的主导依据之正当性,主张法院判决应当维护所有权人支配财产的自由,免受社会操纵。

 

人们承认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已经有数个世纪之久。早期的法律即发展出了有关不动产(即土地与建筑物)与有体动产(即我们可以感知到并具有物理实在形式之物)的规则。近代,法律也通过扩张解释动产概念而发展出关于无体动产的规则,如债券与股票。麦克赛尔•J•梅尔曼(Maxwell J.Mehlmann)教授带我们回顾了穆尔诉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案(Moore v.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使我们得以接触财产法的最新前沿——既然人体组织与其他人体产物具有商业价值,那么它们可否像其他财产利益一样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并具有可让与性?这篇文章基于规范价值与我们关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之观念,向我们呈现了财产权制度的局限性,并展示了法院面临新的事实情形时的困惑。 

人大出版社天猫旗舰店 | 书香缘电子书店 | 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 中国一考网 | 教研服务网络 | 人大社内网 | 友情链接
京ICP证130369号 新出网证(京)字02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有网站下载或登录的问题请联系:010-62515491
邮编:100080 联系电话:010-62514760 E-mail:club@crup.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