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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社12年7月新书快递09-《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doc

201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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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法学译丛?民商法系列)________             
书号:_978-7-300-14935-6_______
著者:_[德]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 等 著__________       
责任编辑: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品:___________页数:_______
纸张:___________
装祯:___平________
出版时间:___________
定价:___98.00元_______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本书卖点
______德国销量最大的教科书__________

◆ 读者定位
1、________大专院校的研究人员___________
2、________法科学生_______
3、__________律师等实务工作者___________

◆ 作者简介
__作者简介
汉斯?布洛克斯 (Hans Brox) (1920-2009), 1949年于波恩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明斯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61年任美因茨大学副教授,1962年起任明斯特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64至1994年为北莱茵州宪法法院成员,1967年至1975年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75年获得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都是在德国最成功,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 (1955- ) , 1984年于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92年至今任吉森大学民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96至1997年任吉森大学法学院院长。累计发表独著及合著十余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法。

译者简介
张艳,1984年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2002年至2006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至2008年就读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今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得罗莎?卢森堡基金会提供的优秀外籍博士奖学金。读博期间,独自承担本书翻译工作以及《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一书的校对工作,并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现为中国留德法律学人协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消费者保护法和银行法。

校者简介
杨大可 生于1983年,吉林长春人。2006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于德国波恩大学获比较法硕士学位(L.L.M.);此后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作为译者之一参与了《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工作并独立翻译《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一书。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民法和资本市场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内容简介
自1976年第一版出版至今本书已历33版,是一本针对初学者的教科书和针对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它旨在澄清法律规定的真实含义。只有清楚了解法律规定目的的人,才能真正掌握所学的知识。本书致力于引导读者认真研读法律规定,同时努力就本书所列出的各个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简要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写在前面的思考
§1 法、私法和民法
Ⅰ.法
1.意义
2.习俗和道德的界定
3.法律规范的产生
Ⅱ.私法
1.概念和界定
2.不属于私法的法律领域
Ⅲ.民法
1.概念
2.界定
3.含义
4.法律规定
§2 《民法典》
Ⅰ.产生
1.立法进程
2.历史根基
Ⅱ.基础
1.私法自治
2.社会平衡
3.信赖保护
4.基本法的影响
Ⅲ.规范的内容及形式
1.财产法与非财产法
2.严格法与衡平法
3.强行法与任意法
Ⅳ.结构与划分
1.结构
2.划分
Ⅴ.适用范围
1.实际适用范围
2.时间适用范围
3.空间适用范围
§3 法律适用
Ⅰ.总论
1.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目的
2.法律对法官的约束
3.由法官进行的法律适用
Ⅱ.法律解释
1.意义和方法
2.漏洞填补
第二部分 法律行为
第一章 基础
§4 合同、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
Ⅰ.合同
1.意义
2.合同自由
3.概念
Ⅱ.意思表示
1.概念
2.种类
3.界定
Ⅲ.法律行为
1.概念
2.种类
§5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原因行为和抽象行为
Ⅰ.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
2.处分行为
3.区别
Ⅱ.原因和抽象行为
1.导论
2.原因行为
3.抽象行为
Ⅲ.抽象原则
1.意义
2.影响
3.立法原因
4.抽象原则的缺点
§6 对法律行为的解释
Ⅰ.简单解释
1.目标、方法和意义
2.解释方法
Ⅱ.补充性解释
1.含义
2.漏洞
3.漏洞填补
§7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
Ⅰ.利益状况和概览
Ⅱ.意思表示的发出
1.前提
2.法律意义
Ⅲ.意思表示的到达
1.对方不在场时表示的到达
2.对方在场时表示的到达
3.到达障碍
4.到达的特殊情况
第二章 合同缔结
§8 要约和承诺
Ⅰ.要约
1.概念和生效前提
2.效力
3.要约的消灭
Ⅱ.承诺
1.概念和生效要件
2.效力
3.承诺义务
Ⅲ.特殊情况
1.选择
2.社会行为
3.沉默作为承诺
§9 对指向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Ⅰ.一般撤回权(第130条第1款第2句)
Ⅱ.保障消费者的撤回权
1.意义和概念确定
2.法定撤回权
§10 包含一般交易条款的合同缔结和包含滥用性条款 (Mi br uchliche Klauseln)的消费者合同的缔结
Ⅰ.一般交易条款的意义
Ⅱ.法律规定和第305条及以下的适用
Ⅲ.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
Ⅳ.将一般交易条款纳入合同
1.纳入协议
2.出人意料的条款不被纳入
Ⅴ.一般交易条款的解释
1.解释方法
2.个别约定的优先
3.不清楚规则
Ⅵ.对一般交易条款进行内容控制(概述)
1.个别的条款禁止(第308、309条)
2.一般条款(第307条)
Ⅶ.规避禁止
Ⅷ.条款无效或者不被纳入时的法律后果
1.原则:合同的其余部分有效
2.例外:整个合同的无效
Ⅸ.诉讼上的消费者保护
Ⅹ.涉及消费者合同时的特别之处
1.第310条第3款的保护目的
2.扩张保护的前提
3.结果
§11 合意和不合意
Ⅰ.合意
1.概念和法律规定
2.合意及解释
3.结果
Ⅱ.不合意
1.前提
2.明显与隐存的不合意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2 行为能力
Ⅰ.概念、意义和界定
1.概念和意义
2.界定
Ⅱ.无行为能力
1.前提
2.后果
3.第105a条的特殊性
Ⅲ.限制行为能力
1.前提
2.无须同意的法律行为
3.需要同意的合同
4.需要允许的单方法律行为
5.向限制行为能力人履行
6.附录:在被照管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的允许保留
Ⅳ.部分行为能力
1.从事营业
2.雇佣或劳动关系
§13 法律行为的形式
Ⅰ.形式自由原则
Ⅱ.形式要求的意义
Ⅲ.形式的种类
1.文本形式
2.书面形式
3.电子形式
4.公证认证
5.公证证书
6.在行政机关处作出
Ⅳ.不遵守形式的法律后果
1.不遵守法定形式
2.未遵守法律行为中约定的形式
§14 法律行为的内容限制
I.法律禁止性规定
1.禁止性法律
2.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后果
3.规避行为
Ⅱ.违反善良风俗
1.构成
2.法律后果
3.类型
4.暴利的法律行为
Ⅲ.让与禁止
1.绝对让与禁止
2.相对让与禁止
§15 部分无效、转换和认可
Ⅰ.部分无效
1.解释的前提
2.解释
3.第139条的例外
Ⅱ.转换
1.解释的前提
2.解释
Ⅲ.认可
1.前提
2.后果
第四章 意思瑕疵
§16 对意思瑕疵的法律层面的利益评价之概述
Ⅰ.起始情况
1.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2.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Ⅱ.利益评价
1.意思表示的效力
2.意思表示的无效
3.意思表示的可消灭性
Ⅲ.法律规定
1.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2.无效的意思表示
3.有效的意思表示
§17 意思和表示故意不一致
Ⅰ.心意保留
1.前提
2.后果
Ⅱ.戏谑表示
1.前提
2.后果
Ⅲ.虚假行为
1.前提
2.后果
3.界定
§18 错误
Ⅰ.撤销与解释的关系
1.撤销
2.解释
Ⅱ.错误情况
1.意思表达(Willens u erung)上的错误
2.意思形成时的错误
3.个别情况
Ⅲ.因错误而撤销的前提条件
1.错误
2.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联系
3.撤销表示
4.撤销的不迟延
5.排除原因的不存在
Ⅳ.基于错误进行撤销的后果
1.法律行为的无效
2.损害赔偿义务
Ⅴ.错误的特殊情况
1.订立遗嘱时的错误
2.结婚时的错误
§19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Ⅰ.恶意欺诈(Arglistige T uschung)
1.欺诈行为
2.因果关系
3.非法性
4.恶意
5.欺诈人
6.及时的撤销表示
7.撤销的排除
8.撤销的法律后果
9.竞合
Ⅱ.不法胁迫
1.胁迫
2.因果关系
3.不法性
4.主观要件(故意)
5.胁迫人
6.及时的撤销表示
7.撤销后果
8.竞合
§20 双方动机错误
Ⅰ.问题
Ⅱ.解决办法
第五章 附条件、附期限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21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Ⅰ.概念、意义和准许
1.概念
2.意义
3.许可
Ⅱ.种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2.始期和终期
Ⅲ.条件成就以及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1.条件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
Ⅳ.对于附条件的权利人的保护
1.在与行为相对方关系中的保护
2.在与第三人关系中的保护
§22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Ⅰ.意义和概念
1.意义
2.概念
Ⅱ.同意
1.种类
2.一般规定
3.允许的特殊性
4.追认的特殊性
Ⅲ.对无权利人所为处分的同意
1.允许和追认
2.救济
第六章 代理
§23 含义、利益情况和界定
Ⅰ.含义
Ⅱ.利益情况
1.第三人的利益
2.被代理人的利益
3.在缺少代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利益
Ⅲ.界定
1.行为(Tathandlung)中的“代理”
2.缔约中介
3.间接代理
4.传达人:边码518及以下
5.冒名行为(Handeln unter fremdem Namen):边码528、529
§24 代理的前提条件和效果
Ⅰ.代理的前提条件
1.许可
2.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3.公开性
4.代理权
Ⅱ.代理的效力
1.有利和不利于被代理人的效力
2.有利和不利于代理人的效力
.代理人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所导致的后果
4.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情况的后果
§25 委托代理权
Ⅰ.委托代理权的授予
1.有受领需要
2.形式
Ⅱ.委托代理权的种类
1.特别、种类和普通委托代理权
2.单独和共同代理权
3.本代理和复代理
4.容忍代理权和表见代理权:边码562及以下
Ⅲ.委托代理权和基础关系(Grundverh ltnis)
1.外部及内部关系(Au en-und Innenverh ltnis)
2.抽象原则
Ⅳ.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消灭原因
2.消灭的后果
Ⅴ.容忍和表见代理权
1.利益状况
2.前提
Ⅵ.授予委托代理权时的意思瑕疵
1.使用代理权之前的法律状况
2.使用代理权之后的法律状况
Ⅶ.特殊情况:养老代理
1.概念和意义
2.前提条件
3.内容和生效
§26 对代理权的限制
Ⅰ.滥用代理权
1.利益状况
2.分类
Ⅱ.自己代理(Insichgesch ft)
1.概念
2.法律后果
3.第181条的适用范围
§27 无代理权的代理
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形成权
Ⅱ.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第179条第1款中的请求权
2.第179条第2款中的请求权
3.第179条中请求权的排除
4.第179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5.第179条的类推适用
第三部分 权利
第一章 权利的内容及其实施
§28 私法关系以及权利
Ⅰ.私法关系
1.概念
2.要素
Ⅱ.私权利
1.概念和内容
2.种类
§29 主观权利的取得
Ⅰ.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Ⅱ.特定和概括继受取得
1.特定继受取得
2.概括继受取得
Ⅲ.从权利人或无权利人处的取得
1.从权利人处取得
2.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30 请求权
Ⅰ.概念、意义
1.概念
2.意义
Ⅱ.种类和法律规定
1.种类
2.法律规定
Ⅲ.请求权基础
1.种类
2.适用
3.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31 抗辩
Ⅰ.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
1.阻却权利之抗辩
2.消灭权利之抗辩
3.障碍权利之抗辩
Ⅱ.私法意义上的抗辩
1.概念
2.抗辩的实施
3.被提出的抗辩的效力
Ⅲ.时效抗辩
1.概念
2.目的
3.对象
4.时效的持续时间
5.时效期间的开始
6.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
7.时效抗辩的效力
§32 对权利(Rechtsmacht)的限制及保护
Ⅰ.权利的界限
1.权利滥用禁止
2.对违反善良习俗的权利行使的禁止
3.对违反诚信义务的权利行使的禁止
Ⅱ.对权利的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
第二章 权利主体
§33 自然人
Ⅰ.作为权利主体的人
Ⅱ.权利能力
1.概念和意义
2.开始
3.终止
Ⅲ.对人格的保护
1.姓名权
2.一般人格权
Ⅳ.住所
1.意义
2.概念
3.种类
§34 法人
Ⅰ.引论
1.人的团体
2.财产的集合
Ⅱ.种类
1.社团
2.财团
3.其他人的团体
Ⅲ.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1.法律基础
2.成立
3.机关
4.责任
5.在社团登记簿中的登记
6.社员资格
7.权利能力的终止
Ⅳ.“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1.法律规定以及批评
2.与具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相适应
3.当事人能力
4.社团财产
5.责任
第三章 权利客体
§35 一般权利客体
Ⅰ.概念、种类和界定
1.概念
2.种类
3.界定
Ⅱ.集合物
1.概念
2.意义
3.界定
Ⅲ.权利的集合
1.财产
2.企业
§36 物
Ⅰ.意义和概念
1.意义
2.概念
Ⅱ.种类
1.不动产和动产
2.代替物与非代替物
3.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Ⅲ.成分
1.法律规定
2.意义
3.动产的重要成分
4.土地的重要成分
Ⅳ.从物
1.概念
2.意义
Ⅴ.孳息、收益、负担
1.概念
2.意义
第四部分 期间和期日
§37 期间和期日
I.期间和期日的概念及意义
Ⅱ.期间的起算
Ⅲ.期间的终了
Ⅳ.期间的计算
Ⅴ.期间的延长
第五部分 附加内容
§38 案例分析方法
Ⅰ.案情及提出问题
1.案情
2.提出问题
Ⅱ.请求权的审查规则
1.请求权人和请求权相对方
2.请求权目的
3.请求权基础
Ⅲ.存在多个请求权基础时的审查顺序
1.基于合同的请求权
2.类合同关系中的请求权
3.物上请求权
4.侵权法上的请求权
5.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Ⅳ.对于单个请求权的审查
1.请求权的产生
2.请求权未消灭
3.请求权的可实施性
Ⅴ.鉴定体的书写
1.一般性规定
2.例子:一份被拟好的鉴定

◆ 上架建议
__________法律  学术著作____________________

书摘
第一部分 引言
? 写在前面的思考
在大多数生活领域中,法律问题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即使这 些生活领域乍一看完全具有私人特性或者只有社会意义时也同样 如此。
Erich K. stner在其《文集》(第二卷) ① 中标题为《绳索上的 订婚》的文章中这样写道:“当时我刚好在报纸上读到:在Camil- la-Mayer秀的开幕演出中,著名马戏演员Gisela Lenort和Sieg- wart Bach在多特蒙德圣莱诺迪教堂尖塔上紧绷着的三百米长、六 十米高的绳索上订下了婚约。”
在给法学新生授课时,当问到大家对这种“空中订婚”的 看法时,学生们的观点迥然不同。有些人认为订婚是一个庄重 的行为,钢丝绳对于订婚来说并不是合适的地点。此外,既没 有佩戴订婚戒指又没有发布订婚公告,当时在钢丝绳上没有见 证人,地上的观众也无法听到这对年轻人在钢丝绳上彼此说了 些什么,人们甚至连新娘的手捧花和订婚亲吻都没有看到。有 一小部分学生反问道:在法律课堂上进行这种讨论的意义何在, 订婚只不过是一个社会事件,它与法律根本扯不上任何关系。 确实是这样吗?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该事件的法律意义:
1.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作为证人出庭的人主张其已与被告 订婚,因此不想提供任何证词。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 款第1项 ② 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被告的未婚夫(妻)有权拒绝 作证。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3条 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第1款第1项 ③ ,一方诉讼当事人(即原告或者被告)的未婚夫 (妻)有权拒绝作证。这些事例表明,至少在诉讼程序中婚约可能 具有意义。
2.从法制史和《民法典》 ④ 中可以推知:婚约是以两个异性 之间的合同为基础的,该合同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来彼此缔 结婚姻的义务。虽然根据《民法典》第1297条的规定,(当事人) 不得根据婚约而诉请缔结婚姻,但是从同法第1298条我们可以推 知:婚约使缔结婚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因 为根据该条款,在无故解除婚约的情况下解约人有义务对另一方 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因此订婚不仅具有社会意义,而且具有法 律意义。
3.因为订婚(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缔约行为,且法律对此 未规定需要采取特殊形式(例如书面形式、公证证书),所以此类 合同可以不拘形式地被缔结。它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也无须向 见证人进行说明。订婚戒指、订婚公告以及订婚庆典也并非必不 可少。在法律上,必要的只是双方当事人不拘形式的意思表示, 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许诺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
4.戒指的佩戴,订婚公告的发布,家庭庆典,见证人的在场 (通常)是普遍现象,但是它们对订婚的法律效力没有任何影响。 当然,它们可以被看做两个人已经订婚的依据(参见下文边码2 中的例子)。如果原告因被告无故解除婚约而要求其作出损害赔 偿,而被告否认婚约的订立(例如声称这只是“谈情说爱”),那 么法院必须收集证据来证明,一份有效的婚约是否已经成立。法 官在裁判时,双方当事人的通信和/或家庭庆典的举行等是非常重 要的。
以上的几种思路表明,单纯的社会事件与具有重大法律意义 的事件之间的界限是很模糊的(同样参见下文边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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